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有关钢铁企业停止执行相关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有关钢铁企业停止执行相关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
索引号: | *********/2024-***** | 组配分类: | 重要公告 |
发布机构: | 省发展改革委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有关钢铁企业停止执行相关项目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的函
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1〕331号)规定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丽水华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有组织部分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进展情况的函》意见,丽水华宏钢铁制品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有组织排放”超低排放要求,现明确该公司从2024年4月起不再执行“有组织排放”项目的差别化电价加价政策。
特此函告。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0日
标签: 钢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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