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新村家园棚户区改造(暂估材料-钢材)二次招标公告

新区新村家园棚户区改造(暂估材料-钢材)二次招标公告


呼伦贝尔市新区新村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估材料-钢材)采购比价二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2016-GC0236-1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 呼伦贝尔市新区新村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估材料-钢材)采购二次 已由 呼伦贝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以呼发改行审字【2015】49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呼伦贝尔市新区新村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估材料-钢材)采购进行二次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供货地点:呼伦贝尔市新区东三路以东规划十二街南侧。

2.2供货内容:

一标段:钢筋:960吨

其中:螺纹钢3级10以内:255吨

螺纹钢3级12:381吨

螺纹钢3级14:324吨

二标段:钢筋1969吨

其中:螺纹钢3级10以内:523吨

螺纹钢3级12:781吨

螺纹钢3级14:664吨

三标段:钢筋:1873吨

其中:螺纹钢3级10以内:497吨

螺纹钢3级12:743吨

螺纹钢3级14:633吨

招标控制价(为本工程暂估价):

螺纹钢3级10以内:3298元/吨

螺纹钢3级12:3242元/吨

螺纹钢3级14:3242元/吨

一标段钢材招标控制价*******

二标段钢材招标控制价*******

三标段钢材招标控制价*******

2.4供货时间:招标人另行通知

2.5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招标编号:一标段:2016-GC0236-1(1标段);二标段:2016-GC0236-1(2标段);三标段:2016-GC0236-1(3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资格审查方式采用资格后审。

3.2本次招标要求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所投货物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3开标时投标人必须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及电子版扫描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以上三证或为“三证合一”版的营业执照)、信用保证金、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企业法定代表人代表资格证书或证明书(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投标人必须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首页资料下载栏目中查找下载)、企业业绩资料。投标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机关办理的行贿犯罪查询结果告知函。投标人提供电子版扫描件与原件必须一致。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信用保证金

信用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必须将信用保证金在开标前缴入规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缴纳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

信用保证金缴入以下账户:

单位名称: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政务中心支行
项目名称
标段号
金额
信用保证金 缴入账号

呼伦贝尔市新区新村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估材料-钢材)采购第一标段
1
312660
1508 4359 7551

呼伦贝尔市新区新村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估材料-钢材)采购第二标段
2
640954
1540 4359 3216

呼伦贝尔市新区新村家园棚户区改造项目(暂估材料-钢材)采购第三标段
3
610010
1492 4359 0498

说明:投标人必须按照标段相对应的账号存入信用保证金。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获取方式:符合上述条件的投标人请登陆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益网(http://www.hlbeggzyjy.org.cn)网上自行下载(见本公告附件)

5.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500 元,售后不退,投标单位务必于开标当日开标截止时间前在现场交至代理机构,否则不能参加投标。

5.3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确需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请潜在投标人密切关注相关信息,未关注者后果自行承担。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06月13日14时30分,地点为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开标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他说明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在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匿名向招标人提出(潜在投标人不得透露本企业相关信息,如若透露,取消投标资格);招标人于三日内在网站指定版块直接进行回答。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同时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办公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河东新区友好五街西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05室)。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钢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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