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甘02破1号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甘02破1号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嘉峪关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4日作出(2024)甘02破申1号裁定书,裁定受理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嘉峪关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的重整申请,并于2024年4月7日指定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世界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提高重整程序的效率,充分掌握新世界公司的资产与负债状况,最大化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通过公开选聘方式遴选审计、评估机构对新世界公司破产案提供审计、评估服务。
一、新世界公司基本情况
嘉峪关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在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4818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袁鑫,注册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玉泉南路498号,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以资质证为准)。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审计内容
对新世界公司截止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前的全部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相关事项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审查新世界公司提供的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清册;
2.全面审查新世界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对新世界公司财务账目和报表等进行调整;
3.组织对新世界公司财产的盘点工作,处理新世界公司资产的盘盈盘亏及报废等相关的财务工作;
4.合理计提新世界公司的坏账准备;
5.协助管理人进行债权审查,并根据管理人要求出具审查意见;
6.按管理人要求提交审计报告;
7.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法院、债权人及管理人等相关单位人员的提问;
8.根据破产工作的实际情况,需要审计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9.重整程序中,对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相关工作报告中涉及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阶段性审计及终结审计;
10.重点审计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出资是否到位,是否有资产转移、抽逃出资的行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是否存在与新世界公司及债权人的不当交易从而损害新世界公司、其他债权人的行为,及是否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新世界公司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的行为,就公司与其他关联方的人格混同独立发表意见;
(3)新世界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若有上述行为,审计机构应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4)审计机构应当对新世界公司是否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财务行为和会计业务进行全面重点审计。审计中如发现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个别清偿等行为,审计机构应及时向管理人书面说明并在审计报告中明确披露;
(5)新世界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及其性质:
(6)新世界公司为关联企业、第三方担保的情况;
(7)新世界公司企业资产出租的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8)新世界公司对外投资、第三方代持、与其关联公司是否存在财务混同等情况;
(9)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的其他专业服务;
(二)评估内容
1.核查新世界公司的资产情况,并进行清点,形成核查、清点记录,明确资产界限;
2.对新世界公司截至2024年3月4日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机器设备及配套设施、车辆、存货、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担保财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对应财产等)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并出具合法有效的评估报告;
3.对新世界公司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并出具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4.根据管理人工作的实际情况或人民法院的要求,对评估报告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其他专业服务;
5.根据管理人的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回答法院、债权人及管理人等相关单位人员的提问。
三、工作要求
(一)审计、评估机构派出人员从数量和能力上都要能够保证工作需要,具备审计的相应资质、资格要求,以达到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二)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以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三)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反映新世界公司的真实财务情况,若新世界公司存在抽逃出资、虚假债务、应收账款等情形而审计机构未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披露的,管理人有权解除委托合同并拒绝支付审计费用,造成债务人、债权人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四、报名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提供新世界公司重整工作中所需服务能力的机构;
(二)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政府部门给予不良记录或行政处罚,未被司法机关判处承担法律责任;
(三)近三年在本行业内从事相关工作未受到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等的惩戒和处分;
(四)具有从事破产案件审计、评估的工作经验;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申报;
(六)有以下情况的机构,不得参与本次委托事项:
1.与新世界公司、债权人有未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曾为新世界公司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五、承诺注意事项
(一)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人的要求,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按时出具符合管理人要求的报告。
(二)一旦被选定,审计、评估机构应当自选定之日起3日内派驻工作人员进场,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0日内向管理人出具符合要求的审计评估报告。
六、响应文件的编写
(一)响应机构应仔细阅读本公告的相关内容,按本文件的要求起草和提交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二)响应文件的相关内容不得设置假设性前提条件;
(三)响应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响应机构介绍(需包括响应机构主体资格、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2.初步的服务方案(需包括本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完成时间、报价、项目负责人介绍及团队人员组成等);
3.报价方案(其中报价应为固定包干价,包括完成所有审计服务内容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人工、办公、差旅、税费等)。
4.响应文件所需附件资料,具体包括: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有效的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项目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响应机构的简介和工作业绩(破产案件相关业绩);
(5)承诺书:至少应包括①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准确;②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未经公开的信息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③配合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做好审计、评估工作;④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符合审计准则、业务规定和其他相关要求等;
(6)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号码、通信地址的书面文件。
七、服务费用及支付
(一)本次审计费用及评估费用严格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3〕5号)及《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服务〔2013〕4号)文件规定的费用限额内予以支付。
(二)因破产案件的特殊性,本次审计、评估费用采用先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后付费的方式。经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审查确定报告符合要求后,由管理人于新世界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或破产财产分配时作为破产费用且审计、评估机构提供发票后一次性支付。
(三)因重整程序的进展,需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进行调整,或因报告过期需补充出具或重新出具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四)中选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者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五)涉及本次审计、评估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食宿费等由各机构自行承担。
八、响应文件的准备、提交与撤回
(一)响应文件的准备
1.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全部文件均需要加盖响应机构公章(可加盖骑缝章),封面需要加盖响应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2.响应机构应提交一式二份的纸质版响应文件;
(二)响应文件的提交
1.递送方式:邮寄递送或至以下地址面交管理人。
2.接收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828号良志兰州之窗A座12层北京市炜衡(兰州)律师事务所
3.递交时间:响应机构应最迟于2024年4月20日前提交书面的响应文件。
管理人联系人:汪律师 魏律师
管理人联系电话:138*****593 182*****017
(三)响应文件的撤回
1.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响应机构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响应机构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加盖响应机构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名。
2.管理人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后,向响应机构出具接收凭证。
3.响应机构对响应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后的响应文件应按前述要求进行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并注“修改”字样。
九、选定方式
(一)管理人根据响应机构提交的响应文件,综合考虑各响应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服务方案等,分别确定一家中选审计、评估机构。
(二)经报请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管理人将于3日内向中选机构发出中选通知书,并签订委托合同。
(三)响应机构向管理人递交报名材料,即视为同意本公告一切条款。
(四)本次公开选聘,响应机构如少于三家(审计、评估各三家),则管理人重新组织评选。
(五)对于报名未入选的响应机构,不再另行通知,报名材料不予退还。
十、其他事项
(一)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新世界公司管理人。
(二)本次公开选聘活动接受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债权人、新世界公司的监督。
特此公告
嘉峪关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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