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吴泰闸路
联系方式:(0537)Tel:*******;Fax:无;Email:无
项目联系人:郭海腾
联系电话:153*****039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二期建设项目
项目背景:
在高速公路方便群众出行、带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因车流、人流、物流量的大幅增加,引发出来的问题越发明显。虽一期已建成部分超速抓拍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起到一定的监督、取证作用,但点位偏少,无法杜绝机动车超速、超载、违法占道、非紧急情况停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因超速、占用应急车道而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堵塞、通行率低等问题凸显,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形势日趋严峻。 为深入贯彻实施“科技强警”战略,把握“降事故、保安全、保畅通”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重心,规范全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系统建设,现依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规范和标准、信息共享的原则,结合济宁市实际以及《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建设规范》要求,提出了济宁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二期项目的建设需求。 1、济徐高速公路济宁南段(济宁至鱼台段),全长73.44公里,途经济宁市任城区、济宁经济开发区、嘉祥县、金乡县、鱼台县两区三县,是山东省“五纵四横一环八连”高速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山东“十二五”规划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该路段建设有双高立交桥1座,特大桥2座,大桥16座,中桥3座,涵洞92道,互通立交6处,分离立交15处,通道86处。建设标志为双向四车道,设计时速120公里/小时,路基宽度28米,收费站5处。主线收费口1处,服务区2处,停车区1处,分离式高架立交长达7公里。地理环境,河道湿地多,路面通行条件复杂,交通安全管控难度大,智能交通安全建设至关重要。 本次项目是根据一期项目运行情况,对2016年年底开通的S33济徐高速济宁南段73.44公里进行全程交通安全管控建设,以及对济徐高速鲁苏交界治安、交通执法三级预警系统建设。项目设计完全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规范》要求以及国家规范标准进行。 2、济宁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智能管控系统一期工程项目于2014年4月经济宁市发改委批准立项,于2015年底建成验收并投入使用。但是,按照省公安厅制定的《山东省高速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规范》(鲁公通[2014]310号)、《关于印发(全省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5〕32号)以及《关于报送第二期山东省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项目评审材料的通知》(鲁财行〔2016〕4 号)最新标准,一期项目设计点位偏少,未达到监控全覆盖的要求,现须对一期项目进行点位增补及扩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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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采购法》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Ⅱ)其他法律、法规要求 1、投标人及所投标公司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行为。 2、本项目投标人须经济宁市检察院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系统查询并审核通过。(济宁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查询,投标人不必办理。 3、该项目如不能按合同期限完工或验收不合格扣除合同总金额的30%,并且自该项目合同完工之日的次日起每逾期一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1%。该项目剩余款自验收合格次日起按合同约定付款方式执行,其它违约责任按合同执行。 4、投标人提报虚假材料应承担的责任 5.1、投标人必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各种资料、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在评标过程中,如有发现投标人有为谋取中标而提供虚假资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委的行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定标后,采购人有可能对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和证明材料进行核查,中标人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的核查工作,不得托词拒绝核查或隐瞒真实情况。若在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发现中标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人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进行赔偿并负相关责任。 5.2、投标人提供虚假资质证书及材料谋取中标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Ⅲ)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供货及施工能力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2、满足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本次项目为垫资项目,投标人须提供AAA资信等级证书原件或提供不低于本次项目资金预算额度的银行投标保函。 3、满足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投标人须提供安防工程企业一级资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二级及以上资质。 4、满足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及经验,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至少有一个类似6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案例(提供项目合同原件予以证明)。 5、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 5.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5.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以往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没有违纪、违规、违约等行为。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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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20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 [5] 《全国主干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6]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公交[2014]57号) [7] 《山东省高速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规范》(鲁公通[2014]310号) [8] 《关于印发(全省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省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5〕32号) [9] 《关于报送第二期山东省公路智能交通安全系统建设项目评审材料的通知》(鲁财行〔2016〕4 号) [10] 《全国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数据交换格式》(第1、2、3、4、5部分) [11] 《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实施意见》(公通字[2004]33号) [12] 《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 第7部分:号牌种类代码》GA 24.7-2005 [13] 《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GA/T ******* [14] 《机动车区间测速技术规范》GA/T959-2011 [15] 《机动车测速仪通用技术条件》GA 297-2001 [16] 《道路交通管理信息采集规范》(第4部分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信息采集)GA/T946.4-2011 [17] 《道路交通违法管理信息代码》(第3、4部分) [18]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GAT ******* [19]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视频取证设备技术规范》GA/T ******* [20] 《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GA/T1043-2013 [21] 《道路交通信息监测记录设备设置规范》GA/T1047-2013 [22]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 ******* [23] 《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JT/T 279-2004 [24] 《高速公路隧道监控系统模式》GB/T18567-2001 [25]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技术条件》JT/T-431-2000 [26] 《LED车道控制标志》JT/T597-2004 [27]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 [2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2010 [29]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 367- 2001 [30]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 28181-2011) [31] 《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 25724 [32] 《民用闭路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198-2011 [33] 《山东省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监控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意见--附件3:高速公路监控系统接口规范》 [34] 《全国公安机关视频图像信息整合与共享工作任务书》(公科信[2012]11号) [35]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 [36] 《通信不间断电源(UPS)》YDT1095-2008 [37] 《中小型通信机房环境要求》YD/T1712-2007 [38] 《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9] 《防静电活动地板通用规范》SJ/T10796-2001 [40]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建设技术规范》GA/T 445-2010 [41]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通信协议》GA/T 1049-2013 [42] 《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结构和功能》GA/T 1146-2014 [43] 《城市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GA/T493-2004 [44]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系列标准》(GA/T 669系列标准) [45]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技术标准》GA/T 669-2008 [46]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管理标准》GA/T 792-2008 [47]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合格评定》GA/T 793-2008 [48] 《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DB33/T 629-2007 [49] 《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施工通用要求》GA/T ******* [50] 《公安交通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A/T 515-2011 [51] 《122事故报警信息系统数据规范》 [52] 《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试行)》 [53] 《公安信息通信网边界接入平台安全规范(试行):视频接入部分》 另外,还要遵循其他国家或公安部相关标准和规范。 在项目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或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在项目实施中,所引用的标淮或规范如果有局部修订或新颁,在报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新的标准或规范。 山东省公路交通安全防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
⒈通过采购人预留的联系方式向其提交修改建议; ⒉点击链接提建议: ********C1315B3" target="_blank">提交采购需求修改建议 |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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