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调整江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项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关于调整江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项目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为保障江安县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面改善人居卫生环境质量,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江安县税务局联合向江安县人民政府提交关于调整江安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标准的请示,拟对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标准及方式进行调整。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5〕24号)等文件相关要求,就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调整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以全面深入了解社会各界对本次调整方案的意见和建议。
一、调整背景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
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家税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文件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将原由县住建城管局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目前,江安县环境卫生所受江安县税务局委托作为过渡期,负责代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根据四川申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江安县城镇生活垃圾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显示,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的收支已严重失衡。现行的上门征收方式覆盖率低、漏征率高,应征入库资金缺口巨大。每年需支付第三方公司的垃圾处置服务费缺口大,加重了财政负担,也不利于环卫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参考较好的地区,为有效解决我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合理负担,良性发展,经相关部门多次调研会商,形成《调整江安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拟对我县城区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由原委托江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上门征收,调整为委托供水企业征收,并适当调整原征收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调整方案
为兼顾居民、企事业单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承受能力和环保要求,由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政府、社会共同合理承担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参照周边市县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项目标准,初步拟定调整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案如下:
(一)征收方式
1. 我县税务部门原委托江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上门征收调整为委托江安县国润供排水有限公司按用水户头定额代征;
2.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委托县财政部门代征;
3.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工商企业、个体经营户、学校、医疗机构按照收费项目标准由税务部门委托江安县国润供排水有限公司随水费代征;
4.工业企业、农贸市场、其他类生活垃圾产生单位(不适宜或无法用上述征收方式征收的对象,包括建筑施工项目等)按照收费标准清核,委托城管执法部门代征。
(二)征收标准
按照原执行的《关于调整我县城区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江价〔2008〕22号)收费文件基础上,拟下调收费项目14项,暂停征收项目13项(详见下表)。
江安县城区垃圾处理费收费征收项目标准(拟调整方案)
(三)优惠政策
凡持有《江安县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户主,免征居民家庭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执行日期
本方案拟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三、牵头单位和联系方式
牵头单位: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通讯地址:江安县江安镇建设路 84 号
联系单位: 江安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通讯地址: 江安县江安镇钟胡家巷 5号
联系电话: 0831-*******
四、承担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评估机构联系方式
评估机构:四川申信达财务管理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江安镇竹海商城2栋3楼申信达财务
联系人:陈萍 电话:******* 电子邮箱:*********@qq.com">*********@qq.com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和公示有效期
1. 主要方式:公众对于本次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案调整有任何意见及建议,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上述单位提出。
2. 公示有效期: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特此公告。
江安县住房城乡建设和城镇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编辑:康如梦
责任编辑:覃勤
标签: 理费征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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