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山镇芹坂村黄院水库资产资源处置招标公告

丰山镇芹坂村黄院水库资产资源处置招标公告

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受芹坂村村民委员会委托,现对黄院水库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具备条件的投标人参加竞标。

  一、项目名称:黄院水库水面

  二、项目编号:无

  三、项目的基本情况:为了盘活集体资产资源,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芹坂村两委经会议研究决定,将黄院水库进行发包,仅限水产养殖,约有48亩。

  四、投标底价:总价*****元/年。

  五、投标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诚实守信者均可申请参加,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承包时限:为5年(自2024年04月30日至 2029年04月29日止)。

  七、公告时间:自2024年04月18日至2024年04月25日。

  八、开标时间及地点:2024年04月26日9时;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

  九、评标办法:最高价中标法。一是本次投标设定业主控制底价,投标人报价低于业主控制价,均视为无效标。二是一旦出现两个或多个相同最高报价,将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三是第一中标人一旦放弃中标权,将取消其缴纳保证金,并由第二中标人顺延中标,依次类推。

  十、报名方式: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至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报名。

  十一、注意事项:本次招标标的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价高者得原则。开标当日投标人须持有效证件复印件(竞买人是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是法人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若是法人本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投标保证金缴款证明方可参加招标会。

  十二、联系方式

委托人:华安县丰山镇芹坂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人:宋先生电 话:136*****321

代理单位: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  联系人:张女士 电 话:135*****895

  十三、保证金账户:投标保证金金额(大写):壹万伍仟元整(¥:*****元)

账户名称:华安县丰山镇芹坂村村民委员会 

账号:908*****200100*****157 开户行: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丰山信用社

投标人须在2024年04月25日前缴纳投标保证金至指定账户。非中标人在开标会结束后3天内无息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并缴纳承包款时,投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若因中标人原因不签订或不履行合同,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由第二名递补,第二名在与业主签订合同并缴纳承包费用时需缴纳总承包款的10%合同履约保证金,以此类推。

十四、其他相关约定及资源发包详细,详见附件:芹坂村黄院水库发包方案

业主单位:华安县丰山镇芹坂村村民委员会

代理单位: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

2024年04月17日

附件:

芹坂村黄院水库发包方案


根据华政办规[2022]13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的指导意见,保障我村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促进我村集体经济增收。结合我村实际,经村两委集体研究提出芹坂村黄院水库发包方案,具体如下:

第一条 发包资源面积

黄院水库总面积为 48.3256 亩,四至界限分别为:

东至至宋玉花地   西至宋清宝地

南至至宋旺根地   北至至宋宝林地

附:黄院水库面积示意图及界址点坐标表。

第二条 黄院水库的使用限制

黄院水库仅供承包方依法进行水产养殖,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第三条 承包期限

承包时间共5年。自2024年04月30日起至2029 年04月29日止,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需要提前终止合同,双方同意终止合同,租金计至合同终止之日。

第四条 发包底价、缴交方式和履约保证金。

1、发包底价:总48亩,625元 /亩年,合计总底价*****元。

2、缴交方式:在签订合同之日,乙方需向甲方缴交第一年度的承包款,租金按照一年一交采用先交租在使用的方式。

3、履约保证金:承包方在中标后合同签订前缴纳5年中标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承包期满时,待承包方缴清有关费用和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10 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无息退还给承包方。

第五条 发包流程:由丰山镇公共项目交易监管中心确定评标办法---在镇、村公开栏发布招标公告 --- 对拟参与投标人进行报名登记造册---组织开标---发布中标公告。

第六条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将黄院水库发包给承包方经营,并经过村委会同意,镇政府审核同意,确认承包方承包行为符合法定程序,保证承包方的承包程序合法。

2、承包期内,因国家建设或发展公益事业需要征用本水库,标的合同自动解除,承包方投资在本水库范围内临时建设的各类设施,经上级相关文件补偿办法确定的补偿金额归承包方所有。

3、发包方必须确认合同范围内的黄院水库确属发包方所有,并保证承包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因发包方原因造成承包方在承包黄院水库范围内部分水域无法养殖的,承包方有权从应付而未付发包方的承包金中扣除无法养殖的相应黄院水库面积的承包金。

4、全面负责解决关于水库的纠纷事宜,以保证承包方的养殖经营。

5、承包方因经营活动需要修建的生产便道,途经非承包的其他土地等发包方有义务协助解决,承包方负责适当的占地等补偿费。

6、维护承包方的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管理秩序,防止村民偷盗或以其他形式破坏承包方渔业财产的行为。

7、以现有的排灌设施提供给承包方排灌进出水。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合同签订时,承包方需足额缴纳约定的承包款。同时向发包方缴纳5年中标总价10%的合同履约保证金。承包期满时,待承包方缴清有关费用和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后10 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无息退还给承包方,否则保证金可用于偿还承包方应承担的费用、承包款,以及违约赔偿金。

2、承包期内,承包方逾期交付承包费超过15日历天,发包方无需通知承包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只需在村部公告栏公示15天解除合同的公告之后可重新发包。并且发包方有权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归发包方所有。

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承包方自主开展渔业养殖生产并自担风险、依法纳税;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方自行负责,如发生亏损与发包方无关。

4、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不得私自转包、转让、出租、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5、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依法依规申请农业设施用地建设,且只能进行简易或临时搭盖,不得采用永久性建筑结果。承包合同期满,发包方将不对承包方投入的各类临时搭建等基础设施进行赔偿。

6、合同期满,承包方承包的黄院水库由发包方无偿收回,养殖的各类设施承包方需在30个日历天内完成收回,逾期未收回由发包方无偿收回。

7、承包方应保障周边农户农业生产用水,不得以任何借口横加阻拦;放水捕鱼时水位线不得低于水利部门规定的最低水位;同时,防汛期间应服从发包方调度,及时开闸泄洪。

8、负责修理或更换黄院水库进排水设施的一切费用。

9、承包方养殖的水产品不能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标准,不得养殖法律禁止养殖的品种。

10、承包期内如遇国家或集体征用该土地时,乙方无条件归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第七条 “五严禁一不补”约束条款,即:

1、严禁进行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资产资源用途;

2、严禁私自转包、转让、出租、抵押;

3、严禁拖欠承包款,承包人未按时、足额缴交承包款的,村级组织有权单方终止承包合同;

4.严禁未收取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中标人须缴纳中标总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直至合同解除或履约完成方可退还,不能抵扣租金或承包款;

5.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采用延包方式处置集体资产资源;

6.承包期满,村集体收回资产资源时,不对承包方自行建设的房屋、建筑物、临时简易棚架、棚舍等设施和种植物进行补偿。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除国家政策性、集体公益性建设征用该土地时和承包方违约外发包方不得在承包期内无故收回黄院水库,终止合同。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发包方予以赔偿,包括已投入的前期费用、生产的资金、劳务费、承包金、服务费、渔业资产价值及相关费用等,并按照承包金总额的100%支付违约金。

2、发包方在签订或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存在虚假行为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完全履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且甲方必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并按照承包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交付承包款的,发包方书面通知承包方在合理时间内交付仍未交付的,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承包方必须赔偿发包方的经济损失,并按照承包金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4、因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的,违约方须承担对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差旅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



华安县丰山镇芹坂村村民委员

2024年04月09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水库 处置 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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