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部农业联合生产服务商引进项目招标公告第1包

某部农业联合生产服务商引进项目招标公告第1包

某部农业联合生产服务商引进项目

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简易询价,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具有农机农田相关作业服务能力的单位或涉农合作社服务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某部农业联合生产服务商引进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4-JKEBKJ-F4001

三、项目概况:根据我部采购任务安排,现遴选具有农机农田相关作业服务能力的单位或涉农合作社服务商参与我部农业联合生产服务。

四、项目内容:组织位置于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具体以双方实地查看并确认核对为准),570亩土地的年度生产。共同研究的土地、资金、技术、翻地、种子、化肥、油料、农药、工人、机械、水、电、饲料、设备设施、信息和服务等投入纳入成本核算(协助管理费用由双方按照比例承担)。

(一)服务商完成翻地、耕种的前期准备工作;

(二)服务商负责提供以上耕地部分农业用肥料(根据实际种植情况需购买的口肥、生物肥等)、农药、除草剂等,报采购方备案。采购方负责购买复合肥、种子等生产资料(与服务商协商购买种子(种苗)品种、数量等);

(三)服务商负责提供人工,同采购方协商570亩地用的使用,其中一类地300小亩、二类地约270小亩(含道路、沟渠等),组织施肥等,所有农业投入;

(四)服务商负责所有灌溉用水泵、水管等设施设备,含电费购买;

(五)服务商负责设备、人员以及其他田间管理,产品清理、检斤、包装、运输、入库等方面的投入及具体工作;

(六)如采购方需要,服务商配合做好春耕准备以其他农业资料询价采购工作;

(七)服务商所需费用在使用前要向采购人报告,并在采购方指导下具体使用;

(八)服务商根据实际提供农机具和所有农机用具的油料供应以及设备检查、维护维修的使用计划。

五、服务要求:

(一)严禁在合作生产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二)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对外将合作生产用地转租、转让、担保、抵押、转包等但不限于上述情形的变更实际经营人的行为;

(四)严禁以招标人名义对外开展任何经营活动;

(五)严禁在合作生产用地及其附属建筑物内存放、生产、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染、破坏环境的有害物品等;

(六)严禁从事黄、赌、毒和非法印刷、制售假冒产品等违反国家法律和军队法规活动;

(七)严禁种植、饲养、加工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作物、动物和农副产品(其中包含人参等破坏土地的农作物);

(八)严禁使用国家规定的高残留、影响下一个生产周期的农药,以及其它污染制品,防止对土地、河流、地下水等环境资源造成污染、损害;

(九)严禁非法用工,自觉接受采购方对服务商生产人员的政治审查;

(十)严禁土地弃耕。

特别声明:如服务商违反上述十项规定,采购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服务商应立即退出合作项目的土地,采购方不退还服务商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如造成的损失,履约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服务商应继续承担相应的补足责任。除此之外,服务商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刑事责任。

六、服务标准:服务商应当加强生产人员安全教育管理,如发生车辆、机械、水、电等安全事故造成自身或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服务商承担全部责任。

(一)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森林防火的政策法规,自觉接受当地政府的森林防火检查,因焚烧秸秆、吸烟等其他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由服务商承担全部责任。

(二)服务商应当遵守采购文件、合同中所承诺的各项事宜。

1. 保证按协议耕种,并保障预产量;

2. 因采购方政策或国家规定导致土地终止收回时,服务商承诺无偿、无条件服从(赔偿等双方协商);

3. 若和当地产生农户纠纷问题,由服务商负责处理,并承诺能独立处理好农户纠纷;

4. 事故承诺:服务商承诺,进行种植项目中出现意外情况(包括伤亡、场地起火、农机设备漏油爆炸、农药外泄、环境污染等事故),服务商承担全部责任,与采购方无关。

(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生产合同可以解除:

1.因国家和军队政策调整,以及单位需要,致使合作生产项目无法继续开展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报价方。服务商自收到书面通知30日内,将合作生产用地附属物品等全部完好交还采购方,采购方视情况退还部分履约保证金;

2.合作生产期限内,采购方发现服务商有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采购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商。服务商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将合作生产用地及附属物品全部完好交还采购人,采购方全额扣除报价方的履约保证金,并追究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四)其他:若由天气等因素造成作物减产,双方重新商定年终分成金额,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双方协商或评估测算。

七、服务商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服务商应为以下主体之一:1.截止开标时间,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2.事业单位;3.军队单位;4.个体工商户。

(三)报价服务商不得为军队采购网(www.plap.cn)“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和“供应商暂停名单”被处罚期内的服务商。

(四)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服务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服务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处罚。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六)服务商若为非独立法人(即由合法法人依法建立的分公司),需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针对本项目的投标书原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均需加盖总公司公章)。总公司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若法律法规或谈判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员。

八、询价文件发售时间,获取方式及售价

(一)发售时间:2024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24日(北京时间8:00至11:30,下午15:00至16:30)。

(二)发售方式:以“公司+2024-JKEBKJ-F4001”为邮件标题,将投标人全称、项目名称、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qq.com">营业执照PDF扫描件等内容加盖公章发送至联系人邮箱*********@qq.com

(三)发售价格:0元

(四)报价文件材料要求:

1.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军队单位不需要提供);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授权代表身份证和授权代表在谈判单位缴纳的近半年内任意三个月社保记录复印件;

4.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企业提供,事业单位、军队单位不提供);

5.服务商主要股东或出资人信息;

6.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7.保密承诺书;

8.服务商军队采购网“军队采购失信名单”、“政府采购网失信名单”、“供应商暂停名单”查询结果截图。(提供军队采购网三个截图)

(五)报价文件要求:本项目以联合生产净收益所占比重进行报价。

联合生产净收益所占比重控制价为不低于20%,低于20%的报价将视为无效报价。报价文件模板标准盖章处必须盖章,未盖章视为无效报价。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封口处加盖公章。

(六)结算要求:公对公账户转账形式,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一次性交付采购方保证金(土地最低保底收入不低于17.10万元),转入采购方指定银行账户。

双方协商出售收益后,报价方在年终结算后30日内将采购方利润分成一次性交付于采购方。根据考评结果双方确认当次应付服务费数额。

(七)评审方法:本项目是采用全国公开询价方式组织采购,召集三家及以上联合生产服务商,在满足服务需求及资质的基础上运用比价的方法确定服务商,采取最低价中标的原则,净收益占比最低的报价公司中标(若同时出现多家公司报价相同,则选择资质较高的一家中标;若多家报价相同且资质也相同,则选择注册资金较高的公司中标)。

九、报价截止时间及地点

(一)截止时间:2024年4月25日8:30(北京时间)稍后开标。

(二)报价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详细联系采购人)。

(三)递交方式:邮寄或专人送达。

十、信息发布:本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cn)上发布。

十一、招标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曹先生

电 话:133*****948

十二、纪检部门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先生

电 话:153*****651

十三、监督部门联系方式

项目监督人:历先生

办公电话: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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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联合生产 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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