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招标公告

公务车招标公告

济宁市市直机关公务车处置项目

采购需求公示

一、采购人

名称: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地址:济宁市红星中路23号(中山水务大厦)

联系方式:Tel: ****-*******; Email: ********4@qq.com">********4@qq.com

项目联系人:王科长 联系电话:****-*******

二、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济宁市市直机关公务车处置项目

项目内容:本项目共分为两个包组,其中A包为资产评估服务机构入围,B包为拍卖服务机构入围。

三、拟采购标的
品目代码
品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

G03
评估和拍卖服务

1

四、项目需求

(一)供应商资格要求

1、A包投标人:

具备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B包投标人:

具备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公物拍卖资质,在人员、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22 条规定;

3、具备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个包的投标;

5.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5.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5.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6、未被暂停或取消济宁市范围内招标采购项目的投标资格;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9、截止到开标当日,投标人(含法定代表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投标人不必提供证明);

10、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技术及服务要求

A包:资产评估机构项目要求

1、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评估,确定资产予以拍卖或解体处理。

2、接受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3、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委托评估资产进行鉴定评估。

4、针对本项目成立服务团队,明确项目团队负责人及组成人员。(须列明项目团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联系电话等)。

5、在鉴定评估过程中,应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出具的《评估报告单》客观公正、合法有效,并对鉴定评估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提供全程上门服务,在接到评估委托方的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到达评估现场,与拍卖企业现场查验被评估资产;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勘察、拓号、拍照及相关服务;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估报告。

7、采取先评估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在入围投标人提交正式评估报告,且在拍卖成交或解体处置后,招标人按中标价格支付鉴定评估费用;拍卖未成交的,不支付鉴定评估费用以及任何费用。

8、应提供详细的资产评估服务方案。

9、应提供详细的业务交接流程预案、进度计划和资产评估程序。

10、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资产来源、资料信息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保密事项,都要给予保密,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在合作过程中所知悉的公务车辆信息及评估结果。

11、在评估委托方的授权和配合下,负责协助资产所有人完善资产相关手续。

B包:车辆拍卖机构项目要求

1、严格按《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机动车拍卖规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拍卖。

2、接受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

3、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委托车辆进行拍卖。

4、针对本项目成立服务团队,明确项目团队负责人及组成人员。(投标文件中须列明项目团队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联系电话等)拍卖活动须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

5、一批车辆拍卖成交后,入围投标人应在7日内将拍卖的全部车款,扣除拍卖佣金、支付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后汇至招标人指定帐户。

7、负责拍卖车辆美容、维护、预展等工作。

8、负责提供上门接车服务(包括接受车辆手续)。

9、具备较好的网络拍卖条件。

10、入围投标人须按照委托人对于本项目的相关要求,积极主动依法开展工作。

11、原则上,进入拍卖名单的车辆均应进行拍卖,除非委托人提出取消拍卖,并应书面确认。

12、入围投标人应提前完成制订拍卖方案,并具备15天内至少组织1次车辆拍卖实施的能力。

13、入围投标人应通过省或市级媒体发布拍卖公告,并通过网站、电话等多种渠道扩大宣传范围,公告及车辆展示时间不少于7天,安排专人负责接受现场咨询。

14、不能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拍卖的,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收回车辆,委托其它拍卖企业进行。

15、拍卖车辆成交7个工作日内,入围投标人负责办理完毕车辆过户手续,并将委托人应得的拍卖收入,按照委托人要求交付到指定的单位。

16、拍卖成交价不能低于拍卖底价(以招标人委托鉴定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基准价作为拍卖标的底价)。

17、在车辆拍卖前以及成交后,通过指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详细车况信息及车辆成交情况。

18、提供详细的公务车辆拍卖服务方案。

19、提供公务车辆拍卖宣传策划方案及实施措施。

20、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对公务车辆来源、资料信息、拍卖底价及招标人要求的其他保密事项,都要给予保密。

(三)安全要求(标准)

符合国家相关规范。

五、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6月1日

六、提修改建议的途径

供应商须将采购需求修改建议电子版及发送至山东信一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邮箱,邮箱地址:*******@163.com">xy*******@163.com。

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⒈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

⒉第二十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在正式开展采购活动之前,应当将采购需求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和潜在供应商的意见建议。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采购人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提交采购建议书时,应当将经公示完善后的采购需求和征求的意见建议一同交付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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