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北仑区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北仑区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根据《北仑区关于进一步扩市场增动能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仑政(2024)13号文件)文件精神,为推动北仑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区文广旅体局起草了《北仑区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各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4月22日前反馈至区文广旅体局。联系人:周老师,********。
附件:北仑区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24年4月17日
北仑区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北仑区关于进一步扩市场增动能强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仑政(2024)13号文件)文件精神,为推动我区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旅游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区财政从公共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作为旅游产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政府引导、突出重点、择优扶持、运作规范”的原则,严格管理扶持资金,注重资金使用效率,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扶持资金主要扶持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且纳入文旅主管部门行业管理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城乡居民。本细则第七条“2.旅游市场营销推广补助”所涉及企业不受此条区域限制。
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
2.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
3.按本细则规定向区文旅部门报送有关资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扶持资金不予扶持
1.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我区其他区级财政性扶持资金补助或奖励的;
2.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行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3.未通过A级景区、星级旅行社、星级饭店、花级酒店、绿色饭店、等级民宿、特色客栈和各类产业融合基地等复核复评的;
4.当年度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在统计中弄虚作假、伪造单据凭证,被区级及以上旅游、财政、统计等部门核实的;
6.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使用范围
1.旅游产业品质提升和特色化发展。景区街区及产业融合基地建设、景区村庄建设、旅游饭店和品质旅行社建设、文旅品牌创建、旅游企业成长等。
2.旅游市场营销推广。旅行社组团补助、研学团队补助等。
3.旅游企业招商。
第三章 补助标准和条件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补助标准
1.旅游产业品质提升和特色化发展补助
(1)景区街区及产业融合基地建设补助。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或者评定机构发文认定,新评为5A、4A、3A级旅游景区,每个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经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旅消费集聚区(含夜间)、休闲旅游街区、文旅IP、各类旅游产业融合基地(营地),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景区村庄建设补助。村(社)成功创建宁波市乡村旅游共同富裕示范村的,每个村(社)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被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村(社),每个村(社)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
(3)旅游饭店和品质旅行社建设补助。市级及以上旅游主管部门或者评定机构发文认定,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饭店,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新评为金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金桂级品质饭店、金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新评为银鼎级特色文化主题饭店、银桂级品质饭店、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诗画浙江·百县千碗”品牌创建补助。经旅游主管部门公告发文认定,新评为省级美食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新评为市级美食旗舰店、示范店、体验店的,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
(5)文旅品牌创建补助。创建品牌文旅市集,列入省级重点培育文旅市集名单并配合填报各类材料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列入省级示范文旅市集名单并配合填报各类材料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涉旅企业研发北仑特色旅游商品,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大赛或“浙派好礼”评比一、二、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旅游商品同级别奖项不可重复奖励。
(6)旅游企业成长补助。区内旅行社,年旅游营业收入分别超过1500万元(含)、3000万元(含)、6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增长15%(含)以上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区内限上住宿业,年营业额2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营业额1000万元-5000万元(含),同比增长15%(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营业额5000万元-8000万元(含),同比增长12%(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8000万元-1亿元(含),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同比增长1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区内3A级及以上景区,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万元(含)且较上一年度增长10%(含)以上的,每家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含)且较上年增长10%(含)以上的,每家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7)旅游从业人员能力提升补助。对获得省(市)旅游业务技能综合比武或省市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其他各类比赛一、二、三等奖且政策申报时仍在岗的,每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3000元、2000元。企业引进或申报取得“金钥匙”人才,在北仑旅游饭店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初次获得高、中级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资格的,每年累计带团时间在60天以上,无重大投诉、年检合格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享受补助人员必须在北仑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以上,且与北仑区域内的企业签订正规劳动合同,按规定在本企业缴纳社保。对获得全国、浙江省、宁波市优秀导游称号的,在北仑旅行社工作满一年以上且未享受同类奖励政策的,按每人次一次性分别奖励旅行社1万元、5000元、2000元。
(8)旅游企业争先创优补助。经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旅游饭店、旅行社、景区及旅游新业态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评优评佳、安全生产、文明城市、垃圾分类、节能降耗等行业性荣誉称号,每次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3万元、1万元。
(9)旅游节庆补助。经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推荐,获评宁波重点旅游节事活动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2万元、1万元。
2.旅游市场营销推广补助
(1)旅行社组团补助。鼓励区内外旅行社组团来北仑旅游、住宿。
旅行社组织区外团队游客来我区景区景点旅游,在北仑同一家景区的购票年度累计达到2000—4999人次的(同一家景区购票人次),按购票费用总额的5%进行补助;年度累计达到5000—*****人次的(同一家景区购票人次),按购票费用总额的10%进行补助;年度累计达到*****人次以上的(同一家景区购票人次),按购票费用总额的15%进行补助。同一家单位每年度景区购票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以上购票费用不含优惠金额。
旅行社组织区外团队游客来我区旅游住宿,全年累计在北仑星级饭店、花级酒店、国际品牌饭店、等级民宿(特色客栈)及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住宿房间300-999间的,按照总房费发票金额的8%给予补助;1000-2999间的,按照总房费发票金额的15%给予补助;3000-6999间的,按照总房费发票金额的18%给予补助;7000间以上的,按照总房费发票金额的20%给予补助。
旅行社引进比赛、会议、影视活动、康养等来北仑住宿,1000-4999间的,按照总房费发票金额的5%给予补助;5000间以上的,按照总房费发票金额的8%给予补助。
同一家单位每年度酒店住宿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2)研学团队补助。鼓励区内外旅行社组织区外研学团队来北仑研学,在北仑同一家研学基地(区级及以上研学基地、营地)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及以上人次,按5元/人次进行补助(同一批次研学团队进多个研学点,仅可选择一个研学点计算人次)。同一家旅行社每年度研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旅游企业招商补助
支持优质独立法人旅游企业落户。对新开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旅行社、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业,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后,每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与本细则中“旅游企业成长补助”不可重复。
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八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年初申报一次。区文广旅体局根据各项工作完成情况印发申报通知,具体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要求详见当年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在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区文广旅体局申报,逾期不再受理和享受。
区文广旅体局同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程序批准后兑现。
第九条 第七条第1点(1)(2)(3)(4)(5)条款中提及的各类创建,如有同类等级提升按差额补助。同一企业获得同类荣誉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申报,不得重复享受资金补助。
第十条 政策兑现以当年度资金安排额度为限,若超额度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第五章 扶持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扶持企业或个人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虚假申报等违反规定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核实,追缴其获得的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区文广旅体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可根据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扶持资金申报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广旅体局取消其审计资格。同时区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扶持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扶持资金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北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北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4年*月*日起开始实施,2024年1月1日起符合本细则扶持条款的申报参照本细则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北仑区旅游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仑文广旅体〔2023〕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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