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5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5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2024〕5号
投诉人:黑龙江佳再临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南京路南、星辰热力货场西龙福家园小区1栋2单元1层2号
被投诉人1:黑龙江驿达广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六大道3266号君康大厦9层1号
被投诉人2:齐齐哈尔雷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泰来县工业园区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依安县阳春乡诚顺村、上游乡建明村、新屯乡丰产村农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DGT[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中标人齐齐哈尔雷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提供的联合收割机制造商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与大企业“约翰迪尔(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就是企业负责人)均为孙宝林。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写明“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故齐齐哈尔雷泰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其资格审查应为不合格,同时其中标结果应为无效。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投诉事项中涉及的中小企业相关事项等问题向相关部门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了函证。
关于投诉事项。经查证,涉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的问题分别向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了函证,其复函“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不存在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约翰迪尔(天津)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因此,不属于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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