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都兰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相关企业名称:都兰香日德柴源蔬菜批发部

法定代表人: 王亭荣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都兰县香日德镇南北街

本机关对你公司参与的“都兰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川招青海公招(服务)2023-061L”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4年1月23日,你公司参与了“都兰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川招青海公招(服务)2023-061L”政府采购投标,2024年1月23日,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都兰县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餐采购项目(第二次)中标结果公告》确定你公司为该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元(中标折扣率90%)。

你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类似业绩6项,其中,三项业绩为业绩造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认定成交、中标无效。

事实依据:你公司投标文件、四川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复审结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元、大写:壹佰伍拾伍万叁仟叁佰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7766.5元、大写:柒仟柒佰陆拾陆元伍角),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都兰县人民政府或海西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都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都兰县财政局开具《青海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024年4月17日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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