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普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版意见建议的公告
关于征求《普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版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文件规定,要求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出台县级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普安县实际,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草拟了《普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版),现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公众提出意见建议,征求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至4月26号,请于2024年4月26号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建议。(联系人:张云金,联系电话:139*****027,邮箱:*********@qq.com)
附件:普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版)
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17日
普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修改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接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村(社区)、各职能部门(人社、水务、残联、林业、乡村振兴等)作为用人单位开发使用,由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的范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的规定执行,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乡村公益性岗位招募范围为全县各乡镇(街道)下辖的各村(社区)。
第四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招募对象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未就业的脱贫劳动力;
2.未就业的易地搬迁劳动力;
3.未就业的边缘易致贫劳动力;
4.未就业的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
5.未就业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6.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7.有劳动能力且未就业的持《残疾证》的劳动力(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1-3级,多重残疾和肢体一、二级残疾除外);
8.未就业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
9.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对超过60周岁又具有劳动能力确需安排的,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第二章岗位类别及职责
第五条根据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因素,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普通岗位、技术技能岗位和专项岗位。
普通岗位是指托底安置年龄偏大、无职业技能、身体残疾等弱劳力或半劳力的岗位,主要包括保洁员、巡河员、农村公路养护员等岗位。
技术技能岗位是指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技能、学历等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就业协管员、管水员、库管员、政策宣传员、辅助调查员、动物防疫员等岗位。
专项岗位是指从国家层面已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要求的岗位,主要包括生态护林员等岗位。专项岗位的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六条按照岗位补贴资金保障渠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包括以下类别:
1.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保障补贴的岗位;
2.州、县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补贴的岗位。
第七条聚焦弥补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短板,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政策宣传、就业服务、信息摸排、劳动权益维护、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矫正协管、农村住户调查、农产量调查、劳动力调查、街道(楼长)等协助管理工作。
2.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保护等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制止偷砍盗伐林木、非法捕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侵占破坏林地等工作。
3.保洁、保绿、妇幼保健、养老托幼、助残、农村物流快递收发、信息咨询等便民服务工作。
4.“三农”领域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人居环境整治和生态治理,农村公路建设与管护、水利工程及水利设施管护、河湖巡查与管护、垃圾污水处理、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河塘清淤整治、造林绿化等工作。
5.防疫消杀、医护辅助、物品配送、道路管制、卡点值守、公共卫生监督协管等应急管理服务工作。
6.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政策宣传、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注射、动物疫情排查与报告,协助开展动物产地检疫、动物疫情处置等工作。
7.其他乡村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工作。
第八条乡村公益性岗位具体职责由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职能和工作实际进行明确,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三章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
第九条全县类似岗位聘任标准、待遇保障水平等应保持基本统一,原则上普通岗位补贴标准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均为800元/月。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补贴标准为400元/月,通过立项申请使用财政衔接资金开发的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立项实施方案规定的补贴标准进行,原则上不高于800元/月。由县级部门开发,纳入州级“十大员”管理的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按照800元/月标准执行。乡村公益性岗位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专项岗位和小型水库岗位具体补贴标准、工作时限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由统筹开发的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在岗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部门统筹资金解决。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统筹各类资金,按照“渠道不变、各负其责、资金用途不变”原则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2.林业部门主要使用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3.水务部门主要使用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水利工程应缴纳水费以及统筹上级补助等资金保障管水员岗位补贴;主要使用省级小(二)型水库公益管护岗位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小型水库公益性管护员岗位补贴。
4.交通运输部门使用州、县两级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保障农村公路养护员岗位补贴。
5.农业农村部门使用中央、省级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动物防疫员岗位补贴。
6.乡村振兴部门主要使用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7.统计调查部门主要使用中央和地方各级调查经费保障岗位补贴。
8.其他行政部门主要使用相应专项资金保障岗位补贴。
9.各级各部门使用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自行开发岗位的岗位补贴。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经费投入保障,及时补充相关资金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确保资金来源长期稳定,政策可持续。
统筹争取就业资金、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资金、集体经济收益、产业收入、扶贫项目资产收益等资金,统筹开发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四章 岗位开发和申报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招募机制。乡村公益性岗位具有“托底性、救急性、临时性、公益性”属性,要健全“科学设岗、以岗聘任、薪责匹配、强化考核、有序退出”管理机制,遵循“村级提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统筹开发”“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总体原则。
第十四条科学设岗、合理开发。按照“统筹任务安排、统筹资金使用、统筹管理考核”原则,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对接各乡镇(街道),综合考虑乡村就业困难人员需求、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因素,科学开发设置岗位、合理控制岗位规模、规范日常管理,坚持因事设岗、以岗聘人、合理确定辖区内各类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类别和数量,避免过度开发和一岗多人等情况。同时,储备、预留一定的岗位,适时应对突发、应急工作。
第十五条针对县级职能部门自行开发的岗位,开发部门需开展需求论证和资金承受能力评估,明确岗位规模和资金来源,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人员聘用和补贴申领
第十六条人员聘用由各村(社区)作为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资金情况公开聘用乡村公益性岗位。将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公示10日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备案。人员聘用需严格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总体原则,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不论兼职是否领取补贴(如已经申报一个乡村公益性岗位,但因考核不合格未发补贴未被清退的,不得再申请其他乡村公益性岗位)。
第十七条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和“兜底救助类政策继续保持稳定”的要求,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各村(社区)、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与聘用人员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规范进入机制。一是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村(社区)按照会议研究、资格审查、公示等程序招募人员,实行统一招募、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动态跟踪。二是严格落实聘用公示制度,各村(社区)、镇级人社中心要对招募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聘用公示,并签订劳务协议。三是规范审批流程。各村(社区)结合岗位需求招募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经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对聘用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各村(社区)需收集以下资料送乡镇(街道)或县级主管部门审核:
1.会议记录和会议照片;
2.符合补贴条件人员花名册;
3.聘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4.属于残疾人的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5.属于脱贫劳动力、边缘易致贫劳动力、突发严重困难户劳动力的由乡镇(街道)乡村振兴工作站审核并加盖公章,未设乡村振兴工作站的由乡镇(街道)审核并加盖公章;属于易地搬迁劳动力由县移民局审核并加盖公章;属于农村低收入劳动力由乡镇(街道)审核并加盖公章;
6.劳务协议;
7.公示资料。
第十九条各乡镇(街道)要履行主体责任,对乡村公益性岗位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资料报县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并通过实名制系统比对人员名单。复审资料由各乡镇(街道)按照一人一档要求进行归档保管。
第二十条各村(居)委会要对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在上岗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时间、考勤管理、考核方式等多种内容、多种形式的岗前培训,提高技能水平,适应岗位需要。
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考核机制,遵循在岗领补,考核合格领补总体原则。各乡镇(街道)每月30日之前根据考核结果代在岗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同时将考核结果反馈至上级主管部门。县行政主管审核通过后将补贴拨付至在岗人员银行卡。
第六章 人员管理和退出
第二十二条建立县级统筹、乡镇实施、村级管理的工作机制,运用实名制系统,动态掌握人员在岗等情况,实现信息共享。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县乡村振兴、县林业、县水务等部门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调度机制。严格遵循“一人一岗、在岗领补”总体原则,确保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
第二十三条完善考核机制。乡村公益性岗位日常管理由各村(社区)、用人单位进行管理,需明确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量、工作时间、考勤管理、考核方式等,做好在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对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申报补贴。
第二十四条健全监管机制。各乡镇(街道)每月对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并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县级主管部门。各县级主管部门要对各乡镇(街道)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建立岗位退出机制,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由村(居)委会报乡镇(街道)以及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停发补贴,并终止协议: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4.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跨县务工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8.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9.出现顶岗或岗位转包的;
10.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的;
1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2.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清退调整的其他情况;
13.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退出人员由各村(社区)、用人单位负责通知到本人。做好退出人员就业跟踪服务工作,建立跟踪服务台账。
第二十七条各乡镇(街道)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的前提下,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退出帮扶办法,要对在岗人员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推荐、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帮助其尽快实现市场化渠道就业。对离岗人员中确有培训就业意愿和学习考试能力的,应优先登记开展中长期项目制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普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县级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健全人社、财政牵头、其他有关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十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22年12月29日印发的《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安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普府发〔202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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