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自然资源局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石狮市城市管理局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石狮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石狮市城市管理局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石狮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石狮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石狮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防治方案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石狮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2024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防范化解重大自然灾害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石狮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狮市2024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以下简称《年度防治方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及防范期
(一)地质灾害现状
我市虽然没有地质灾害隐患点,但仍存在由局地强降雨引发地质灾害的风险。4~10月是台风暴雨影响我市的重点防范期。
(二)地质灾害防范期
1.2024年汛期降水及台风趋势预测
(1)早春季(3月~4月):预计总降水量210毫米~370毫米,偏多1~3成。
(2)雨季(5月~6月):预计总降水量偏多1~2成。
(3)夏季(7月~9月):预计总降水量偏多1~2成。
(4)秋季(10月~11月):预计总降水量正常。
(5)台风:预计2024年登陆或影响我市的台风个数为4~6个,较常年(5.3个)正常至偏少,台风强度偏强、台风灾害偏重,可能有1~2个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我市,秋季有晚台风登陆或影响。
2.重点防范期:早春雨季(3月~4月)注意防范水利设施(包括水库、灌溉水渠、引水渠、饮用水渠和管道)渗漏引发地质灾害;4月~6月重点防范长时间强降雨引发的地质灾害;7月~9月重点防范台风暴雨诱发的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自然资源局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教育、住建、交港、城管(水务)、文旅、卫健等部门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要求,督促指导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住建、交港、城管局(水务处)等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及承建企业要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强化落实防治措施,切实从源头防范和减轻灾害风险。
(二)加强演练培训。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确保转移路线明晰、避让场所安全、保障措施完善。各镇(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要按照职责分工,在汛期前组织做好公路、铁路、学校、医院、避灾点、养老院等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进一步核实和掌握隐患类型、威胁范围、威胁对象和危害程度的动态变化,明确每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措施和责任人。各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做好隐患排查,积极推进“天上看、地上查、动态管”地灾隐患排查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严格把关现场数据核查,加强与技术队伍的沟通,提高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精准度,使成果反映地方实际,筑牢我市的防灾工作基础。6月和12月中旬汇总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市自然资源局。
(四)落实巡查监测转移避险责任。各镇(街道) 、市直相关部门在降雨或预警期内对存在威胁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认真开展巡查,重点监测泉水断流、异响、坡脚渗水、坡顶裂缝、坡面剥落、地面隆起等异常迹象。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由驻村(居)干部、村(居)“两委”组织受威胁村(居)民实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由单位组织员工实施;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水利、铁路等线性工程的工程设施及临时施工工棚,由其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实施。
(五)强化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各镇(街道) 、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和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规定,强化应急值守,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值班制度,明确值班职责,严肃值班纪律,确保应急值守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单位在值班值守工作中要及时收集各类地质灾害预警性、苗头性、倾向性信息,提高灾情险情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并做好舆情引导应对,不得漏报、迟报、瞒报。对因不按时报告和舆情引导应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1.速报程序
(1)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害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应在1小时内速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抄告市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总值班室及自然资源局在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和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害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应分别在15分钟(特大型)、30分钟(大型)内速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同时抄告市自然资源局和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先用电话报告泉州市政府总值班室,自然资源局同时向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告。
2.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地说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时间、伤亡和失踪的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诱发因素、地质成因和发展趋势、造成的经济损失现阶段的应急抢险救援处置情况简述等,同时提出对策和措施。
(2)应急调查报告: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①抢险救灾工作;
②基本灾情;
③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
④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
⑤发展趋势;
⑥已经采取的防范对策、措施;
⑦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六)实施工程治理。各镇(街道)对位于乡村、集镇和城市规划区内,自然因素引发、危险性大、威胁人口多、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有计划地实施工程治理;要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财政保障,加大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的覆盖面。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要强化治理项目动态跟踪监管,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发挥实效。
各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要大力推进排危除险工程,对于存在潜在隐患的,可以通过排水、清坡、回填压脚、简单支挡或支护、填埋裂缝等措施消除隐患的,及时列排危除险治理工程。
各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要按照“谁引发、谁治理”原则,督促责任方组织治理并承担所需费用;对未履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未按照技术规范建设挡土墙、护坡等支挡措施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的,要责成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完善防范措施,及时采取工程措施治理。
(七)完善技术服务。市自然资源局应在汛前明确地灾专业技术支撑单位信息与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地灾专业技术支撑单位作用,以合同形式规范和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内容。各相关单位应在基础工作、日常巡查、应急调查、临灾处置、防灾建议、管理提升等方面给予配合,并做好资金保障。
(八)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灾害防范意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重点为《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各相关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微信等新媒体向广大群众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防灾减灾常识宣传。
三、地质灾害应急响应
(一)严格预警响应。各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启动相应响应措施。黄色预警的,要督促防灾责任人按照要求组织做好巡查监测等工作;橙色预警的,要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对象转移避险;红色预警的,要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隐患点、高陡边坡受威胁对象转移避险。
(二)落实灾情速报。严格落实地质灾害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市政府或市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报告。其他部门或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的,应立即转报市政府。市政府或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险情扩大,并按照灾情险情速报规定,向泉州市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三)及时转移疏散。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各镇(街道)和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等级和有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响应措施,划定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做好人员转移、灾情险情评估和救援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强制受威胁人员避险疏散,并实施交通管制。
(四)高效应急处置。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发生后,由市政府统筹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领导,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医疗。市应急管理局要按照职责,及时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自然资源局要配合应急管理局,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迅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查明地质灾害类型、范围、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并提出处置建议。因地质灾害造成人员死亡或失踪的灾情,市自然资源局要将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按照规定报市委、市政府及应急管理局,并抄送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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