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豫0305破3号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4豫0305破3号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05破3号

申请人:迟华伟,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南华路8号天和苑6号楼1单元1204室。

被申请人:洛阳爱客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25号奥斯卡商务楼一层北侧1-2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杨以卓,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迟华伟以被申请人洛阳爱客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于2024年2月28日申请移送破产审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8日作出(2024)豫03破申6号民事裁定:“受理申请人迟华伟对被申请人洛阳爱客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3月2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03破申6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洛阳爱客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25日,注册资本为2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杨以卓,股东为杨以卓、董昭。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酒吧服务(不含演艺娱乐活动);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

申请执行人迟华伟与被执行人洛阳爱客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洛阳爱客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迟华伟的债权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申请人洛阳爱客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迟华伟对被申请人洛阳爱客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刘朋涛

审 判 员 王志国

审 判 员 张通通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胡思雨

书 记 员 王佳佳


,河南,洛阳市,涧西区,洛阳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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