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泉台管审撤登〔2024〕1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泉台管审撤登〔2024〕1号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公司登记决定书

  泉台管审撤登〔2024〕1号

  当事人: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052******F

  住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东园街镇政府边供销办公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平

  身份证号:512*****731*******

  当事人因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违法行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予以受理调查,后因泉州台商投资区机构改革,相关登记职能由我局继续行使,遂由我局继续处理本案。

  经查,2012年8月16日,黄选彪受委托向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分局提交申请公司登记注册。2012年8月16日,该局根据申请材料核准成立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0日,杨建平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冒用其身份信息于2012年8月16日取得公司设立登记,将其登记为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2年8月9日、2022年10月28日、2023年3月3日根据当事人登记的住所进行实地检查,均未发现该企业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无法通过登记的电话联系到法定代表人杨建平及股东吴非等人。2023年10月17日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杨建平分别于2009年10月21日、2011年1月5日、2013年12月19日向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办理了身份证丢失补领手续。2012年8月16日,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的杨建平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限2008.05.19-2028.05.19)与上述补领的身份证日期不一致。

  2023年12月25日,经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泉州分所司法鉴定,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6日的《法定代表人信息》原件、落款日期为2012年8月16日的《股东会决议》原件、以及《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原件中落款的“杨建平”签名均不是杨建平本人所写。

  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2月27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网站、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发布了《关于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情况的公示》,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反馈信息。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作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撤销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行政处理告知书》,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给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遂于2024年3月08日在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为30日,公告期满至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时限届满后,我局未收到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杨建平撤销冒名登记申请书及证据材料1份、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现场照片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台管市监处罚[2023]152号)复印件各1份、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档案复印件、鉴定委托书(泉台管市监检鉴委[2023]ZX002号)、杨建平本人现场签名、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泉州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2023年12月27日《关于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设立登记情况的公示》的公示截图3张等

  综上所述,你公司于2012年8月16日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虚假的身份证明及非杨建平本人签署姓名的登记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本局决定如下:

  撤销2012年8月16日“泉州明晟鑫贸易有限公司 ”的公司设立登记。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不停止执行。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4月1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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