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10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依财采投处10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2024〕10号
投诉人:哈尔滨绿办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松北区智谷二街3043号哈尔滨松北(深圳龙岗)科技创新产业园13栋2楼2149室
被投诉人1:黑龙江省博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生创业园五层505室
被投诉人2:依安县乡村振兴局
地 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民强路91号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依安县乡村振兴局2024年依安县新发乡利民村、依安镇合心村、解放乡东胜村、新兴镇东荣村农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JGC[GK]********)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黑龙江斯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黑龙江斯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制造货物金额未超过预算总额30%,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要求,该公司属于无效投标,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针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就投诉事项中涉及的中小企业相关事项等问题向相关部门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函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规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具体数字以企业自主上报至统计局的数据为准,与网上公示的参保人数、从业人员无直接关系,涉及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相关内容的问题向佳木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佳木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函证,其复函“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不存在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不存在与大型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因此,黑龙江斯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一)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属于中型企业,黑龙江斯兰农业机械经销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制造货物金额达到预算总额30%,符合采购文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据此,投诉事项(二)不成立。
三、投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不成立。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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