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安陆市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公开征求《安陆市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国家、省建立县级储备成品粮的要求,结合安陆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牵头起草了《安陆市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于2024年5月9日前将有关意见盖章扫描版反馈至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 系 人: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 卓萍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QLHE@163.com

附件:《安陆市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安陆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9日

附件

安陆市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陆市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安陆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安陆市粮食应急预案》等规定办法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县级储备成品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纳入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而建立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各种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储备成品粮。

第三条 安陆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成品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上级下达的储备成品粮计划,同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储备成品粮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

第五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按照“政府掌控粮权、企业自主运作、财政定额补助、规模动态调整”的原则管理和运营。粮权归市人民政府,储备成品粮平时参与承储企业的经营周转,应急时服从政府调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是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县级储备成品粮承储企业资格的审核,指导和协调承储企业做好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工作,对县级储备成品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二)根据全市粮食应急的需求以及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县级储备成品粮规模计划和品种调整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会同本级相关部门,按批准的品种、数量、布局落实县级储备成品粮。

(三)负责县级储备成品粮库存实物和账务的检查。

(四)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核算县级储备成品粮保管费用、利息、管理费用和质检费用,及时将各项费用及利息拨付至承储企业。

(五)负责调查处理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中发生的有关问题。

(六)委托有资质的粮油质检机构对县级储备成品粮质量和品质进行检验,确保县级储备成品粮安全。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成品粮油的利息、费用等政策性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农发行安陆市支行根据承储企业需要,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储备成品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成品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 承储企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成品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粮食局)备案,并严格按照业务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负责县级储备成品粮的日常管理,确保县级储备成品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三)负责落实县级储备成品粮出、入库任务。

(四)建立和管理库存实物台账,严格执行《统计法》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计划与品种

第十条 根据省发改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农发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新增地方粮油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鄂粮发〔2024〕2号)文件,下达给安陆市县级储备成品粮规模370吨(折原粮529吨)。

第十一条 储备成品粮的主要品种为大米、小麦粉。大米质量须达到国家三级(含)以上,小麦粉质量须达到国家特制一等要求,成品粮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四章 承(存)储条件

第十二条 参与县级储备成品粮承储业务原则上需企业自主申报,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高效”的原则,对符合承储条件的企业进行核定。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的存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申请时提供相应资料:

(一)企业类型。市内粮油加工骨干企业(孝感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超、粮油批发经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能力。粮食加工能力日处理稻谷100吨及以上,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电源。

(三)仓储条件。符合粮食市场调控和我市粮食应急保障供应布局要求。仓房及配套设施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仓储设备条件应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完好仓容不得低于储备成品粮计划的1.5倍。

(四)检测能力。有相应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能满足对所储存的成品粮质量管控和食品安全管控;有1名及以上经过质量检验培训的检化验人员。商超、粮油批发经营主体若未配备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粮油质检报告。

(五)诚信能力。组织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管理状况和信用评价良好,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六)执行《统计法》和《湖北省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根据年度储备成品粮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承储企业应当与存储企业签订委托存储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储存地址、储存品质、数量、质量要求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安陆市支行备案。

第十五条 承(存)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名称、地址和法人代表变更,企业重组、分拆、停业、撤销、申请破产,发生重大财产和债务纠纷等,必须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报告。存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以及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具备存储条件时,其储存计划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重新确定存储企业储存。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的仓储管理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保粮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承(存)储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油仓储技术规范》规定,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七条 承(存)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级储备成品粮的保管安全,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仓房内要悬挂“二牌”“一簿”。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账相符;分仓保管账与仓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

“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

“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二牌”是指保管员岗位责任牌、储备粮专卡。

“一簿”是指粮情检查记录簿。

第十八条 储存县级储备成品粮的仓储设施必须符合成品粮储存要求,储存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仓房必须保持完好,达到隔热、防潮、通风等储粮基本功能要求。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县级储备成品粮进行处理。承(存)储企业应定期对县级储备成品粮的仓房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九条 储存县级储备成品粮的仓房必须悬挂县级储备粮专牌,不同产地、不同批次、不同规格的县级储备成品粮应分货位、分垛位储存,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县级储备粮专卡。

第二十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仓存放,储存专仓需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备案核准,储存仓号一经落实,承(存)储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仓号的,需事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批准。同一仓号内县级储备成品粮垛位可以根据周转情况自行调整,但须建立专门的统计和保管台账。存储企业因仓房不足,确实达不到专仓存放的,应实行仓内区域存放,但必须加强台账和垛卡的管理,分垛存放的县级储备成品粮须加挂“县级储备成品粮”的垛卡,不允许在同一区域混合存其他政策性粮食。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按照成品粮储藏的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分析粮情,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得发生发热、板结、霉变、生虫等质量安全和储粮事故。如发生储粮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仓储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对隐瞒不报的要严肃处理。县级储备成品粮实行专人保管,保管员要对所管理的仓房、仓容和储粮品种、数量、质量、粮情等情况做到“一口清”。承储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签署意见。县级储备成品粮实行专账管理,承储企业须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账、账实、账卡相符。

第二十二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必须做到“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垛安全”。县级储备成品粮可以使用存储企业自有商标品牌,包装规格为每袋25公斤、10公斤、5公斤,每袋计量误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包装规格为10公斤及以下的,要求储存时每垛不超过30吨,垛高不超过20层;包装规格为25公斤的,要求储存时大米每垛不超过30吨,垛高不超过20层,小麦粉每垛不超过60吨,垛高不超过25层。四周包装与墙之间走道间距不小于0.8米,垛间距不小于0.6米。

第二十四条 存储企业应当建立县级储备成品粮统计账、财务账和实物台账,及时登记账、表、卡,出入库必须凭证齐全、准确计量,保管、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县级储备成品粮的购入、销售、轮换财务会计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准则》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及时、准确、真实。必须定期核对账务,做到账表、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存储企业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县级储备成品粮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县级储备成品粮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报检或检验,并留存质量检验报告。承储企业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县级储备成品粮储存安全。加强成品粮储存过程中温度、湿度等管理,防治霉变。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委托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实施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关检测报告。不符合规定质量等级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不得出入库。

第二十六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不得将县级储备成品粮与其他物资混装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运输工具清洁干净,备有良好的铺垫、遮盖挡栏和防潮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防止污染和雨水浸入。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

第六章 轮 换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按照“保持规模、动态管理、滚动轮换、市场运作”的方式,遵循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品质优良的原则,由存储企业视市场行情和生产经营需要,自主择机销售和购入,储存的储备成品粮不得低于储存计划。准低温仓存储的储备成品粮轮换周期不超过3个月,低温仓存储的储备成品粮轮换周期不超过6个月(从生产之日到销售出库之时),保证库存粮食常储常新。

第二十九条 存储企业要按规定建立储备成品粮轮换台账,根据轮换进度逐日登录轮换台账。轮换期间,每月1日、15日向承储企业报送一次轮换情况,确保台账与实际出入库、质检报告和报表一致,做到规范运作。承储企业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报送一次轮换工作报告。

第七章 动 用

第三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应当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的建议。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动用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根据安陆市粮食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所动用成品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和资金费用等内容。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成品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由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存储企业无条件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成品粮动用命令。

第三十二条 承(存)储企业在执行县级储备成品粮动用指令时,应及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组织落实所承担县级储备成品粮的运输车辆、物资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确保需要时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三十三条 应急状态下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的,要在半年时间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县级储备成品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第三十四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动用的资金费用按动用方案执行,由市财政局会同时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审核清算。

第八章 资金与费用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所需资金,根据承储企业需要可向农发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相关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

(一)保管费、轮换费、管理费补贴。县级储备成品粮保管费、轮换费、管理费补贴为每年每吨240元(折原粮)。

(二)质检费补贴。县级储备成品粮质检费补贴为每年每吨4元(折原粮)。

(三)利息补贴。县级储备成品粮利息按照储存数量(折原粮)、核定成本价格和当年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进行补贴。

第三十七条 在应急状态下,市人民政府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动用价格低于核定的入库结算价,造成承储企业亏损的,由本级财政据实核补;发生的价差收入(扣除有关费用)上缴市财政局。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利息和费用补贴采取按季拨付、年度清算的方式进行,补贴后承(存)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成品粮利息和费用等各项补贴。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县级储备成品粮的监督检查按照《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主要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承(存)储企业县级储备成品粮业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日常检查主要是:检查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粮情、储存安全等情况,以及设备设施、有关档案的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主要是:检查出、入库期间的成品粮质量,出、入库结束后对入库成品粮的数量、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及根据业务需要对其它事项的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每年春季、秋季安全普查,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对各项补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对储备成品粮财务执行、库存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承(存)储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或合同条款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成承(存)储企业予以限期整改,如承(存)储企业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视情节扣减利费补贴,调减或取消县级储备成品粮承(存)储计划;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纪依规追究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县级储备成品粮补库、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

(二)擅自动用县级储备成品粮的;

(三)入库的县级储备成品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的;

(四)对县级储备成品粮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储备成品粮账账不符、账实不符;

(五)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储备成品粮入库成本的;

(六)虚报、瞒报承储的储备粮数量的;

(七)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八)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的;

(九)以储备成品粮对外担保、抵押、质押、赊欠、体外循环或者对外清偿债务的;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成品粮不宜存、霉变等储粮事故的;

(十一)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化学药剂的;

(十二)发现储备成品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十三)拒绝、阻挠、干涉国家及发改(粮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十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或承储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在县级储备成品粮管理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市财政局、农发行安陆市支行负责解释。




******.jhtml" target="_blank">信息来源:http://www.anlu.gov.cn/c/als/gsgg/******.jhtml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业主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关注
相关推荐
 
查看详情 免费咨询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