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招标公告

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招标公告


台州市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备案登记号:玉建招备[2016] 046 号

招标工程: 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招 标 人: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联 系 人: 苏先生 联系电话: 139*****611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张新标(签字)

联系电话:****-********

招标监管机构:玉环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日期: 2016 年 05 月 30 日



目 录

********8">第一卷... 2

********9">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0">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3

********2">1. 总则... 9

********5">2. 招标文件... 11

********9">3. 投标文件... 12

********6">4. 投标... 14

********0">5. 开标... 14

********3">6. 评标... 15

********7">7. 合同授予... 15

********2">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17

********5">9. 纪律和监督... 17

********1">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8

********2">第三章 评标办法... 1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52

第二卷... 54

第六章 图 纸... 55

第三卷... 58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59

第四卷... 63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64

目 录... 65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66

二、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67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68

四、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69

五、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70

六、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71

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2

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报告... 72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玉环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资金政府100%,招标人为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项目已经玉环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实行资格后审。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本工程位于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内,主要包括砖木结构仿古建筑工程。建筑形式:二层硬山,带马头墙合院式建筑。二层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建筑占地面积580㎡,建筑面积651㎡,其中一层365㎡,二层为286㎡。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工程投资约220万元,按一个标段实施。

2.2招标范围:招标范围为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工程量(不含基础)。

2.3计划工期:不超过100天(日历天)。

2.4质量标准:合格。

3.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申请人为具备(旧资质)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新资质)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3.2 本工程招标要求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和“三类人员”B类证书,且无在建项目。

3.3 投标人若为浙江省外企业,须出具有效的《省外企业进浙承接业务备案证明》。

3.4 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

3.5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实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的具体要求见招标文件。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文件将按废标处理。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在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yhjyzx.com)网站“在线标书下载”处下载本工程招标文件等。

4.2招标人将不组织现场踏勘和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前往现场进行踏勘。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06月20日09时30分,地点为玉环县财务开发中心大楼,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一)。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其他事项

未取得《玉环县建设工程交易证》的投标申请人,应投标截止时间前到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玉环县招投标中心)办事大厅(地址:玉环县财务开发中心大楼二楼,电话:0576-87130772,联系人:施小姐)办好《玉环县建设工程交易证》,否则,投标文件不予接受。

7.发布公告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浙江招标投标网站、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 址: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村部

联系人:苏先生 电 话:139*****611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玉环县玉城街道长乐路(南四路)103号

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 传 真:0576-87219708

招标监管机构:玉环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盖章)

电 话:0576-8723853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村部

联系人:苏先生

电话:139*****611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台州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玉环县玉城街道长乐路(南四路)103号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

1.1.4

工程名称

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1.1.5

建设地点

本工程位于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内

1.2.1

资金来源及

出资比例

政府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次为施工总承包招标。

1、招标范围为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详见第六章)和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砖木结构仿古建筑工程(不含基础)。

1.3.2

工期要求

不超过 100 天(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合格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资质条件:具备(旧资质)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或(新资质)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具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和“三类人员”B类证书,且必须无在建项目。

1.4.4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R不接受

□接受

1.9.1

踏勘现场

R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

R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1

分包

R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如需分包,须经发包人同意。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1.12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

1)电子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操作说明;

2)施工图纸电子文档;

2.2.2

投标截止时间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3.1

投标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资格标和商务标两部分组成。

1、资格标包括:

(1)项目负责人简历表(投标文件格式一);

(2)技术负责人简历表(投标文件格式二);

(3)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投标文件格式三);

(4)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投标文件格式四);

(5)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投标文件格式五);

(6)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投标文件格式六);

(7)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报告(投标文件格式八);

(8)证书材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若已更换新版资质证书的,则仅提供新版资质证书复印件:资质等级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网址:www.mohurd.gov.cn/docmaap中查询结果为准);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若已更换新资质且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网址:www.mohurd.gov.cn/docmaap中查询结果无法体现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还须同时提供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及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三类人员”A类证书复印件;

⑤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 “三类人员”B类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商务标(除电子文档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生成外,其他文档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成纸质文件)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总价表;

(3)编制说明(如有);

(4)后缀名为“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建议刻录成二张光盘,一正一副,副本作为备用。如果开标时两份电子文档均无法读取的,则以无效标处理);

(5)《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指根据投标须知3.6.3项规定须提交的)。

3.2.1

招标控制价及

预算成本警戒值

招标控制价:2209843元(其中暂列金10万元)。

预算成本警戒值:2041056元【(招标控制价-10万元)*92%+10万元)】

3.3.1

投标有效期

9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3.4.1

投标担保

1、担保金额: 5 万元。

2、担保形式:投标人本单位出具的银行汇票。(现金、转帐支票等其它方式均不予接受)。用于提交投标保证金银行汇票的有效期,从投标截止日开始计算不得少于20日历天。

收款单位: 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玉环城中路支行 ;

银行帐号: 4052 4577 7779 。

3、担保提交地址: 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务室 ;

投标人凭银行汇票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4、联系电话: 0576—87130812 。

建议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前1小时办妥投标担保并领取《投标担保确认单》。

3.5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6.1

投标文件其它

格式要求

1、投标人应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附件格式。表格如不够用时,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3.6.3

“编制人”栏

盖章要求

1、单位要求

造价人员应为在投标人本单位注册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由其签字并盖章。如投标人无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注册在本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或造价员签字并盖章。如造价人员所盖的章没有显示注册单位的,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原件。

2、专业要求

造价工程师不作专业要求。

造价员的专业要求为:建筑。

3、其他要求

(1)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接受二家及以上单位的委托。

(2)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人的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为投标人提供本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3.6.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包括证书复印件)。

相关原件仅需提供一套(原件装入资格标中)

4.1.2

投标文件

密封及装订

投标文件的资格标和商务标必须采取分别单独密封。

4.2.2

递交投标文件

地点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4.2.3

是否退还

投标文件

4.2.5

投标文件

递交要求

1、投标人出示其有效交易证的原件,以证明其已取得交易席位资格;

2、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确认单;

3、投标人下列人员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确认身份后再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须为第二代身份证或第二代临时身份证)和针对本工程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考格式见附件)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必须委托本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为委托代理人,否则投标文件不予签收(已签收,但发现到场的项目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不一致时,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5.1

开标时间

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5.2

开标程序

(1)密封情况和人员到场情况检查: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并签字确认;

(2)开标顺序:先开资格标,待资格标评审结果公布后,再开商务标。

投标人对密封情况、人员到场情况和开标有异议的,应该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7.2.2

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

履约担保形式为:银行汇票。

履约保证金账户:

收款单位: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开户银行:浙江玉环农村合作银行城关支行芦浦分理处;

银行帐号:2010 0006 8472 670;

银行地址:玉环县芦浦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

电子投标

文件编制

电子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通过投标工具生成后,刻录在投标人自行提供的光盘中。所有光盘与纸质投标文件一同密封提交给招标人。本工程的投标文件商务标部分须使用品茗胜算计价软件(台州)5.3(营改增专版)及以上版本,下载地址:http://club.pinming.cn/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517&extra=page%3D1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软件(电子评标投标制作工具),请投标单位按照以下下载地址链接安装。(PS:进入下载网页之后选择“单机版下载”) http://club.pinming.cn/bbs/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537&extra=page%3D1

投标文件的编制和递交,应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将可能导致废标,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投标工具的开发商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指导。

品茗软件:贾海鑫:15606579855、冀增亮:15606579820

1. 总则

1.1 工程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工程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招标工程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工程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工程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工程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工程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工程的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工程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资质、资格和其他等要求。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负责人在建项目要求:

项目负责人承接项目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执行,同时须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第(十三)点的要求。在本工程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前,原承接(包括已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未通过竣工(交工)验收的(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记录为准),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投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2)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书面证明原件)。

3)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原件和竣工(交工)报告原件)。

如发生以上情形,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给招标人,投标截止日后提供的证明材料视为瞒报、漏报,将不予认可。

项目负责人在原承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合同、施工许可证、现场公告牌、管理部门的网站或文件中载明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的,均视为已承接该项目。

1.4.2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仅指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是其他单位的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涉及到其他情形的,投标资格不受影响)。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4)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5)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包括项目负责人);

(11)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的;

(12)根据《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10]219号)规定,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其一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13)投标人“三类人员”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与《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中载明的相应人员姓名不一致的;

b.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与任职文件中的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姓名不一致的;

c.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提交安全资格审查材料时审查)证书上的企业名称与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招标文件工本费为300元/份,在提交投标文件后收取。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1 分包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工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投标人通过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应同时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3日内,以无记名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补充文件形式发布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的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投标报价

3.2.1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招标控制价采用2010年浙江省定额编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具体以“投标工具-招标概况-投标报价要求”的规定为准)。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报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

3.4 投标担保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3.4.3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凭《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退还;

(2)其余投标人(含无效标的)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退还。

3.4.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的,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担保按下列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1) 投标人违反《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承诺内容,或者对《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和《台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中的自查内容进行虚假瞒报,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并以无效标处理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10%~20%不予退还;在评标结束后被查实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30%~40%不予退还;涉及中标候选人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50%~60%不予退还;

(2)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并以无效标处理的,对其投标担保总金额的70%~80%不予退还;在评标结束后发现并被查实的,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

(3) 投标人放弃中标候选人或中标资格的(包括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和履约担保),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对招标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报价的差额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总金额的,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对其投标担保全部不予退还;

(5)投标人因同一行为涉及上述多种情形的,招标人按投标担保不予退还金额高的进行处理。

3.4.5 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在调查处理期间,其投标担保暂不退还,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3.5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进行编写。投标文件其它格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2投标人投标文件所用的纸张建议采用A4型纸,图表可根据需要作适当扩展。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招标文件格式及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生成的投标文件中注明签署或盖章的,投标人均应按要求签署或盖章,其中“投标总价表”表中“编制人”栏盖章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由招投标系统-投标工具打印生成的投标文件不得改动。

3.6.4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如未注明正副本的,由评标委员会或工作人员随机抽签确定一本作为正本。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招标工程(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密封袋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或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4.1.2投标文件的密封及装订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须签订《台州市建设工程公正评标承诺书》。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中标候选人公示

7.1.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日为工作日)。公示期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台建规[2010]219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同时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对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的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在公示结束后向招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7.1.2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7.1.3 涉及中标候选人投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其进行澄清或说明。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进行澄清或说明。

7.1.4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1.4项规定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

(3)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4)拒绝按本章第7.1.3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5)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7.2预中标告知单

7.2.1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候选人发出《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

7.2.2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7日内(具体时间以《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为准),按以下要求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履约担保和安全资格审查等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的(包括相关证书被暂扣期间),其资格无效。

(1)履约担保额度、担保方式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履约担保必须解入招标人指定的专用帐户。

(2)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三类人员”A类证书原件(或复印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三类人员”B类证书原件和“三类人员”C类证书原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须符合本章第1.4.3项第(13)点规定。

(3)中标人投标价书面报表一式六份,经招标人确认后,并分别送招标监管机构、财政部门、招标人和中标人存档。

7.3中标通知书

7.3.1招标人应当确定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因违反本章第7.1.4项和第7.2.2项规定造成其资格无效的,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如涉及其他投标人资格无效的,评标结果不作调整。

7.3.2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7.3.3招标人在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7.3.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组织招标。

7.4合同签订

7.4.1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并到招标监管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7.4.2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草签施工合同,待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正式签订。

7.4.3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有效投标少于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报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文件组成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1项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1项规定

投标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3项规定

投标文件份数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4项规定

投标文件装订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6.5项规定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水印编号

电子投标文件的水印编号须与书面投标文件一致

项目负责人

到场的项目负责人与书面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

2.1.2

资格评审标准

投标人资格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款规定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第2.4款规定

2.1.4

串通投标评审标准

存在本章3.1.2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2.1.5

成本价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

符合本章3.1.5项规定

3.2

详细评审标准

评审和评分

详见“评标办法附件”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办法见评标办法附件。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和评分,并推荐1名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串通投标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5成本价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附件。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2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包括使用同一台电脑、同一套软件工具);

(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3.1.3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应认定其存在串通投标嫌疑,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涉嫌故意拉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有高于预算成本警戒值1%或低于预算成本警戒值2%的)。

3.1.4商务标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 看其是否有计算上、累计上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

(1)针对投标人的报价组价进行复核及评审,如发现有计算前后不一致时,以计算前的数据为准,调整计算后数值;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计算前的数据有明显的差错或遗漏,此时应以计算后的数据为准来调整计算前的数据。因电子招投标系统小数点保留位数产生的误差忽略不计。

(2)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以合理原则,通过调整组价的相应内容使其一致。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组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不能到场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将把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组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组价,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1.5成本价界定。

经商务标修正后,需对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进行成本价界定。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低于成本警戒值的,其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成本警戒值的确定原则如下(计算规则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1)成本警戒值=预算成本警戒值×40%+投标成本平均值×60%。如所有有效投标总报价均大于预算成本警戒值的,即以预算成本警戒值作为成本警戒值。

(2)预算成本警戒值(详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1款规定)。

(3)投标成本平均值=所有低于预算成本警戒值的有效投标总报价的算术平均值×0.99。

3.2 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进行评审和评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质量、工期、投标资格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如果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入详细评审,但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3.4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说明的,其投标文件的编制人无法联系或在30分钟内无法赶到开标室的,可视作拒绝或放弃澄清或说明。

3.4 评标结果

3.4.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附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办法附件

本工程项目的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三)。

一、第一阶段为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后审条款对投标人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资格后审要求的,以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商务标评标。

二、第二阶段为商务标评审(本工程暂列金10万元,计算过程不含暂列金)。商务标评定分值为100分(以下除注明外,计算结果小数点后保留2位,第3位四舍五入)。

(一)评标标底价。

1、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在所有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中,按有效报价的家数A确定评标基准价:取去掉报价高的B家和报价低的C家后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其中B=A×40%、C=A×10%(B、C取整数,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2、评标基准价的修正。

计算出评标基准价后,在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有效报价中,如有高于预算成本警戒值1%或低于预算成本警戒值2%的,则将该报价去掉,再在余下的投标报价中取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仅修正一次,不再循环修正。如果所有投标报价均去掉,则评标基准价不作修正。

3、评标标底价的确定。

修正后的评标基准价浮动D%即为评标标底价。D通过随机抽签的办法在下列五个数值中确定: 0.3、0.1、-0.1、-0.3、-0.5,即评标标底价=评标基准价×(1+D%)。

(二)商务标分值的计算(本工程暂列金10万元,计算过程不含暂列金)。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标底价的得100分,每高于评标标底价一个百分点的扣3分(商务标分值=100 -| |×100×3),每低于评标标底价一个百分点的扣2分(商务标分值=100 -| |×100×2),中间按内插法计算。

评标委员会评审复核过程中发现存在投标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计算或结转差错、笔误或出现投标文件表格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每发现一处商务标得分扣0.3分,累计最高扣至1分。如因一处差错引起的连锁差错,只按一处差错扣分。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按商务标得分确定中标候选人,即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候选人。如出现得分并列的,以投标报价低者排名在前;如投标报价相同的,以工期短者排名在前;如均相同的,则抽签确定。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文本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合同通用条款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GF-2013-0201)。

合同专用条款中的主要条款将由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签订。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

5.工程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5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4.如发生承包人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逸行为的,可以由发包方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合同备案机构执 份。

发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

备案意见:

编号:台建合办( )备字第 号

经办人:

备案机关(章)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工程招标文件、《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玉环县政府投资工程变更审核暂行规定的通知》(玉政办发【2008】95号)执行、除投标函及其附录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外的其它投标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台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施细则》(台建规[2010]300号)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国家没有相应标准、规范且不使用国外标准、规范时,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商定的方案施工)。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按合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开工日期前14天前;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纸质施工图[四]套及与其一致的电子版施工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载明施工图纸名称、工程号、版本、出图日期、目录、变更联系单编号等)。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月进度计划表等;承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等的技术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修改或优化方案报监理人、发包人批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在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进度计划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四份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及电子版本(如需要时);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由监理人在现场保管一套完整施工图,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等活动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2人以上及联系电话)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规划红线为界。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按现状实际。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实施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文明施工管理签发各项工程联系单。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14天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施工现场用水、用电已由发包人统一接至施工现场配置点,场内线路及施工期间的维护由承包人负责。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按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向发包人提交按规范规定应由承包人编制部分的竣工资料并符合建设工程资料存档要求。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两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天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及相关电子数据。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室各1间免费使用。

b、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并针对邻近建筑物实际情况,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c、本项目施工安全由承包人负总责。

d、按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由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11)承包人诚实信用的承诺:如发生承包人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或欠薪逃逸行为的,可以由发包人在未支付的工程款中代为支付。

(12)承包人使用新技术、工法、工艺的承诺: / 。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月到岗率须达到《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要求,不足天数,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1%,每月结算;连续三个月达不到要求且项目经理不能到岗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全部履约担保金,同时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离开施工现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项目经理,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更换到位的项目经理资质、信用等级不低于原项目经理;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20%;及至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另遇有工程检查、验收或参观等活动时,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适合再任、因生病住院、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供相关部门或单位证明材料)、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情形,无法继续担任相应岗位工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申请,发包人应同意更换,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对更换到位的技术负责人资质、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原技术负责人。除上述情形外不允许更换,如承包人擅自更换,按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的10%;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每更换一人次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5%。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6]330号)规定的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率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天数的,不足天数每人次每天扣除履约担保金额的0.05%,每月结算。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砖木结构仿古建筑施工等。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承包人通过基本帐户转出以银行汇票方式,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履约担保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已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退还(履约担保不计息)。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本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等参建各方变更)均需报发包人审批后生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免费提供办公室1间使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监理人授权超出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提出异议,如监理人对于承包人合理的异议不予接受,则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就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2)对于监理人更换其委派的监理人员的,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当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3)监理人对其监理人员的任何授权,承包人均应当要求监理人提供书面的授权,否则,承包人有权拒绝接受监理人员的指示。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无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合格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隐蔽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按《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浙建建[2012]54号)及省、市建筑业、安全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省、市发有关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含在签约合同价内。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承包人协商处理;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可不承担由此增加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期限及使用按通用条款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对特殊工艺施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如基坑支护方案、高大支模架方案、外墙悬挑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专项施工方案在相应部位施工前7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提出质疑和合理修正时,承包人应7天内提供修正完成并重新提交;每月20日前向发包方提交下一月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相应文件后7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或确定开工日期)后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7天。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或监理人)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6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或赔偿承包人的损失。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 元(*按履约保证金额的0.5%计取,取整数)。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履约保证金额度。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1、每天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以上。

2、因政府行政命令(因承包人原因的除外)。

3、非因双方原因而无法控制的爆炸、火灾等事件。

4、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保护,地下障碍物和污染物排除,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要求。

5、地质勘探资料未涉及的地下管道、暗沟、岩层等。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8级以上持续24小时的大风(台风) ;

(2)24小时内持续降雨且降水量为200mm以上;

(3)40摄氏度及以上且持续2天以上以上的高温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1)材料品牌、规格和使用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

(2)本工程已确定承包价的建筑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询价、采购、运输和保管。散装水泥及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相关押金由承包人承担。

(3)本工程要求使用材料要求(如商品砼等)。

(4)所有材料必须有质保书或合格证,符合施工图纸和规范要求,且品牌、产地需报发包人备案,否则,因此产生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

(5)凡是招标文件注明规格、型号或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的材料,承包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采购和施工,优先使用相当于的厂家(品牌、产地),如需调整,必须经得发包人认可,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6)所有设备、材料和预制构件等均需有产品合格证和质保书、试验(试车)报告等必要资料,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的标准,并且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投标时确认的品牌进行更换,更换后的材料价格由发包人签证进行结算。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由承包人承担,包涵在合同价内,不再另行计算。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实际需求由承包人提供。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9.3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材料、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及省、市地方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的有关规定实施。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专项检测试验费、新结构、新材料、构件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测试验等检测试验费由发包人承担。

(2)当发包人或监理人指示承包人为核实本工程某一部分或某种材料设备是否有缺陷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检(试)验。如果该检(试)验表明确有缺陷存在,则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由承包人承担。如果该检(试)验表明没有缺陷,则由发包人承担检(试)验和试样的费用。

(3)当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要求发包人与承包人开展本工程某一部分质量实体或某项材料设备质量监督抽检,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节能检验、空气检测等专项检测需要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配合,按要求进行检(试)验,检测、恢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检测不合格,则由承包人承担本次及重新检测、恢复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或增加,承包人不得因此拒绝施工。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变更后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由承包人按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编制方法、口径(其中人工、材料、机械及费用计取标准均按招标控制价中计算标准),计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总报价与招标控制价下降幅度(即结算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口径计算的综合单价×投标总报价/招标控制价)编制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审核后确定。但确定的综合单价中,合同中约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可调整的内容,仍按合同约定调整。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超过上述幅度部分或减少超过上述幅度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综合单价估价按10.4.1(2)条确定综合单价。

10.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监理人、设计单位的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承包人提出工程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变更应同时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包涵在合同价中,不再计取。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承包价(暂定价)的单项材料、设备、专业分包工程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指可以向同一家供应商采购的同类材料总价),须由发、承包双方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价格、供应商或分包人。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28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招标工作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部门的监督。与组织招标工作有关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合同通用条款。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用于设计变更引起的费用支出,具体由发包人撑握。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具体调整的人工(包括机械费中机上人工)、主要材料(特指水泥、碎石、砂、砖、钢材)]。本条约定的调整时间均为在施工合同工期范围内。人工(含机上人工)调整的差价部分只计取税金及民工工伤保险费。

上述主要材料中,砖是指标准砖,钢材指的是螺纹钢和圆钢。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A1=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在月《台州造价》(正刊)(工程所在地)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

(2)市场价格约定:A2=施工工期前80%月份内的《台州造价》(正刊)(工程所在地)对应人工、材料信息价算术平均价;

(3)调整方法

a、Δ=(A2-A1)/A1×100%;

b、如|Δ|≤5%(其中钢材为|Δ|≤3%),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c、当Δ>5%(其中钢材为Δ>3%)时,该材料(人工)价格按超出5%(钢材为3%)的金额调增,即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承包人的投标单价+[A2-A1×1.05(钢材为1.03)];

d、当Δ<-5%(其中钢材为Δ<-3%)时,该材料(人工)价格按超出5%(钢材为3%)的金额调减,即该材料(人工)结算价格=承包人的投标单价-[A1×0.95(钢材为0.97)-A2]。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本合同价款采用第 1 种方式 单价合同 确定。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本工程结算价的计算方式同投标价。除风险范围以外约定的调整外,以下内容按承包人的投标承诺一次性包定:

1)综合单价;

2)施工组织措施费费率;

3)规费费率、税金税率;

4)计日工综合单价(工数经发包人签证,综合单价按技术工180元/工日、普工120元/工日计取);

5)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a.因施工噪音、物体坠落、材料抛散而扰民及影响环境卫生、交通城管、现场文明和施工安全等问题而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因此,造成工期延长由承包人负责。如给发包人另行造成额外的经济损失,发包人可从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回。

b.实际施工中可能发生街道管理费、干扰费、环保费、占道押金等其它管理费。

c.土方开挖及外运、处置及泥浆外运、处置按当地有关要求办理,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包含在合同价内。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工程量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台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实施细则》(台建规[2010]300号)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规定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由承包人计量、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审核。

2)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的约定调整。

3)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计算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或减少,按10.4.1(3)条执行。

4)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工程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工程量清单局部变更,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同或相类似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按本合同专用条款10.4.1(2)款约定执行。

5)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2)款约定方法调整。但合同中注明一次性包定的措施项目,不作调整。

6)未在投标价中包含的专项施工方案的施工及论证费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参照合同专用条款10.4.1(2)款约定方法确定或签证。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签约合同价的10%,金额 元,其中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元,其余作为备料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按投标承诺的人员、机械设备进场后7天内。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不扣回,作为工程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按照实际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和经发包人同意增加的施工内容按实计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及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说明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但确认的工程量和单价仅作为本期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人工、材料价格调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在完成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款约定的调整节点后,计入该节点所在当期工程价款;工程变更按规定办理完毕的,计入当期工程价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当期按12.1、12.3款计量工程量价款的75%工程价款。工程完工并提供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后付至合同价的85%工程价款。其余按合同通用条款。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发包人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完成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支付应付工程进度(备料)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时间为从约定应付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计算利息。

(3)发包人每月签发的工程量审核报告、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工作或已确认计量结果,仅为本期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12.5 支付帐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帐户:

开户行: ;

帐 号: ;

承包人收取款项时应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工程验收过程、验收部位除办理纸质验收记录,还应留置验收部位、验收过程、主要验收人员相片、影像等资料。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不计违约金。

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接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验收,或完成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天 元(*按履约保证金额的0.5%计取,取整数)。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按实际需要时确定。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

14. 竣工结算

建筑工程:承包人应在完成合同范围内施工内容,经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其他工程: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一套。超过90天未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28天,承包人还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发包人可根据自己资料办理竣工结算,且视为承包人认可竣工结算结果。

14.1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发包人结算审核时间: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在6个月内审核完毕,并签发竣工结算证书。

由发包人原因逾期审核责任: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工程结算后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至。

(2)发包人在签发竣工结算证书后14天内,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逾期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56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结算价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先支付承包人无异议部分结算款。异议部分重新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4)结算特殊要求:工程结算按政府有关管理规定,由相关部门审核,结算核减率超过5%时,则超过部分的审核费(基数为超过送审造价5%的幅度以外的核减额)由承包人负责。最后的工程款结算以相关部门的审计结果为最终支付依据。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五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按通用条款。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其余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5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质量保证金按以下第 2 方式退回:

1、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是否计息)。

2、建筑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30%,满二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达到除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外的最长质量缺陷保修期后返还全部预留的质量保证金。

3.市政工程: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可返还全部质量保证金。

4:其它: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满二年返还质量保证金的50%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本合同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开始计算第7天后承包人已进场施工设备租赁费及施工人员窝工费。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利息计算时间为应付工程款日至支付工程款日止。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机械设备、施工项目班子未按投标承诺及时到位;

2、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的施工队伍素质、力量、现场管理班子、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的承诺,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所承诺的要求;

3、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

4、承包人未达到投标时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机械设备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每项扣除履约担保金2%;

2、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不符合投标书承诺,扣减相应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承包人原因造成现场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和进度达不到投标承诺的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整充实施工力量、更换项目班子,及至解除施工合同,所有履约担保金归发包人,并赔偿发包人损失。

3、发现承包人允许其他人挂靠经营、私自转包,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并责令退出工地。

4、未达到投标所承诺的诚信与技术标准,按每一项扣减履约担保金的10%。

5、工程延误超过了合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由工期延误引起人工、材料价格上涨由承包人承担,按原合同约定价格结算;价格下降归发包人受益,按下降后价格结算。当施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30%以上时,可解除施工合同。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全部解除合同,所有履约担保归发包人,同时赔偿发包人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临时工程折算成费用按完成造价比例计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

16.2.4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按通用条款。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10年一遇洪水、暴风雪、干旱, 罢工、政府禁令。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否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20.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按通用条款执行。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 台州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的 人民法院起诉。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略)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

附件10:支付担保格式(略)

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略)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施工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2年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四部分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投标报价组成

1.1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报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报价法。

1.2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中管理费、利润的计算基数中的人工费所涉及的人工和机械单价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计取。综合单价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但不包括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税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和利润、风险的费用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及补充定额确定。

1.3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其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税金。各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全套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工程量清单,以及本工程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1.4本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是根据完整的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补充内容的规定计算得出的,是统一投标报价口径的主要依据。

1.5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完成在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各分部分项清单工程量实体所需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含检验试验费)、利润以及风险费用。

1.6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费用,由施工技术措施费和施工组织措施费组成。

(1)施工技术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施工排水降水费和其他施工技术措施费等。

(2)施工组织措施费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而采取的各项组织措施所需的费用。包括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提前竣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二次搬运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工程定位复测费,行车、行人干扰增加费(*干扰费仅道路绿化、排水工程受行车行人干扰费用)等费用。施工组织措施费的取费基数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和浙建站计(2013)64号文件的规定,由投标人的报价产生。施工组织措施费取费基数中的人工费和机械单价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计取。

1.7其他项目费仅包括总承包服务费。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涉及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整理等活动所发生的管理、服务、协调等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合同专用条款,其取费基数暂估。

1.8规费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1)排污费、社保费、公积金;

(2)民工工伤保险费。

规费的计算基数中所涉及的人工费和机械单价按投标人自报的人工和机械台班单价计取。

1.9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本项目不计取。

2.0税金是指按我省现行定额(2010版)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税金。

2. 投标报价要求

2.1招标文件规定应由投标人自行确定的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报价要求,结合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市场行情、技术方案和企业的管理水平,综合分析后自主确定报价。

2.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增加项目。

2.3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每单项单价和合价均需填写,对没有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其费用视为已包含或分配到其他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中。

2.4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投标工具-招标概况-投标报价要求”,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3. 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1、工程量清单:详见“投标工具”。

2、其他事项说明

本工程位于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内,主要包括砖木结构仿古建筑工程。建筑形式:二层硬山,带马头墙合院式建筑。二层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建筑占地面积580㎡,建筑面积651㎡,其中一层365㎡,二层为286㎡。


第二卷
第六章 图 纸

1.图纸目录

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



2.图纸

详见玉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施工图纸

(http://www. yhjyzx.com)


第三卷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 工程概况

1.1招标工程: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1.2建设规模:本工程位于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内,主要包括砖木结构仿古建筑工程。建筑形式:二层硬山,带马头墙合院式建筑。二层建筑,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建筑占地面积580㎡,建筑面积651㎡,其中一层365㎡,二层为286㎡。

1.3工程估算价:约220万元。

1.4建设地点: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内。

2. 技术规范及标准

2.1 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以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一切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如下述标准及规范要求有出入则以较严格者为准。

《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范》JGJ120-99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J220-2002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2002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2006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和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 GB50119-2003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GBJ107-2003、J257-2003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207-2002

《钢结构焊接及验收规程》JGJ81-2003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钢结构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2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

《门式刚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200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91

《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

《建筑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9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

2.2以上技术规范由承包人自备,如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承包人应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3.材料质量要求

3.1 材料选择

(1)本章节附件为“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按表中所列的备选品牌之一进行报价。

(2)本招标文件涉及的其他主要材料及零星材料,各投标人须根据设计施工图的要求及意图按中高档的用材标准进行选材并报价,所有建筑材料要求采用在行业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并符合环保要求,严禁选择不合设计要求的低档材料进行投标报价及组织施工实施。

3.2 材料的质量保证

(1)在免费保修期内,承包人对有缺陷的部位必须无偿地给予修理与更换,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对发包人或第三者的直接损失,除非该缺陷是由于人为破坏或合同规定的不可抗因素造成的损坏。

(2)承包人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的质量负全部责任,其责任不因其他材料生产商提供的保证书而减轻或更改。

(3)材料检验结果证明其有害物质含量指标超标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上使用。

3.3 供应要求

(1)本次招标承包范围内的建筑施工材料均由承包人根据本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具体要求进行采购、运输、检验、保管,但发包人保留变更和指定材料的权利;所有建筑材料须有产品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应先送样品,样品经设计方、监理方、发包人确认与招标要求一致后封存,批量供应时应与样品一致,并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2)由承包人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当承包人选定的产品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和预期质量目标时,发包人保留更换的权利,且中标价不予调整。

4.工程管理的要求

4.1 本工程发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未经发包人同意一律不得分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承包资格,作违约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2 承包人应严格按已确认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5.其他



附件:主要设备材料备选品牌一览表


序号

材料名称

备选品牌或厂家

备注



第四卷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目 录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二、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四、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五、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六、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报告


一、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资质等级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证书号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专业

职称

毕业院校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设备能力

进场时间

备注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四、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台州市建设工程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的投标;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五、不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以牟取中标;

六、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本公司的投标资格已按照《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和《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逐条自查,并如实填写。

本公司若有违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并愿意接受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任何处理。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年 月 日

五、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人资格自查表

序号

自查内容

招标文件

条款号

投标要求

自查情况

1

投标人资质条件是否符合

1.4.1(1)

2

是否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4.3(1)

3

是否为本工程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1.4.3(2)

4

是否为本工程的监理人

1.4.3(3)

5

是否为本工程的代建人

1.4.3(4)

6

是否为本工程提供招标代理服务

1.4.3(5)

7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3(6)

8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

1.4.3(7)

9

是否与本工程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

1.4.3(8)

10

是否被责令停业

1.4.3(9)

11

是否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4.3(10)

12

是否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超出有效期或处于暂扣时限内

1.4.3(11)

13

是否存在投标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1.4.3(12)

14

投标人“三类人员”证书是否存在1.4.3(13)条款中a、b情形之一

1.4.3(13)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六、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

台州市建设工程投标项目负责人资格自查表

序号

自查内容

招标文件条款号

投标要求

自查情况

1

投标项目负责人建造师专业和等级是否符合

1.4.1(2)

2

投标项目负责人在建状态存在下列四种之一情形的:

(1)无在建;

(2)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停工的书面证明原件);

(4)合同约定的工程已完工,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交工)报告时间已超过120天(含),且经建设单位同意可承接其他项目的(并须提供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原件和竣工(交工)报告原件)。

上属上述(2)、(3)、(4)情形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将有关书面证明材料提交招标人。

1.4.1(3)

应是(1)、(2)、(3)、(4)之一情形。自查应填写属何种情形

属 情形

3

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的情形(仅指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是其他单位的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涉及到其他情形的,投标资格不受影响)

1.4.2

4

投标项目负责人是否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

1.4.3(10)

5

投标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的(由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行贿犯罪记录日期以法院判决生效日期为准)

1.4.3(12)

6

投标项目负责人“三类人员”证书是否存在1.4.3(13)条款c情形

1.4.3(13)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注册建造师执业印章):

投 标 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七、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参考样张)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 (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玉环县芦浦镇尖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芦浦镇尖山村文化礼堂工程的投标。代理人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代理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八、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报告

投标人及项目经理自投标文件提交截止之日上溯3年以来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报告

玉环县人民检察院:

兹因我单位参加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台建规(2010)219号《关于在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实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查询我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请给予大力协助。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附件:

1、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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