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5月13日 13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食堂副食配送服务项目
包组编号:004
预算金额(元):480,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一、质量要求:
(1)水果类: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优等品大小均匀、无腐烂变质、口感细腻。
(2)干货制品: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干爽,不霉烂、整齐、均匀、完整,无虫蛀、无杂质,保持应有的色泽。确保产品质量稳定,保证营养丰富、绿色安全、海味浓郁、易存放、食用方便,保质期长。从加工、包装、运输、贮存到销售全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尤其是二氧化硫残留量、总砷含量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的货制品进行品质抽检,对质量未达到国家标准的干货制品采购人有权拒绝接受。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二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包组编号:006
预算金额(元):280,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
一、质量要求:牛奶、酸奶等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质量标准。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二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企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19日 15时00分至2024年04月26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4年05月13日 13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合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66号4门),本项目须网络递交投标文件。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共分2个包组,兼投不兼中。
2、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首页-办事指南”中公布的“辽宁政府采购网关于办理CA数字证书的操作手册”和“辽宁政府采购网新版系统供应商操作手册”,具体规定详见《关于启用政府采购数字认证和电子招投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2020〕298号)、《关于完善政府采购电子评审业务流程等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采函〔2021〕363 号)。请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因未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的所有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3、参与本项目的供应商须自行办理数字认证证书,供应商须在辽宁政府采购网网上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在辽宁政府采购网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相关通知。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
地 址: 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87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合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文储路66号(4门)
开户行: 盛京银行沈阳市松陵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合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高春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