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起草《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起草《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促进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实现个人参保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目标,逐步提高征管质效和服务水平,降低征缴成本和管理风险,构建职责清晰、征管规范、服务便捷、监管有力、协同高效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体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牵头负责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南宁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
二、起草《公告》的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48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社保发〔2022〕56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税务部门统一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工作方案〉的通知》(税总办社保发〔2022〕61号);
(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6号);
(五)《广西北部湾经济区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33号)。
三、起草《公告》的必要性
(一)推动实现个人参保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由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分批实施。
(二)委托代扣协议与现行征管规定相冲突。交通银行与缴费人签订的委托代扣协议第五条约定:“乙方如需补缴往年欠费,需到甲方任一营业网点填写缴费申请表办理补缴手续并存入足额应缴款项。若因乙方未按时存入足额应缴钱款导致扣款日扣缴不成功的,乙方需到甲方任一营业网点重新申请办理补缴手续”。该约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6号)第一条第二项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跨年度以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的规定相冲突。
(三)自行申报的流程设计是以缴费人为中心,缴费人依法依规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等信息,并及时缴费,税务部门依法提供服务保障,充分还权明责于缴费人,有利于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意识,进一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待遇享受等合法权益。
四、《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的范围、申报缴费方式及期限、申报缴费渠道及其他事项进行了明确。
五、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
此次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不涉及现行缴费政策调整,灵活就业人员继续在政策范围内自愿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基数计算等征管方式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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