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金涵“1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蕉城金涵“12·7”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3年12月7日18时10分许,在蕉城区金涵乡金漳路聚贤亭路段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
事故发生后,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防范道路运输车辆事故安全风险十项措施〉的通知》(闽安委办〔2022〕73号)的要求,2024年1月18日,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政府授权蕉城区交通运输局组织事故调查工作。2024年1月19日,蕉城区交通运输局成立了蕉城金涵“12·7”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蕉城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林卫华担任组长,成员由蕉城区交通运输局、宁德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蕉城大队、蕉城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等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勘查事故现场、调阅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同时提出了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涉事企业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与蕉城金涵“12·7”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蕉城金涵“12·7”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行经事发路段,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蕉城H8288两轮电动车,车辆所有人:王*清,黑色,车架号:236*****0602082,车辆未投保。
2.闽JD*****小型轿车,车辆所有人: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车架号:LSJE2403XKG******,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0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营运,道路运输证号:闽宁509*****776号,强制保险单号:PDZA202*****000*******,承运人责任保险单号:********************。
(二)驾驶人基本情况
1.张*桂,男,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屏南县***********,事故发生时居住地:宁德市********************,身份证号码:**************2018,驾驶证准驾车型:D,交通方式:驾驶蕉城H8282两轮电动自行车,联系方式:18******696,在事故中死亡。
2.沈*忠,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临颍县**********,事故发生时居住地:宁德市***********,身份证号码:**************8132,驾驶证准驾车型:B2,交通方式:驾驶闽JD*****号小型轿车,联系方式:17******300。
(三)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5月10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O:913*****705*******,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住所: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坪塔西路6号(金龙商贸广场)D栋3-A,法定代表人:罗*新,登记机关: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贰佰万圆整,营业期限:1999年5月10日至2029年5月9日,经营范围:出租汽车客运,汽车零配件销售,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NO:闽交运管许可宁字350*****0005号,经营范围:巡游出租车客运,发证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发证时间:2020年6月18日,证件有效期:2020年6月18日至2026年6月30日。
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现有车辆246辆,驾驶员267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人。
(四)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新,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公司任命郑*斌、周*甫、苏*春和罗*锋为公司专职安全员。公司制定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学习培训制度、出租汽车卫星定位终端系统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急预案、车辆管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报告制度、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出租车回场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以及制定有2023年度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总经理罗*新,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郑*斌、周*甫、苏*春和罗*锋有通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合格,取得《城市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罗*新证明编号:A012*****526028,郑*斌证明编号:B012*****1124113,周*甫证明编号:B012*****526029,苏*春证明编号:B012*****526043,罗*锋证明编号:B012*****1124117。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有按规定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对出租车驾驶员进行遵纪守法、文明服务、安全行车、事故警示以及季节性行车注意事项等继续教育,有对驾驶员、车辆等是否符合要求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有按规定与驾驶员沈*忠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协议书》和《道路交通安全生产责任书》。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2月7日,沈*忠从宁德时代新能源工程中心南门载客2人到蕉城区玖间堂泊城酒店,2023年12月07日18时13分,沈*忠驾驶闽JD*****小型轿车由东往西闯红灯通过宁德市金涵乡金漳路北大门十字路口50米后,超速(实时车速67km/h)行驶至该处,适遇张*桂醉酒(血液乙醇含量207.22mg/100m1)驾驶蕉城H8282电动自行车(后载乘员张*铧)沿宁德市金涵乡金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行经宁德市金涵乡金漳路上兰村村委路段,驶入金漳路机动车道逆向行驶,两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张*桂当场死亡、张*铧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六)事故路段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宁德市金涵乡金漳路上兰村村委路段,金漳路东西走向,设有限速40km/h标志,东往福宁北路方向,西往104国道方向,机动车道双向四车道,道路中央有金属护栏隔离,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金属护栏隔离,事故现场往东50米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北大路十字路口,水泥路面,路表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视野良好。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95万元。
1.张*桂,男,汉族,身份证号码:**************2018,蕉城H8282两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八)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时事故路段天气状况良好。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闽JD*****号小型轿车驾驶员沈*忠立即拨打110报警和120医疗救护电话,随后向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汇报情况。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值班民警王*维、李*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全力组织救援并依照事故处理程序开展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宁德市人民医院医护人员于2023年12月7日18时45分到达现场,经现场抢救无效后,救护医生当场确认张*桂死亡。事故现场于19时30分恢复正常通行。
(二)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支付死者家属张*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和张*铧治疗费等合计95万元。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赔偿协议。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前期已垫付了5万元,剩余90万元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分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支付18万元,转账支付72万元给张*桂家属。死者张*桂遗体于事故发生当日送往宁德市殡仪馆,并于2023年12月24日进行火化。本次事故未发生上访事件,当地社会秩序稳定。
(三)应急处置评估意见
经评估,事故发生后,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等部门事故救援响应迅速,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行动开展有序、事故应急处置到位,未发生次生事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张*桂醉酒(血液乙醇含量207.22mg/100m1)驾驶蕉城H8282电动自行车(后载乘员张*铧)沿宁德市金涵乡金漳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行经宁德市金涵乡金漳路上兰村村委路段,驶入金漳路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沈*忠驾驶闽JD*****小型轿车由东往西闯红灯通过宁德市金涵乡金漳路北大门十字路口50米后,行经有限速标志的道路,超速(实时车速67km/h)行驶,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闽行健司鉴〔2023〕痕鉴(安全状态)字第63432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蕉城H8282两轮电动车灯光系、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的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2、闽行健司鉴〔2023〕痕鉴(安全状态)字第6343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了:闽JD*****小型轿车灯光系、转向系及行车制动系的安全状态符合要求。
3、闽正信〔2023〕病鉴字第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死者张*桂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及颈部损伤导致死亡。
4、闽正信〔2023〕醇鉴字第28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送检沈*忠血样(试管编号:25397747)未鉴定出乙醇。
5、闽正信〔2023〕醇鉴字第2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送检张*桂血样(试管编号:00680801)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207.22mg/100ml。
(三)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排除人为故意破坏、突发灾害因素、超载、疲劳驾驶等因素的影响。
四、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
(一)事故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未结合车辆使用、维护手册制定车辆二级维护计划,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档案台账不健全,隐患排查项目内容设置单一,不够全面。
(二)有关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
1.蕉城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3年4月25日和9月26日,分别对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进行过2次现场督促指导,该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和10月8日提供了整改报告。蕉城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基本履职到位。
2.宁德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东侨大队,2023年10月30日,结合第二批主题教育“四下基层”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对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看了车辆技术档案、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材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督促该公司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大队支部书记与该公司负责人面对面交谈,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提供针对性意见和建议,并向企业宣传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做到守法、合规经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宁德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东侨大队基本履职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沈*忠,男,汉族,身份证号码:**************8132,系闽JD*****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其驾驶闽JD*****号小型轿车至事故路段,行经有限速标志的道路,超速(实时车速67km/h)行驶,其行为是导致本起事故的另一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后,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于2024年1月11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902120230000168号)。沈*忠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已由宁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对其进行处罚。
六、事故主要教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本起事故中,驾驶员沈俊忠安全驾驶意识淡薄,未严格按照操作规范驾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及时采取减速避险措施,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预防同类事故的发生,建议相关单位落实如下整改措施:
(一)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12·7”事故教训,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强化驾驶员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督促员工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范,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及早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二)蕉城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和宁德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东侨大队,督促宁德市国泰出租车有限公司和涉事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落实整改;深刻吸取“12·7”事故教训,适时召开事故警示教育会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例会,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全员化培训,加强督促指导水平,提高综合业务素质,进一步加强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的督促指导和运输管理服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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