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州新城两工地污染附近道路被责令清理复原并处罚款
凯州新城两工地污染附近道路被责令清理复原并处罚款
近日,凯州新城社会事务部和规划建设部及县执法局工作人员,在联合巡查凯州新城在建工地时发现,由某公司所负责建设的“凯州新城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二期)人才公寓项目”工地出入口处附近道路、某公司所负责清运土石方的凯州新城城乡一体化项目配套建设工程工地出入口附近道路,路面出现污染情况。
发现问题迅速出击,经过现场勘查,工作人员顺藤摸瓜迅速锁定污染源,系施工及运输车辆带泥上路导致该工地出入口处附近道路受到污染,其涉嫌存在施工运输车辆带泥上路的行为。
据悉,两个涉案工地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能驶出工地,不得带泥上路;”的规定。县执法局工作人员立即责令现场施工人员对受污染的路面进行清洗,并通知两个涉案工地现场负责人到县执法局进行配合调查。
经过县执法局工作人员的细致讲解,两个涉案工地现场负责人都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进行了深刻反思。某工地现场负责人杨某某表示:“今后我们将安排专人定时定点负责对进出施工工地出入口进出的施工及运输车辆进行冲洗、除泥工作,确保施工及运输车辆经除泥、冲洗后方才驶出工地,不再出现带泥上路的违法行为。”
4月12日,县执法局会同凯州新城社会事务部和规划建设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来到两个涉案工地现场送达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八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计算基准》第783项规定,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计算规则》,鉴于涉案单位系初次违法,且经执法人员现场要求后积极配合清理被污染路面,现对两个涉案单位均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陆仟元整)。
目前,县执法局已对两个涉案工地施工公司进行处罚,后续将采取不定时回访抽查,切实维护凯州新城在建工地合法、合规建设,全力保护凯州新城生态环境。
“为切实减少我县扬尘污染,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县执法局将持续加强扬尘治理工作力度,对县城区、凯州新城在建工地扬尘源管控、带泥上路、工地降尘措施落实情况增强巡查力度,对不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要求的加大查处力度。”县执法局执法大队三中队中队长刘格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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