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陆市2024年度农村低收入人群住房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陆市2024年度农村低收入人群住房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安陆市2024年度农村低收入人群住房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2024年度农村低收入人群住房安全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工作。按照省住建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 号)和省住建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建文〔2022〕3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低收入人群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长效机制的决策部署,按照“四个不摘”的要求,保持主要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二、改造对象

(一)对象范围。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主要是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二)识别要求

1、部门核实。按照住建部、财政部、民政部、乡村振兴部门4部门联合发文(建村〔2021〕35号)文件要求,住建部门向民政、乡村振兴(扶贫)部门提供经乡镇审核的,申请纳入农村住房保障的对象名单;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乡村振兴(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困户、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乡村振兴部门和民政部门各年度要逐户进行身份认定并盖章确认。

2、大数据比对。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在“户申报、村初审、镇审核”整个申报环节中严格把关,所申报的年度计划改造名单中不能出现有“有私车、有私房、有公司、有公职及领导干部亲属”的“硬伤户”,一旦发现在实施阶段中出现信访举报属实、省纪委大数据比对存在“线索问题”的情况,要组织专班认真梳理筛选,仔细核查,对反映强烈的问题户,要进行入户调查和核实,一经查实定性必须予以剔除,一律不得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三)其他要求

1、放弃享受政策。对于已纳入年度改造计划的危改户,户主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应由其个人自愿出具放弃危房改造政策承诺书,主动提供安全住房房源等相关佐证材料。属地政府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将最终讨论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市住建局审核,获批后可不再纳入危房改造政策范围,但必须提醒和督促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居住危房。

2、分散五保户建房。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在具备劳动生活自理能力及个人自愿的情况下,原则上由户口所辖村委会选定宅基地进行统建、个人自建或通过闲置或空置易迁房妥善予以安置,积极鼓励分散五保户进入民政公办养老机构解决住房困难。

3、无房户建房。无房户的建房需求由属地政府开展入户调查和摸底,经多方核实确认无任何房产,居无定所的无房对象,属地政府可采取利用空置易迁房、村级闲置空置房及投亲靠友、幸福大院等多种途径予以解决,原则上不纳入到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补助范围。

三、政策标准

(一)资金补助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府资金采取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新建房屋每户补助3万元,修缮加固每户补助1.5万元。

(二)面积控制标准。纳入危房改造的农房要做到住房建筑面积适当、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通风良好,达到水电入户、厨厕配套、人畜分离、使用安全的基本入住条件。原则上,D级危房新建1人户不低于20平米、不得超过4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不得超过60平米;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含3人)农户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其附属设施不计入建设面积(包括厨房、厕所、储物室贮藏谷物、农机具、隔热层等辅助用房)。农村危房改造形式为修缮加固不受上述面积控制。

(三)危房鉴定标准。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切实抓好农村危房等级鉴定工作,密切配合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所有低收入人群的疑似危房逐户开展房屋危险性鉴定,经鉴定为 C 级和 D 级的危房列入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无危房等级鉴定报告的对象一律不得纳入危房改造政策范围。

四、改造要求

(一)严格落实申报程序。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村镇两级公示、乡镇审核上报、市级审核五个申报程序。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村、镇两级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集中公示,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及农户“一户一档”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二)抓好施工质量安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加强农房质量安全监督和指导,保证改造后农房使用功能和安全居住,既要防止盲目提高建设标准,也要防止降低成本,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禁止单独进行粉刷、装饰与提升住房安全性无关的改造行为。各乡镇、行政村要与危改对象签订危房改造协议、危改户要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对改造面积控制、基本功能完善、质量安全保证等承诺约定。农村危房改造采用自建方式的,农户和施工队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采用统建方式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所改造房屋必须达到水电入户、厨厕配套、人畜分离、使用安全的基本入住条件,超过面积控制标准以及“建新未拆旧”的均不得通过联合验收。

(三)规范改造信息录入。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高度重视信息录入工作,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逐户建立档案,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要认真培训基层信息录入人员,确保每个乡镇有专人负责,提高档案信息录入质量,当年分批下达的计划必须及时保质保量录入完毕。农户“一户一档”要内容真实,资料完整。各乡镇要加强信息真实情况审核,发现错误要及时更正,确保危房改造面积、建设投资总额、户主身份、贫困类型、危改照片(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改造方式、拨付凭证、补助原因等重要数据真实准确。

(四)加强图集应用推广。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逐步强化农民建房的质量安全意识和专业设计建房意识,将农房图集应用作为全市农房报建手续的前置审批条件,各乡镇(街道)要完全掌握对辖区内农户使用农房图集的情况,并建立台账,督促指导农户聘请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建设,严格执行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工序,择优选取户型设计图并按图施工。

(五)其他改扩建要求。按照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危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7〕9号)第六条之规定,改造对象中绝大多数是农村低收入人群,自筹资金的能力较弱,先引导他们解决住房安全问题,新建住房先打牢基础,家庭经济收入得以改善且具备建房自筹资金能力,可再向上加层或向两侧扩建。

五、验收要求

农村低收入人群危房改造竣工验收实行“四级责任制”,即:村委会、村镇建设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市级联合验收组。市级联合验收组由住建、财政、民政、乡村振兴局四个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现场验收完后按户填写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分别先由村(社区)委会、乡镇村镇建设环境保护服务中心、乡镇办事处分管领导、验收组长和四部门验收组员共同(签章)确认验收结论,验收组将四方联合认定的验收报告汇总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验收结论达到合格的危改户方可由市级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六、责任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开发区)是本辖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要进行“全面梳理、全面排查”,统筹和落实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具体实施。住建、财政、乡村振兴、民政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通力协作,做好保障对象认定、危房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政策引导和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工作任务责任制,接到改造任务后要迅速发动改造对象启动房屋改造工作,采取维修加固或原址翻建的方式进行改造,做到危改措施精准。在加快改造进度的同时,着重加强农村自建房的施工和质量安全,要组织专门技术力量加强对建房进度、工作质量、安全保障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农村危房改造的各个环节从严把关,切实保证建房质量和安全。对危房改造的每个步骤明确完成时限,倒排工期,确保10月底前顺利完成全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三)加大宣传监督。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要落实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政策咨询工作,让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保障对象、保障方式、补助标准、申请程序、建设标准等政策,在村镇两级公示栏公开公示举报电话,畅通问题反映渠道。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监督,对举报属实的线索问题将上报市纪委监委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取得实效。


标签: 实施方案 住房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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