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贵州智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K4JW6XM
地址: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红洲路18号馨怡名苑E栋26层2606号
一、基本情况
2024年3月20日,我机关收到岑巩县交通运输局提交的《关于岑巩县交通建设指挥部龙田至平庄农村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岑巩供电局10kV平亚线等10/0.4kV以下线路迁改工程招标结束后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
我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经核查岑巩县交通建设指挥部龙田至平庄农村道路改扩建工程项目岑巩供电局10kV平亚线等10/0.4kV以下线路迁改工程》(项目编号:GZZH-2023-042-2)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专家意见及第一中标人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回复等材料,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采购文件的要求,2024年2月4日经谈判小组综合评议,推荐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该项目第一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陆拾万零捌仟柒佰叁拾叁元叁角贰分(¥*******.32),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智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发布成交公告,2024年3月29日我机关向第一中标人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函要求该公司进行答复,2024年4月2日,我机关收到第一中标人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回复自愿放弃中标,同时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2024年4月3日,我机关向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智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发函询问,2024年4月10日收到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智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答复,但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已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二、违法事实和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贵州智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公布中标结果的同时,未及时向第一中标人贵州省铜仁兴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上述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我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并依法送达。我局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请求。
三、行政处罚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拟对贵州智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当事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
四、权利告知
你公司对本处罚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岑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岑巩县财政局
2024年4月22日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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