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制定白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制定白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对《制定白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的公告
为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按照市政府部署,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拟定了《制定白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及建议,将意见及建议(电子版)反馈至指定邮箱或进行电话反馈。公示时间为1个月,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5月19日。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bssfgwjgk@163.com
联系电话:0439-*******
联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价格科 联系人:杨树青
附件:1.《制定白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2.白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及标准表
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4月17日
附件1:
《制定白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和《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文件精神,保证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正常运行,依据市城管执法局申请,通过对白山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成本调查、风险评估、价格听证等工作,衔接省内各市、州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拟制定白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一、征收范围
白山市浑江区城镇范围内(含城乡结合部)。本通知中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含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征收对象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居民和非居民。
1、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等城市居民。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经营者等城市非居民。
三、征收标准
1、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等城市居民以户为单位计费,每户每月5元征收。
2、城市非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逐步实现垃圾减量化的目标。计费标准为每吨120元,折算660升容量垃圾桶每桶12元,240升容量垃圾桶每桶5元。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难以计量的可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按在职职工数量计费,每人每月2元征收。
(2)医院(含各类诊所)按床位数量计费,每床每月3元征收。
(3)宾馆、旅店行业按床位数量计费,每床每月2元征收。
(4)营运车辆,小型营运车辆按每辆每月5元征收,中大型营运车辆每辆每月10元征收。
(5)餐饮等经营类、服务类等各类营业商铺,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难以计量的,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征收。
未列入以上征收范围的其他各行业,可按经营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征收,或按照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每吨120元征收。
四、减免政策
户内居住人口仅有一人,由所在社区提供证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2.5元/月)。
若住户可以提供当月未产生水费等基础生活费用的证明,可以免征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国家、省级减免政策的相关机构、人员按照国家、省级文件要求执行。
鼓励进行垃圾分类,实行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将不再计入垃圾处理费计量范围,仅对其它垃圾进行计量收费。
五、经费管理和有关要求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实行管理。
(二)各执收单位在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时,需使用吉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六、执行时间
以市政府批复之日为准。以上价格为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
附件2:
白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项目及标准表 | |||||
序号 | 收费对象 | 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及说明 | ||
一 | 居民 | 5元/户/月 | 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等。 | ||
二 | 非居民 | 120元/吨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个体经营者等。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计费。 | ||
实际产生难以计量的,可参照以下标准。 | 1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组织 | 2元/人/月 | 按照在岗实际职工人数,含临时聘用人员。 | |
2 | 医院(含各类诊所) | 3元/床/月 | 不再另行征收员工生活垃圾处理费 | ||
3 | 宾馆、旅店行业 | 2元床/月 | 不再另行征收员工生活垃圾处理费 | ||
4 | 营运车辆 | 5元/辆/月 | 小型营运车辆包括客车、货车 | ||
10元/辆/月 | 大型营运车辆包括客车、货车 | ||||
5 | 餐饮等经营类、服务类等各类营业商铺 | 0.5元/㎡/月 | 按0.5元/㎡/月征收 | ||
6 | 其他 | 1元/㎡/月 | 未列入以上征收范围的其他各行业,可按经营面积1元/㎡/月征收。 | ||
三 | 减免类 | 户内居住人口仅有一人,由所在社区提供证明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半征收(2.5元/月)。 若住户可以提供当月未产生水费等基础生活费用的证明,可以免征当月生活垃圾处理费。 享受国家、省级减免政策的相关机构、人员按照国家、省级文件要求执行。 鼓励进行垃圾分类,实行垃圾分类后,可回收物将不再计入垃圾处理费计量范围,仅对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它垃圾进行计量收费。 |
标签: 生活垃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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