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财采投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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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ZCGC[CS]********

二、项目名称:下城子镇冰雪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佳再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招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牡丹江市西安区西九海浪路牡丹城A区7号楼101门市

相关供应商:沈阳雪润年华滑雪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93号224

四、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并就投诉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联合法律顾问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证: 代理机构针对质疑内容答复:“本次冰雪设备采购项目系以一个采购包的形式列为采购标的进行采购,其中雪地行走车、单板等9项采购的产品并未单独列为项目的采购标的,而是在参数中进行详细要求,故中标结果公示中的相关信息以采购包的形式进行公示,该项公示内容系系统自动生成。在中标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中,其己将本项目拟投标的9种产品的具体品牌、规格型号进行了明确。” 中标产品对应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以及单价,公示内容如系统无法自动生成,应以附件的形式上传予以公示。 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证: 采购代理机构(黑龙江招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结果公告中未公开中标产品对应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以及单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中标、 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 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的相关规定。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据此,该部分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 综合以上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十二)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形。”作出责令该项目代理机构“黑龙江招采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 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据此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穆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 年 04 月 23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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