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口县老肉行包子店不合格食品“自制洗沙馒头”、“自制白糖馒头”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江口县老肉行包子店不合格食品“自制洗沙馒头”、“自制白糖馒头”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现将涉及的江口县老肉行包子店销售的“自制洗沙馒头”、“自制白糖馒头”抽检不合格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4年1月30日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受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江口县老肉行包子店销售的“自制洗沙馒头”、“自制白糖馒头”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4年2月7日江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江口县老肉行包子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当场告知当事人可以在7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复检。在检查现场江口县颜家酒厂未提出要求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在在经营者魏兵发陪同下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记录了其现场的经营情况。后经上报局领导批准,对该店立案进行调查处理。

三、江口县老肉行包子店经营的“自制洗沙馒头”和“自制白糖馒头”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自由裁量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元;

2、没收违法所得50.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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