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明财采投处2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明财采投处2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BJGCXM[CS]********
二、项目名称:2024年通泉乡冷库及鲜食玉米加工项目鲜食玉米加工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盈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投诉人:黑龙江博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幸福科技园1栋22号公企6层601室
四、基本情况
黑龙江盈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对2024年通泉乡冷库及鲜食玉米加工项目鲜食玉米加工设备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BJGCXM[CS]********)提起投诉,我办于2024年4月10日受理该项投诉。 受理投诉后,立即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于2024年4月11日向采购单位明水县通泉乡人民政府、被投诉人黑龙江博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转发投诉书副本及投诉事项答复通知书。 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详细评审表技术部分设置“供货实施方案、服务质量保证措施、人员配备计划、设备配备计划、应急响应方案等内容不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中技术要求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未按其规定进行编制。”和“详细评审表存在部分内容未细化的模糊表述,属于未细化情形。”等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通过调阅项目材料、要求被投诉人和中标供应商等采购主体对于投诉事项提供相关佐证、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审查、论证。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综合前期调查、专家论证等情况,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招标文件详细评审标技术部分符合采购需求设置,分值量化对应,内容清晰、明确,不存在未量化情形,不存在评审专家超出评审范围进行评审的情况,无任何违反公平、公正的客观评审原则的情况,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依据不充分;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招标文件详细评审表评审因素的设置已细化,表述清晰,均具有评分标准及依据,不存在投诉书中阐述只有简单描述或无实质性内容及与本项目无关情形,并进行了细化,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投诉依据不充分。该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绥化市财政局或明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 年 04 月 23 日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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