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小球中心关于印发《板球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体育总局小球中心关于印发《板球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有关单位:
为提高板球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动板球运动普及推广和竞技水平提高,促进板球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体育总局小球中心制定并印发《板球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特此通知。
体育总局小球中心
2024年4月23日
板球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板球项目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进一步推动板球运动普及推广和竞技水平提高,促进板球项目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小球中心”)负责管理的板球项目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以下简称“板球培训”)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小球中心负责管理的板球培训包括:
(一)全国板球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以下简称“全国板球培训”)是指由小球中心主办、承办或授权承办的板球项目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二)认证板球项目裁判员培训(以下简称“认证裁判员培训”)是指:
1.由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板球协会主办,在本地区开展的板球项目一级以下(含一级)裁判员培训;
2.由小球中心对考核通过人员进行认证。
第四条 板球项目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并不限于教练员(含体能教练)、裁判员(含记分员)、场地设施维护人员、运动水平等级考评员等;培训工作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考核、认证、继续教育等。
第五条 板球培训工作遵循“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学以致用、安全节俭”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小球中心负责统筹、管理、组织和协调的各级各类板球培训工作,包括:
(一)制定培训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制定培训的等级标准、培训大纲和教材、考核方法及试题库;
(三)制定年度培训计划;
(四)培养培训讲师团队;
(五)审核批准培训的承办单位;
(六)组织实施或授权承办单位组织实施培训
(七)审核参加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参训人员”)的培训考核结果,并依据有关标准进行认证、备案、颁发相应证书等;
(八)对其他单位报送的考核通过人员进行认证。
第七条 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板球协会负责本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章 组织培训
第八条 全国板球培训体系包括教练员、裁判员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体系等,其中:
(一)全国板球教练员培训体系包括:
1.A级板球教练员培训;
2.B级板球教练员培训;
3.C级板球教练员培训;
4.D级板球教练员培训;
5.与国际组织合作开展的板球教练员培训;
(二)全国板球裁判员培训体系包括:
1.国家级板球裁判员培训;
2.一级板球裁判员培训;
3.二级板球裁判员培训;
4.三级板球裁判员培训;
5.与国际组织合作开展的板球裁判员培训。
第九条 全国板球培训的内容包括专业理论、实际操作、职业道德、赛风赛纪、政策法规、制度规范、专业外语等,具体培训内容和考核办法以小球中心发布的全国板球项目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大纲和考核办法为准。
第十条 全国板球培训的举办均须满足相应的条件,主要包括:
(一)遵守小球中心制定的培训工作制度,依据小球中心发布的培训等级标准、培训大纲、教材、考核办法及试题库等,并由小球中心认证的培训讲师进行授课;
(二)承办单位须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且独立财务核算的法人单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能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按照小球中心的财务规定收支费用、开具发票;
(三)具备必要的培训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论课教室、实践课场地、功能性用房、食宿场所、交通条件、器材设施等;
(四)聘请具有资质的讲师以及必要的工作人员,负担讲师的交通、食宿和劳务费以及工作人员的相关费用,能够完成培训的策划、组织、教学、考核和宣传等工作。
第十一条 承办全国板球培训的申请流程:
(一)小球中心每年面向社会发布全国板球培训计划并征集承办单位;
(二)申办单位提交申办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办表;
2.资质证明(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3.申办单位简介、举办条件、以往开展培训工作情况;
4.组织实施方案、宣传推广方案、安全保障方案(含熔断机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舆情应对方案)等;
5.小球中心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三)小球中心在收到申办资料后,对申办单位资质审核和确认,通过评估、比选拟定承办单位;
(四)面向社会公示年度承办单位,公示结束后与承办单位签订培训承办协议。
第十二条 认证裁判员培训工作流程:
(一)申请单位须在培训通知印发15个工作日前向小球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申请函;
2.资质证明;
3.培训方案;
4.小球中心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小球中心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审核和确认;
(三)培训结束后,向小球中心提交培训总结、讲师名单、参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考核通过人员名单等,经小球中心认证后,面向社会公示认证人员名单并颁发相应证书。
第十三条 全国板球培训工作基本流程:
(一)发布培训通知;
(二)接收参训人员报名并予以确认,根据小球中心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相应费用;
(三)选派讲师和工作人员,安排交通、食宿等;
(四)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组织培训,培训班授课前,须组织一次开班教育;
(五)在培训后组织参训人员进行考核;
(六)培训工作情况调查及反馈;
(七)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提交培训总结;
(八)公示考核结果;
(九)公示结束30日内,为考核通过的参训人员制作、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库。
第十四条 全国板球培训须按照小球中心制定的标准收取参训人员的培训费(含考试费)、技术服务费(含制证费)等费用,除此以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严禁高收费、乱收费;参训人员如在首次考核中没有通过,可在考试结束后的一年内随后续同级别培训班免费补考一次;
认证裁判员培训须按照小球中心制定的标准收取考核通过人员的技术服务费(含制证费)。
第十五条 培训讲师包括高级讲师和讲师,是培训教学工作的实施者,负责按照小球中心发布的培训大纲、教材等进行教学和考核等工作;
小球中心负责培养和认证全国板球培训讲师,国际板球理事会和亚洲板球理事会讲师资质由相应国际组织认证;
高级讲师、讲师授课范围:
板球教练员高级讲师可讲授A级及以下级别的板球教练员培训课程;
板球教练员讲师可讲授C级及以下级别的板球教练员培训课程;
板球裁判员高级讲师可讲授国家级及以下级别的裁判员培训课程;
板球裁判员讲师可讲授二级及以下级别的裁判员培训课程;
培训班须根据“择优、就近”的原则聘请讲师,师生比原则上为1:15左右;与国际组织合作开展的培训,由国际组织确定;
培训班须安排一位讲师担任“主讲师”,作为培训教学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定教学计划、分配讲师工作、组织教学和考核等;每培训班可安排1名实习讲师,实习讲师授课须有其他讲师在场指导;
讲师在板球培训期间的食宿、交通费、劳务费按照小球中心制定的标准由举办/承办单位承担;实习讲师无劳务费;由国际组织选派的讲师,按照有关国际组织的劳务费标准。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是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服务保障人员,负责做好培训的日常管理、服务保障、课后调研及培训总结等工作;
培训班须安排一位工作人员担任“培训班负责人”,负责培训班的组织管理、安全运行及服务保障工作;工作人员由举办/承办单位选派,原则上不超过参训人员人数的10%。
第十七条 参训人员须符合主、承办单位的要求方可参加培训,参训期间须遵守培训相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板球培训的主、承办单位均须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明确安全保障责任,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板球培训工作;
板球培训的承办单位须在申办阶段研究制定好安全保障方案(含熔断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舆情应对方案)等,建立培训工作的安全保障机制,明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的应急处置流程和人员责任;
板球培训的主、承办单位须按照小球中心制定的《安全隐患排查清单》,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如有安全隐患,须在落实整改措施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
板球培训的主、承办单位须为讲师、工作人员和参训人员在板球培训期间购买人身意外险,承办单位可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
第十九条 小球中心根据板球项目发展需要,制定年度全国板球培训计划,并按期举办各级各类板球培训。
第二十条 小球中心协同各地方体育主管部门或地方板球协会加强板球培训宣传,为板球项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作拓展社会影响力。
第二十一条 板球培训的所有参与人员须自觉遵守培训纪律,对于违反有关培训纪律的人员,小球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板球培训工作须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举办情况的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查询服务等。
第二十三条 小球中心设置咨询和申诉渠道,及时受理各方咨询、投诉和来访,切实维护板球培训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小球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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