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嫩财采投处〔2024〕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嫩财采投处〔2024〕1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XXM[GK]********-1

二、项目名称:采购清雪滚刷(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盛派斯菲环卫机械制造厂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投诉人:骏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铁路街、和谐大街、哈尔滨大街、北兴街围合区域loft6栋14层1414号

相关供应商:黑龙江山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明海公路凤凰家居城A4-118号

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嫩江市环境卫生维护中心-采购清雪滚刷(二次)项目编号:[******]XXM[CK]********-1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且涉嫌串通招标。

投诉事项2:中标人“黑龙江山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事项3:中标人“黑龙江山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组织了专家论证,并要求被投诉人针对投诉事项提供了相关佐证材料。

投诉事项1:经专家论证,投诉人哈尔滨市道里区盛派斯菲环卫机械制造厂,所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为从业人员 20 人,营业收入为 68.25万元,资产总额为 22.14万元。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二)工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投诉人应为微型企业而非所填写的小型企业,投诉人中小企业声明函划型错误,故未通过本项目资格性审查。不存在投诉人所述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且涉嫌串通投标的行为。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内容为“采购清雪滚刷(二次)”为采购标的名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规定,不予受理此投诉事项。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经专家论证。 (1)该项目制造商沈阳德恒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180 人,营业收入为*****.04万元,资产总额为 *****.30 万元,属于小型企业。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业: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2)投诉人提供证明材料,制造商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显示的190人为2022年数据,其中包含劳务派遣人员,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国的通知》,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遺用工人数。依据沈阳德恒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沈阳市沈北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在2023年10月25日出具的《沈阳市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认定为小型企业,有效期限为2024年10月26日,与中标人小型企业声明函中数据一致,不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投诉人所提供证明材料为“黑龙江苏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电子卖场上传的商品。并非该项目制造商“沈阳德恒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上传商品,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表明,制造商所生产清雪滚刷型号配置非固定模式,可根据用户需求选配或选装,以满足用户使用要求,投诉人所提供证明材料虽型号一致,但具体配置并不相同,中标供应商提供产品可满足本项目技术参数要求,不存在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2、3、不成立。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嫩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嫩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4 年 04 月 23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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