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关于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指定破产管理人的公告

(2024)湘04法鉴49号

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衡阳市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试行)》等规定,我院决定于2024年4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运用系统摇号软件,采取随机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就该案公开选任管理人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本院查明,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经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地为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香格里拉6栋907室。股东胡婷,持股比例49%;股东吕炳君,持股比例51%。经营范围为:汽车货物运输;汽车租赁;货物装卸;信息配载。

另查明,2020年6月8日,衡阳市珠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衡珠劳人仲委决字[2020]第6号仲裁裁决书,确认衡阳兴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11月至1月未付工资共计7955元、经济补偿金2019.38元、未签订劳动合同惩罚性工资9555元,裁决书生效后,兴泰公司未按裁决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遂向珠晖区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珠晖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兴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2020)湘0405执10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已被列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三级及以上管理人的机构;

2.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且仍处于保险期内(单次赔偿限额不低于20万元,需提供能够直接体现被保险人和赔偿限额的证明材料,不得仅以律师协会或破产协会对外签订的协议作为依据);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委派本案的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应熟悉公司破产清算业务,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无不良反映;

5.申报机构须在3个月内办结本案。

三、注意事项

1.报名时间:申报机构于2024年4月28日18:00时前,点击本公告界面上“我要报名”指引的路径进行报名申请;

2.申报机构须确保符合资质,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该案管理人,本院将其列入管理人黑名单。本院对该案件随机摇号确定一家机构作为案件管理人,并从剩余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中随机摇号确定一家机构作为备选管理人。

特此公告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联系及监督方式:

联系人:司法技术管理处 电话*******

监督人:纪 检 监 察 处 电话*******

,衡阳

标签: 破产清算 管理人 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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