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批”办事指南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批”办事指南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批”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宜宾市翠屏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0831-*******。
宜宾市翠屏区住建局消防审验中心:0831-*******。
监督投诉电话:0831-*****。
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项目(具体情形见第十四条)
第一步:建设单位进入“四川政务网”——点击“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点击“我要办事”——点击“项目附线事项办理”——点击“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区管辖范围的,由区住建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中签收。
第三步:经资料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区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文书。
完成办件后,窗口制证和出具办结通知书,申请人凭身份证明(有效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到宜宾市翠屏区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审批窗口领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凭证》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备注:如窗口审批人员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请说明流转程序,如须现场勘探、现场查验、专家审核等程序一并说明。
有需要的建设单位,可提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为PDF格式,需盖审图章,并分专业、分单体打包归档)、工规证、申请表、施工图审查报告、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的回复等相关资料发送到邮箱**********@qq.com,或拨打电话0831-*******进行消防设计审查业务、资料填写咨询,提高线上审批效率。
十四、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十五、特殊消防设计情形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工程名称:(印章)申请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工程地址 | 类别 | □新建□扩建 □改建(装饰装修、改变用途、建筑保温) |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办理的) | 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依法需办理的) | |||||||||||||
特殊消防设计 | □是□否 |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 采取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 | □是□否 | |||||||||||
工程投资额(万元) | 总建筑面积(m2) | |||||||||||||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详见背面) | □(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资质等级 |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 项目负责人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移动电话和座机)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技术服务机构 | ||||||||||||||
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使用性质 | 耐火等级 | 层数 | 高度(m) | 长度(m) | 占地面积 (m2) | 建筑面积(m2)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装饰装修 | 装修部位 |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 ||||||||||||
装修面积(m2) | 装修所在层数 | |||||||||||||
□改变用途 | 使用性质 | 原有用途 | ||||||||||||
□建筑保温 | 材料类别 | □A □B1 □B2 | 保温所在层数 | |||||||||||
保温部位 | 保温材料 | |||||||||||||
消防设施及其他 |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疏散指示标志 □消防应急照明□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灭火器□其他 | |||||||||||||
工程简要说明 |
(背面有正文)
特殊建设工程情形: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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