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永福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永福县202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桂政土批函(3)〔2024〕03号)批准征收永福县苏桥镇集体土地2.3136公顷,作为永福县202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永福县202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详见永福县2024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桥镇大罗村大罗第4村民小组集体土地1.6561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水田0.0650公顷,果园1.3164公顷,其他林地0.0004公顷,农村道路0.0220公顷,坑塘水面0.2413公顷,田坎0.0110公顷)。
(二)苏桥镇大罗村福定桥第8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5609公顷,其中农用地0.5601公顷(其中,乔木林地0.1823公顷,其他林地0.0270公顷,其他草地0.3508公顷),未利用地0.0008公顷(均为裸土地)。
(三)苏桥镇大罗村黄土第7村民小组集体土地0.0966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中,果园0.0928公顷,乔木林地0.0038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永福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永政规〔202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补偿标准为:一般农用地79.618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31.8474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永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福县调整征地青苗及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方案的通知》(永政规〔2022〕2号)规定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六、土地补偿登记时间及地点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于2024年5月17日前到永福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七、其他事项
(一)从征收土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永福县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中心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永福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7日
标签: 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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