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京01破136号北京京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告知函
2024京01破136号北京京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告知函
北京京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告 知 函
(2024)京太合破管字第1号
李瑞珠: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27日作出(2024)京01破申2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北京京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务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4年4月7日作出(2024)京01破136号决定书,指定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你作为北京京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履行配合以下清算义务:
一、应向管理人移交所控制、占有、管理下的涉及北京京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列举内容:
1. 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辅助性账簿等所有涉及公司财务的账册账簿;
2. 全部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3. 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开户许可证、章程、人事档案、网银Ukey等物品资料;
4. 各类合同协议及公司资产权属权益相关文书资料;
5. 属于北京京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文件资料及物品。
二、应根据人民法院及管理人的要求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配合清算义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5月20日14时00分通过网络平台召开,法定代表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准时参加。
请于收到本函之日立即联系管理人(联系方式:132*****883)并向管理人移交上述内容,配合管理人工作。否则管理人将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北京京太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标签: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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