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任武川县大汉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任武川县大汉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公开选任武川县大汉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管理人公告

  • 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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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川县大汉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4)内0125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受理。鉴于本案案件情况及破产企业性质,为便于审理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及《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通过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实施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公开招募该案管理人,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武川县大汉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3日,注册资本8000万人民币,注册地位于武川县青山路,法定代表人为许广宏,一般经营项目为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投资、建设及经营风力发电场,新能源设备及零部件销售、供热。股东为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需为编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及团队人员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机构不存在重大债务纠纷或者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情形;

    (四)申报机构应提交《拟竞选本案破产团队成员组成名单》,并保证竞选成功后名单中的人员实际参加本案破产重整工作。对虚报成员名单的,或报送成员不参与本案办理,临时借用他人资质申报的,本院将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如竞选成功,因虚报人员影响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予以更换;《拟竞选本案破产团队成员组成名单》中注册的执业律师、会计师、清算师或税务师的人数至少达到成员总数的1/2;

    (五)申报机构及拟竞选本案破产团队成员近三年内没有被更换、被相关部门处罚等不良记录;

    (六)申报机构或团队主要成员,应办理过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重整、清算案件,并提供受理法院及承办法官联系方式;

    (七)申报机构可以长期派出到破产案件驻地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

    三、报名方式及材料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将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六份)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电子版(盖有公章扫描件PDF格式)提交到本院指定联系人处,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最新破产管理人资质的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办理本案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以及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授权手续、联系电话及职责分工等情况材料;

    (二)按照本公告附件《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提交办理本案破产团队成员近三年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案件类型数量、涉案债权债务金额、债权人人数、安置职工人数、办案时效、案件效果、案件文书等内容)不提供或未提供相关材料的视为没有相应证明材料;

    (三)拟办理本案的破产团队成员未办结的其他破产案件类型、数量及相关情况说明;

    (四)拟定本案办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措施、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内容);

    (五)拟办理本案的破产团队在本案中的初步报酬数额及支取方案;

    (六)申报机构及拟办理本案人员是否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七)签署管理人依法履职承诺书。

    (八)评分表自评及其证明材料(评分表见附件)。

    四、报名时间

    申报截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18:00止,以邮寄方式提交书面材料的,须在上述时间前寄出,逾期不列入评审范围。报名期间有申报意向的机构可到本院阅卷(不支持电话方式咨询)。

    五、评审方式

    本次评审由本院评审委员会根据《选任管理人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设现场陈述环节,按评分高低确定前三名申报机构,在前三名机构中,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产生本案管理人及备选管理人。

    六、其他说明事项

    符合条件的申报机构至少应有三家,不足三家的,本院将通过其他方式指定管理人。

    各竞选机构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本竞争选任资格;情节严重的,本院将进一步追究相应责任。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曦琛、郭玮

    联系电话:0471-*******

    电子邮箱:**********@qq.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桥开发区世纪四路

    收件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郭玮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一:承诺书.docx

    附件二:选任破产管理人评分标准.docx?


    转自: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签: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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