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中心血站“云”灾备应急服务公告招标公告

宿州市中心血站“云”灾备应急服务公告招标公告





宿州市中心血站“云”灾备应急服务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 DZSJ2024-005

采购人: 宿州市中心血站 (盖章)

代理机构: 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盖章)

2024年04月


目 录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服务要求/项目要求

第四章实质性响应审查

第五章评分办法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15

第七章采购合同(服务类参考)24

第八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31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受 宿州市中心血站的委托,现对宿州市中心血站“云”灾备应急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具备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磋商。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DZSJ2024-005

项目名称:宿州市中心血站“云”灾备应急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

最高限价:5.5万元

采购需求:宿州市中心血站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建设血站应用级“云”灾备系统,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保证血站数据信息安全和应用服务安全,详见采购需求。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供应商(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不含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以上情形第(1)(3)(4)(5)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宿州”(http://credit.ahsz.gov.cn/cms/infoPublicity/toInfoHongHeiMd.actio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发布的为准,查询截止时点为采购响应递交截止时间。

情形(2)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5月6日,每天09: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上获取。

磋商报名方式:本项目实施电话报名。电话报名后供应商编辑公司资料通过电子邮箱发送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联系方式电子版至邮箱:*********@qq.com,报名电话:157*****399,审核通过后将磋商文件电子版发送至投标人指定邮箱。

售价:每包磋商文件人民币200元整,磋商文件售后不退。

本次招标公告在宿州市中心血站官方网站发布。(http://www.szszxxz.com/col.jsp?id=108)

四、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截止、开标时间:2024年5月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投标文件加密网上提交

注:本项目开标采用远程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代表无需到场。

五、其他要求

/。

六、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宿州市中心血站

地 址:宿州市埇桥区宿蒙路236 号

联系方式:055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港利锦绣江南西区b4-104

联系方式:张工 157*****399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编号: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采购内容及预算: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2

采购人: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3

代理机构: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代理机构地址: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4

本项目类别:□货物类 ?服务类 □工程类

5

采购有效期:磋商开始后60日历天

6

成交人个数:1名

7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详见第六章供应商须知第11条

8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和答复:详见第六章供应商须知第12条

9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提交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磋商开始时间与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一致。

磋商地点: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10

评审方法:详见第六章供应商须知第22、23条及本文件第四章、第五章

11

服务提供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12

签订合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合同期限:1年

13

服务日期:服务期限1年。

14

磋商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宿财购[2021]48 号)文件,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民营企业

和小微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以磋商保证金承诺函的形式在

磋商响应文件中体现。供应商应当保证将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磋商保证金承诺函的约定,

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有效期内撤销文件、无故放弃中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不交

履约保证金、不签订合同”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

其他情形,利益受损方可向供应商主张赔偿责任,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将被纳入诚信记录。财政

部门、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将加大对供应商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未履行谈判保证金承诺函约

定的供应商,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磋商保证金承诺函格式参考附件一)

15

公告公示媒介:本次招标公告在宿州市中心血站官方网站发布。(http://www.szszxxz.com/col.jsp?id=108)

16

投标人需制作加密PDF电子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名称:投标公司全称+授权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qq.com。待进入评标阶段后,按直播主持人要求发送解锁密码至代理公司邮箱。

因资料归档要求,本项目中标人需另提供磋商响应文件纸质版:3 份,一正二副。装订和封装要求详见本文件第六章第18条。

17

以下费用均由中标成交人支付,请各供应商报价时综合考虑在报价中:按照代理合同约定,招标代理费、专家评审费(据实结算)。


第三章 服务要求/项目要求

一、服务需求

血站“云”灾备平台应急服务

随着宿州市中心血站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采供血业务管理升级为全面管理,切实保障了血液质量和输血安全。为进一步保障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维护系统安全和稳定,在宿州市中心血站现有设施的基础上,建设血站应用级“云”灾备系统,要求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能够保证血站数据信息安全和应用服务安全。

1、“云”数据备份系统:

(1)要求在宿州市中心血站目前备份系统的基础上,建设异地“云”数据备份中心,构建与生产库相同的数据库,中心数据库结构升级和血站业务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可以实时同步更新到“云”数据中心,保障“云”端数据库与生产端数据库结构和业务数据一致, 数据同步实效性精确到亚秒级;

(2)生产端与容灾中心数据实时同步,非正常情况下数据丢失控制在 30 分钟以内。

2、“云”数据恢复系统:

(1)完善数据恢复机制,要求如数据中心发生灾难性事故,及时协助宿州市中心血站将核心业务、医院输血、实验室LIS、招募等系统切换到备机,并现场安排技术工程师指导实施应急预案,保障宿州市中心血站的业务连续性。

(2)8小时以内数据恢复:根据生产库具体情况,对数据中心故障进行修复,重新构建数据库和应用系统,帮助宿州市中心血站将数据从备份节点迁移到主节点,进行性能调优,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修正,直到数据中心恢复正常。

3、“云”应用容灾应急系统:

(1)建设异地“云”应用容灾中心,必须根据宿州市中心血站应用系统的资源需求,分配相关资源,对应建立应用容灾节点,构建与宿州市中心血站一致的应用系统,要求包括:核心业务系统、招募系统、实验室Lis 系统、任务计划和移动外采、短信平台、招募接口 等应用系统。在数据安全的基础上,主节点发生灾难时,能够接替主节点的核心应用,保障核心业务的连续性;

(2)在生产环境无法修复的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出现非正常停机超过中心可接受范围的情况下,容灾环境能够替代生产环境对宿州市中心血站提供正常业务服务;

(3)数据中心完全不可用的情况下,立即启用容灾应用中心,核心业务系统切换 须在 30 分钟内可完成。

4、应急演练与持续服务:

(1)能够提供模拟各种灾难、故障场景,进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系统的有效性,同时提升在灾难发生时各环节的应急处理能力;

(2)必须具有专业化服务团队支持,提供持续服务,日常对容灾库备份状态进行监控和验证,保障备库有效可用;

(3)提供相关安全服务咨询和安全解决方案,提升宿州市中心血站信息安全意识与防护能力;

(4)提供一站式容灾系统建设服务,对宿州市中心血站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进行分析,制定可行的技术方案和实施计划,提供规划、设计、建设一站式服务,构建容灾系统,并不断跟进容灾技术的发展,保障平台的稳定性和先进性,持续改进生产库和备库的性能,不断进行调优,保障数据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5)专业备份状态监控、预警,每天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针对备库状态进行监控, 对数据可用性进行验证,每月向宿州市中心血站提供备库的监控及验证记录,保障备库的可用性;

(6)24小时应急服务:如数据中心发生灾难性事故,及时协助宿州市中心血站将核心业务、医院输血、实验室LIS、招募等系统切换到备机,并现场安排技术工程师指导实施应急预案,保障宿州市中心血站的业务连续性:持续跟进服务:安排专业数据库工程师,针对备库和主库的数据一致性进行整库比对验证,协助客户对故障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针对故障具体情况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最终避免数据和应用灾难发生。

5、要求该平台服务与和宿州市中心血站采供血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二、商务要求

序号

内容

要 求

1

服务标准

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2

服务期限

一年

3

提供服务

地点

由采购人指定

5

验收

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6

付款

付款人:宿州市中心血站

付款方式:按照宿州市中心血站财务管理制度支付。

7

履约保证金


第四章 实质性响应审查

一、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备注

1

营业执照

合法有效,符合谈判文件第一章要求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接受合一的证书),应完整的体现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内容。联合体谈判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供。

2

税务登记证

合法有效

3

财务状况报告

财务状况声明函

供应商自行出具

4

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

依法缴纳税收的声明函

供应商自行出具

5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声明函

供应商自行出具

6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供应商自行出具

7

磋商保证金承诺函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附件一


8

磋商响应函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9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书

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法人代表参加谈判的无需授权委托书,提供身份证明书即可

10

联合体磋商采购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1

信誉要求

磋商公告第二.3条要求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网站查询结果截图)附于投标文件内


二、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要求

备注

1

技术要求响应情况

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项要求


2

商务要求响应情况

符合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二项要求


3

标书规范性

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标记和签署)



第五章 评分办法

评分办法

评审项目

分值

评审内容及标准

备注

技术分(90分)

技术服务水平(90分)

1、项目实施方案(30分)

方案完善、细致、合理、完全达到或优于用户要求,得21-30分;

方案较完备、合理、能满足用户要求,得11-20分;

方案完备程度和合理性一般,基本满足用户要求但有遗漏或缺陷,得0-10分。


2、质量进度保障措施(30分)

措施完善、切实可行、保障有力、确保按期供货安装,得21-30 分;

措施较完善、较可行、保障较有力、保证按期供货安装,得11-20 分;

措施一般、保障一般、基本能按期供货安装,得0-10分;


3、售后服务方案(30分)

方案完善、细致、合理、完全达到或优于用户要求,得21-30分;

方案较完备、合理、能满足用户要求,得11-20分;

方案完备程度和合理性一般,基本满足用户要求但有遗漏或缺陷,得0-10分。


商务分

(10分)


价格标经评审满足本文件要求且在预算范围内的投标人的总报价中,最低价格为评标基准价格,得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价格分分值(取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适用范围

1.1本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1.2凡在宿州市从事货物服务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均须使用本范本。

1.3本磋商文件的最终解释权归采购单位所有。

2、定义

2.1货物服务:既是指本范本适用于货物采购或服务采购,也是指货物采购所伴随的服务或服务采购中伴随的货物采购。

2.2工程:既是指本范本适用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3采购单位:是指具体负责和从事采购业务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和采购人(采购人)的总称。

3、供应商要求

3.1 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竞争性磋商公告。

3.2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3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被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3)供应商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4)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5)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以上情形第(1)(3)(4)(5)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宿州”(http://credit.ahsz.gov.cn/cms/infoPublicity/toInfoHongHeiMd.action)或其他指定媒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发布的为准,查询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情形(2)由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

供应商参与磋商活动的费用

4.1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关费用。不论结果如何,采购单位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保密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主体应对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语言文字

磋商及磋商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磋商相关事项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部分专用术语需使用外文的除外)。

7、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勘察现场

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供应商参加的现场考察。

9、偏离

磋商文件允许磋商响应文件偏离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构成

10.1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货物服务要求/项目要求

第四章实质性响应审查

第五章评分办法

第六章供应商须知

第七章合同格式

第八章磋商响应文件

10.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其磋商响应书没有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1.1采购人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澄清、修改。

11.2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将在本项目交易平台所在地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答疑澄清栏中公布,但不指明问题的来源,所有潜在供应商均有义务自行查看该澄清或修改的内容。采购人、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发布,不足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1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质疑和答复

12.1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本磋商文件的(应提供依法获取磋商文件的证明材料),可以对本磋商文件提出质疑。质疑应当在获取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函的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12.2供应商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再接受同一供应商针对同一磋商文件提出的再次质疑(对同一质疑的补充除外)。

12.3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内容将在本项目交易平台所在地交易中心门户网站答疑澄清栏中公布,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均有义务自行查看该答复内容。

三、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13、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13.1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磋商响应函格式、资格证明文件、商务要求响应情况表、技术规格响应表、货物服务技术方案、开标一览表、分项报价表等。

13.1.1证明供应商合格的资格文件

应包括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以证明其有资格参加磋商,以及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生产、技术、服务和财务管理等方面能力的证明文件。

13.1.2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本条货物类适用)。

13.2供应商必须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一旦中标,其磋商响应文件将作为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13.3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体现本文件要求的内容。

14、磋商报价

14.1本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方案、一个报价。多方案、多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

14.2货物类项目适用: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投标产品以及其产生的采购、运输、人工、安装、售后、税费等所有费用,即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

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税费等所有费用,即为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

14.3货物类项目适用:货物服务分项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货物的名称、型号、数量、单价(含投标产品所产生的采购、运输、人工、安装、售后、税费等)、总价等内容,其合计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保持一致。

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价格标的服务分项报价表上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的服务或工程费用等内容,其合计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总报价保持一致。

14.4供应商投标的货币为人民币。

15、磋商保证金

15.1供应商在提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形式提交磋商保证金。联合体参加磋商的,其磋商保证金由牵头人提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5.2供应商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无效。

15.3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4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上缴财政:

15.5.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15.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15.5.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15.5.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15.5.5供应商在规定的磋商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或放弃候选供应商资格的;

15.5.6成交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16、磋商有效期

16.1磋商有效期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的规定。供应商如未就此提出异议,则视同接受;如承诺的磋商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时间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单位可于原磋商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磋商有效期的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可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而不失去其磋商保证金。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延长磋商有效期。

16.3在磋商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的,应承担责任。

17、磋商响应文件签署

17.1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被授权代表正确签署。被授权代表须将法定代表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

17.2磋商响应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18、磋商响应文件的标记

19、磋商响应文件的提交

20、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0.1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20.2供应商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受托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21、联合体参加磋商

由两家或两家以上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参与磋商时,应满足以下要求:(项目无要求的,注明“本项目不适用”)

21.1联合体成员除必须满足供应商资格的要求外,如本项目还有其他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符合特定的条件。

21.2联合体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职责和相应的责任,并授权其中的一个成员作为磋商代表,具体进行磋商、签署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等事务。联合体协议应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21.3联合体代表应能全权处理磋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一旦成为成交供应商,该联合体代表应负责签订合同并负责合同的全面实施,包括合同款项的收付。

21.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项目磋商,也不得再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项目中的磋商。

五、磋商与评审

22、磋商

22.1采购单位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磋商。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提供身份证明书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将否决其参与投标。

22.2采购单位按规定组成三人或以上的磋商小组。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另外,磋商小组成员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

22.3竞争性磋商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2.4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答疑。

23、评审

23.1实质性响应审查。(详见第四章)

磋商小组首先将对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实质性响应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2综合评审。(评分办法详见第五章)

磋商小组只对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按照评分细则进行综合评审。

23.2.1各供应商通过抽签方式随机产生磋商排列顺序,磋商小组将按顺序分别与供应商就商务技术内容进行磋商并进行商务技术评分。

23.2.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按顺序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并不限定只进行二轮报价,如果磋商小组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供应商进行多轮报价。在磋商内容不做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下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并进行价格评分(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最后报价也是签订合同的依据。

23.2.3磋商小组将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分和价格分汇总后得到供应商的最终评审得分,按照最终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候选人。

最终评审得分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最后报价由低到高排序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总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供应商,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3.3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加盖公章。

23.4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23.5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磋商小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人递补,以此类推。

24、异常情况处理

24.1磋商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重新组织磋商:

1)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经过多轮磋商仍不能降到预算内、且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2)经过磋商,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仍无法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影响工作的;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定标和授予合同

25、定标方式

25.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5.2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6、签订合同

26.1采购人与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具体时限本文件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6.2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变更采购数量,但变更的金额不得超过成交人原来总价的10%。

26.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26.4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后,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履约保证金

27.1 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前必须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及时、足额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27.2履约保证金是督促成交供应商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合同的一个经济制约手段。当采购人因成交供应商违约而造成损失时,可在无须征得成交供应商同意的情况下首先从其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中获取相应的补偿。

27.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履约保证金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5%。

七、质疑与投诉

28、质疑

28.1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提交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最迟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2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即提交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8.3质疑函的内容应包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28.4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将审查质疑函的格式、内容以及所附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如不符合,退回供应商;如符合要求,则在收到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书面答复。

28.5供应商对同一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再接受同一供应商针对同一环节提出的再次质疑。

29、投诉

29.1质疑人对采购单位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第七章 采购合同(服务类/工程类供参考)

项目编号:

一、合同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付款人:宿州市中心血站

2

付款条件:按照宿州市中心血站财务管理制度支付。

3

履约保证金:无

4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

二、合同条款

1. 术语的定义

1.1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是指委托和受托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委托和受托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中标供应商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货币数量。

(3)“服务”是指政府采购合同服务清单(同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服务内容。

(3)“工程”是指政府采购合同工程量清单(同磋商响应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和施工图纸中所规定的工程内容。

(4)“合同条款”是指本章所述全部内容。

(5)“合同特殊条款”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合同特殊条款”。

(6)“采购人”是指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磋商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服务的单位。

(7)“中标供应商”是指通过采购确定的提供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八章“服务需求”/“工程量清单”中所述服务/工程的成交供应商。

(8)“现场”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相关服务的地点。

(9)“验收”是指委托、受托双方依据强制性的国家技术质量规范和合同规定,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合同规定的活动。

(10)“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11)“检验”是指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2)“检验合格证书”是指检验完成后由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13)“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是指采购人根据检验合格证书签署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4)“第三方”是指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5)“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6)“采购文件”是指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本。

(17)“磋商响应文件”是指中标供应商按照采购代理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提交并最终被磋商小组接受的磋商响应文本。

2.技术规范与服务内容

2.1 投标服务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如果有的话)相一致。若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2 投标服务的服务内容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服务内容及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服务指标响应表一致。

3. 知识产权

中标供应商应保证,采购人在其接受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4. 完成方式

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第一章“八、服务需求”及“九、商务和技术要求”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服务。

5. 付款

5.1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5.2 在中标供应商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后,将按照采购文件正文部分“合同条款前附表”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

5.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不得收取质量保证金以及其他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

6. 履约保证金

6.1中标供应商应在签订合同的同时,通过CA登记的基本账户,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 %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

6.2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7. 检验和验收

7.1采购人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工作。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履约验收的,应当对验收结果进行书面确认。

7.2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内容。

7.3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7.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成立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

7.5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8. 索赔

8.1 如果服务的质量、数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服务存在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等),采购人有权根据有资质的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向中标供应商提出索赔。

8.2 在合同规定的验收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人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中标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同意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8.3 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规定的索赔通知期限内,未对采购人的索赔通知做出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中标供应商接受。如中标供应商未能在采购人提出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采购人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8.2条确定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采购人将从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9.履约延误和误期赔偿

9.1 如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提供服务,采购人有权提出误期赔偿或解除合同。

9.2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中标供应商遇到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供应商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提供服务时间。

9.3 除本合同条款第10条规定外,如果中标供应商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采购人可要求中标供应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周未提供服务费用的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未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采购人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9.4除合同第10条规定外,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延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延期支付合同款项,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因政策变化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按照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 %给予合理赔偿或者补偿。

10. 不可抗力

10.1 尽管有本合同条款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如果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应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合同款项不能被没收,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0.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那些中标供应商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中标供应商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防疫限制和禁运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0.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供应商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采购人。除采购人书面另行要求外,中标供应商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延续超过120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实施合同达成协议。

10.4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11. 税费

11.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采购人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采购人负担。

11.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中标供应商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中标供应商负担。

12. 仲裁

12.1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提交有关省、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仍得不到解决,则应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2.2在仲裁期间,合同应继续履行。

13. 违约终止合同

13.1在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采购人可向中标供应商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采购人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

(2)中标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天内,或经采购人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3)如果中标供应商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3.2在采购人根据上述第13.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后,采购人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服务,中标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分。

14.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中标供应商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采购人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供应商,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中标供应商补偿。该合同的终止将不损害或影响采购人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5. 转让和分包

15.1合同不能擅自转让或分包。

15.2 经采购人和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事先书面同意,中标供应商可以将合同项下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分包后不能终止中标供应商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接受分包的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对采购人连带承担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6. 合同修改

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但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如必须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时,当事人双方须共同签署书面文件,作为合同的补充,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7. 通知

政府采购合同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至规定的对方地址。通知以送达日期或通知书规定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晚的一个日期为准。

18.合同生效

18.1合同内容的确定应以采购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为基础,不得违背其实质性内容。合同应在买卖双方和采购代理机构、交易中心签字、盖章,并在中标供应商交纳履约保证金后即开始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以中文书就,采购人、中标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各执一份,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19. 补充条款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可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合同格式

采 购 人(甲方):

中标供应商(乙方):

采购代理机构:

甲方通过 组织的采购活动,决定将本项目采购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商定同意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合同条款及前附表;

(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投标报价表;

(3)中标通知书。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金额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

大写: 。

4.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在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有明确规定。

5.交货时间

本合同服务时间在“服务报价表”中有明确规定。

6.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四方合法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在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收到中标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采购人(甲方): 中标供应商(乙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四、合同特殊条款

(如有)

第八章 磋商响应文件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所投包号:

供应商: (盖章)

年 月 日


一、磋商响应函

(采购人名称):

1、根据贵方 (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我们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 的采购活动。我方授权 (姓名和职务) 代表我方 (供应商全称) 全权处理本项目磋商的有关事宜。

2、我方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向采购人提供所需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总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一旦我方中标,我方将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于合同签字生效后_____日内完成项目的施工、安装、调试,并交付采购人验收、使用。

4、我方承诺,在磋商有效期内如果我方撤回磋商响应文件或成交后拒绝签订合同,我方将放弃要求贵方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权利。

5、我方愿意提供贵方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是真实的、准确的。

6、我方提供以下开户行、账号,供结算货款(如果成交):

户名(全称):

开户行:

账号(请填写完整):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日期:


二、项目要求响应情况表(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填写

响应情况









































注意:

1、供应商必须将自己的服务真实、准确地填入“供应商响应情况”中,不得以“同左”或“同上”形式填写。

2、供应商必须根据自己所提供的施工或者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差异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响应情况”(优于、满足、不满足),并将这些差异内容用加粗的字体显示出来,不得出现通过改动磋商文件要求而使自己满足要求的情况。

3、如果供应商没有按前述要求去做,在项目评审中将可能被认为是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上的响应,或被视作不诚信供应商而拒绝对其做进一步的评审。

4、本表填报顺序需按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大项”中的顺序填写。

三、商务要求响应情况表(通用)

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供应商填写

响应情况









































注意:

1、供应商必须将自己的服务真实、准确地填入“供应商响应情况”中,不得以“同左”或“同上”形式填写。

2、供应商必须根据自己所投服务与“磋商文件要求”的差异情况,实事求是地填写“响应情况”(优于、满足、不满足),并将这些差异内容用加粗的字体显示出来,不得出现通过改动磋商文件要求而使自已的产品满足要求的情况。

3、如果供应商没有按前述要求去做,在项目评审中将可能被认为是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上的响应,或被视作不诚信供应商而拒绝对其做进一步的评审。

4、本表填报顺序需按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二大项”中的顺序填写。


四、本项目实施方案

(一)供应商或生产企业简介

(不超过1000字)

(二)本项目详细实施方案、售后方案等

(详细说明)

五、资格证明文件及其他重要资料

供应商必须提供下列文件:

营业执照

税务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采购人名称):

本人 (姓名) 系 (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磋商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供应商名称: (盖章)

日 期:

(需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被授权人身份证正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反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反面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供应商纳税人识别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章)

年 月 日


(五)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无行贿犯罪记录承诺函及其他承诺函(格式自拟)

一、开标一览表

标题

内容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或

被授权人(签字)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大写)

投标总报价(人民币小写)

二、服务分项报价表(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适用)

序号

内容

总价

(元)

备注


拟提供的服务或工程费用

































合计



注:本表应清楚地标明供应商拟提供的服务或工程费用等内容,其合计价格应与开标一览表中的总报价保持一致。

附件1:磋商保证金承诺函(以下格式供参考)

磋商保证金承诺函

(采购人名称):

根据贵方发布的公告,我们决定参加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

号)的采购活动,现郑重承诺:

我公司将全面、真实、有效地履行磋商保证金承诺函的约定,对于在本次招标采购活动中存在“有效期内撤销文件、无故放弃中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不交履约保证金、不签订合同”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以及在招标采购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利益受损方可向本公司主张赔偿责任,失信行为纳入诚信记录。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次报价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全称


磋商范围


磋商报价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请填写“响应”或者“不响应”)

备注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本表不需装订/制作在响应文件中,请各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由授权代表人在评标阶段评委要求做出相应报价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签字后扫描并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

最终报价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全称


磋商范围


磋商报价

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是否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请填写“响应”或者“不响应”)

备注


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

1、本表不需装订/制作在响应文件中,请各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由授权代表人在评标阶段评委要求做出相应报价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签字后扫描并发送至代理公司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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