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监管工作,有效消除安全隐患,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形成了《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修改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
1、信函。可将信函邮寄至金昌市金川区新华大道146号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科,并请在信封上标明“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传真。传真号:0935-*******(8:30-12:00 14:30-18:00)。
3、电子邮件。邮箱地址:*********@qq.com。
社会公众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请一并说明理由。本次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4日。
附件:《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4日
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校外托管场所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学生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校外托管场所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场所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学校外开办的,在非教学时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服务的固定性服务场所。
第三条 校外托管场所的管理实行“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督管理机制。市场监管、教育、卫健、公安、住建、消防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场所的监督管理及投诉信访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监管工作。并依法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的商事登记、食品安全以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经常性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家长选择依法许可的校外托管场所,查处在校外托管场所违规从事校外培训和有偿教育辅导行为,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校外托管场所违法经营案件的跟踪调查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场所的公共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治、饮用水健康达标监测、传染病防控管理工作。对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校外托管场所及其周边环境的治安监督管理,对校外托管场所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方面的业务指导与人员培训,并依申请依法核查和提供其从业人员的违法犯罪记录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场所的房屋安全、燃气使用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房屋安全、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依法实施相关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依法查处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擅自改变建筑用途从事托管经营的行为。
消防部门依法负责对校外托管场所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四条 校外托管场所实行登记管理。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水平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食品安全、房屋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相关条件的服务场所与设施,符合开办校外托管场所条件的经营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依法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事校外托管场所经营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从事校外托管场所经营必须有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提供场所符合建筑面积要求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房屋竣工验收合格或房屋安全鉴定合格有关材料(自建房),校外托管场所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建筑面积要求。
第六条 鼓励校外托管场所开办者利用商业用房开办校外托管场所。在小区居民楼内开办校外托管场所的,需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书面同意,并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2022)儿童活动场所设置要求,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后,方可开办。
第七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需延续、变更、注销校外托管场所登记的,应到原发证部门办理相关延续、变更、注销手续。
第八条 校外托管场所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不损害托管学生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相关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清算公告结束后到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为其经营范围内学生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和传染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立托管学生信息档案,对学生安全负责,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第十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校外托管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制定用火、用电、用油、用燃气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及基本安防设备,定期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测,安排专人接送托管学生,保障学生放学后到校外托管场所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履行保障学生安全义务;
(二)在约定时间未接到托管学生的,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寻找;
(三)学生托管期间应当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四)其他安全保障职责。
第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传染病防控职责:
(一)加强室内通风,定期对休息室及公共活动场所设施、餐具及生活用品等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消毒登记;
(二)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搞好环境卫生,清理垃圾和积水,做好“三防”工作;
(三)建立健全传染病防控工作制度及应急预案。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四)其他传染病防控职责。
第十三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书面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学生健康安全。
第十四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托管学生的日常管护,防止学生在托管场所及周边嬉戏、噪音扰民。预防和避免学生间欺凌、打斗等伤害事件,依法保护托管学生身心不受伤害。
第十五条 校外托管场所在托管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及时解除双方托管协议。
第十六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卫生、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并在经营场所内公示。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其他食源性疾患、火灾等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向当地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报告;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并保护好现场;
(四)配合市场监管、卫健、公安、教育等部门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并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发现疑似传染病例,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九条 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遇突发火灾等自然灾害,要紧急疏散人员到安全地带,并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积极配合应急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场所标准和服务要求
第二十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一)消防设计要求
校外托管场所消防设计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公共建筑(儿童活动场所)的要求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应包括平面布置、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内部装修、消防设施设置等方面内容,对于新建建筑还应包括总平面布局、耐火等级、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内容。
(二)场所设置要求
1.应当设置在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与建筑周边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得超过50米,场所周边150米内应有一个市政消火栓;
2.校外托管场所的场所与其他使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实体墙与其他功能分隔,且至少有1个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独立设置;
3.设置厨房的,应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门、窗应采用乙级以上防火门、窗。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使用可燃气体燃料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2006)的规定。
(三)安全疏散要求
1.各房间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时,可设置一个疏散门。相邻2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2.疏散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米,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米,每张床铺应至少有一边设置宽度不小于0.5米的通道;
3.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1.4米范围不应设置踏步;
4.不得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防盗网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在内部设置易于开启的装置。
(四)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1.根据建筑的规模和性质按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消防设施。按规定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托管场所,每层应设置不少于1个消防软管卷盘。按规定不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手动报警装置。按规定不需要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应设置简易喷淋。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米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应配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门的正上方应设置“安全出口”标志,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且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Lx;每50平方米配置1具5Kg以上ABC类干粉灭火器或2具6L水基型灭火器,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
2.消防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五)装修材料要求
不得使用可燃、易燃材料和有毒材料进行装修,装修材料必须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并符合《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2005)的要求。
(六)其它相关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2014,2018年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20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2017)、《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2005)等国家现行建设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消防安全管理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2021)的相关规定。厨房还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2006)的相关规定。以上所述技术规范和标准,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执行最新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食品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且布局合理。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饲养和宰杀畜禽等动物的区域,应位于餐饮服务场所外,并与餐饮服务场所保持适当距离。
(二)加工制作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采光照明、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容器应当无毒、清洁,使用前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四)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畜禽肉类的,还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如实记录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宜采用电子方式记录和保存相关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五)食品添加剂应做到“五专”管理。使用容器盛放拆包后的食品添加剂的,应在盛放容器上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保留原包装。
(六)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高危易腐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8℃的条件下存放。在8℃~60℃条件下存放超过2小时,且未发生感官性状变化的,应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再加热后方可供餐;禁止制售凉菜。
(七)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应建立留样制度,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少于125g。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签名,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八)校外托管场所应100%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智慧监管。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包保干部做好食品安全督导工作。鼓励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校外托管场所食品安全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公共卫生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一)配齐配足学生生活、住宿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消毒、洗手等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二)校外托管场所室内按规定进行消毒,并有消毒记
录,室内空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三)学生实行分餐制,餐具每餐前应当经过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具应当贮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未经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
(四)床上用品(床单、被套、枕巾)要定期清洗消毒;水杯每天清洗消毒,消毒后的水杯存放于保洁柜内;毛巾要做到每人一条,有标识。
(五)有住宿要求的,住宿面积与就餐学生人数相适应且不能与家庭混用;男、女生住宿要各自独立,不得男女生同处一室,门口应有明确标识;应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上铺要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每张床铺应至少一边设置宽度不小于0.6米的通道;
(六)校外托管场所设有水冲式卫生间。
(七)午休室选址应防止噪声和各种污染源的影响,宜选择有日照条件,采光、通风良好,并配备安全有效的防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八)建立学生因病缺勤登记制度,及时观察学生健康状况,做到传染病早发现、早隔离、早报告。
(九)应有充足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供水应保证校外托管场所学生的生活需要,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的要求。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基本的建筑安全标准及基本要求:
(一)托管场所建筑面积应不少于80平方米,且托管学生人均室内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
(二)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米,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三)厨房与就餐场所、住宿场所独立设置。
(四)经营场所安装必要的照明设施和视频监控,监控记录的存储时间不少于30天。
(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须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20名学生的,须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二)校外托管场所从业人员应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有精神病史、吸毒史、暴力倾向、虐待行为的人员以及曾有食品安全犯罪、猥亵、强奸等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从事学校校外托管场所经营。
(三)校外托管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禁止带病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六)加工食品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首饰、头饰。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由县、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教育、卫健、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每学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合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据相应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依法登记的营利性托管机构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报送年度报告。
相关职能部门应通过部门信息网站或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对托管机构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六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校外托管机构日常安全检查,对托管学生人数多、安全隐患大的校外托管机构增加检查的频次和力度,实施重点监管。对新开办的校外托管场所联合教育、卫健、公安、住建、消防等部门联合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督促尽快办理相关证照,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缔。
第二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不得在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兼职,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中小学生校外托管场所提供生源和经营便利。
第二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工作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要实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昌市教育局、金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金昌市公安局、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金昌市消防救援支队依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在本办法执行期间,如国家和省、市出台涉及校外托管场所新的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JCSSCJDGLJ〔2024〕 号,有效期 年。原《金昌市校外托管场所管理办法》(金市监〔2022〕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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