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质量要求
★ 一、畜、禽肉类
1、经24小时排酸后的冷鲜畜、禽肉。不得检出非洲猪瘟病毒、禽流感病毒等。
2、产品要求如下:符合国家标准GB 2707-2016鲜(冻)畜、禽产品。畜肉类:表面有干燥外膜,切面呈红色,质地坚实,指压窝迅速复平,气味正常,严禁注水、注胶等现象。禽肉类:外观淡黄色或黄色,表面干燥,有光泽,质地坚实,有弹性,气味正常,严禁注水现象。
3、提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 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二、粮油
1、包装洁净无破损,标签完好并标注应有内容。
2、 产品要求如下: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米类颗粒完整饱满,无杂质、无沙土、无米虫、无霉变;面类松散不接团、粉粒细软滑均匀、有正常光泽、无异味;油类油体清澈、有特有的本色、无其他异味。
3、 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 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三、水产品
1、 鲜或冻水产类,包括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非冰鲜类必须鲜活,利用率不低于95%;冰鲜类水产品解冻后利用率不低于80%。
2、产品要求如下:符合国家标准GB 2733-2015鲜、冻动物性水产品。眼珠稍突出,鱼鳞不易脱落,鱼鲤红色,腹部坚实有弹性,肉质紧密有弹性,指压不留指印,气味正常。新鲜、无病毒、不含有害物质。
3、冰鲜类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 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 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四、蛋类
1、三日内新鲜鸡蛋。不得检出禽流感病毒。
2、 产品要求如下:符合国家标准2749-2015蛋与蛋制品。个体均匀,蛋壳清洁完整, 色泽鲜明,无破损、裂纹,无霉斑,灯光透视时,整个蛋呈桔黄色至橙红色,蛋黄不见或略见阴影,没有霉味、酸味、臭味等不良气味,打开后蛋黄凸起、完整、有韧性,蛋白澄清、透明、稀稠分明,无异味。
3、提供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 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五、饮品
1、 罐装或瓶装。
2、 产品要求如下:符合相关国家标准。
3、 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 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 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六、蔬菜、水果
1、 新鲜、成熟、大小均匀。从色泽看,都应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颜色,大多数有发亮的 光泽,以此显示成熟度及鲜嫩程度;从气味看,具有清新、甘辛香、甜酸香等气味,可凭 嗅觉识别不同品种的质量,不允许有腐烂变质的亚硝酸盐味和其他异常气味;从滋味看, 因品种不同而各异,滋味甘淡、甜酸、清爽鲜美,少数具有辛酸、苦涩等特殊风味以刺激食欲,如失去本品种原有的滋味即为异常;从形态看,应尽量避免由于客观因素而造成的各种非正常、不新鲜的情况,例如萎薦、枯塌、损伤、病变、虫害侵蚀等引起的形态异常等。
2、 必须符合农药残留指标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七、干调副食
1、独立包装,不得是散装产品。
2、 产品要求如下:
所有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2760食品安全国家安全标准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
⑴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GB 9683》或《GB 9688》的规定。
⑵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3、 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每批所供货物其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标注有效期的80%)。
4、 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 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八、其他食品
1、奶制品:袋装奶为生产日期15天之内、盒装内为生产日期30天之内、酸奶为生产日期7天之内。
2、面包、火腿肠、泡面等成品、半成品食品:独立包装,不得是散装产品。
3、产品要求如下:
所有产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GB2760食品安全国家安全标准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等相关国家标准。
⑴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GB 9683》或《GB 9688》的规定。
⑵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 6543》的规定。
4、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5、投标人须每3个月向采购人提供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或产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或 化验单等市场流通环节所应具备的相关证照。
★九、对于采购人需求供货物资品种不在上述类别内的,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供货。同时须遵守《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卫生标准,保质、保量、保鲜,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货品。不合格的货品,中标人须无条件包退包换和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如果在供应期间食堂接收到相关关于原材料质量的通报处罚将由供应方承担,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供应商应赔偿,并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不得提供转基因产品。
★十二、投标人需保证所提供的食材符合除国家、行业强制性等相关标准及要求。
二、交货时间
原则上每周三次,投标人须送至监狱指定地点。如遇监狱临时紧急要求供货的,投标人须及时供应同质产品。
三、配送程序和标准
1、配送周期:原则每周三次,早8:30前配送;其他按需配送。采购人提前一天向供方说明所需数量和其他供货要求。投标人须应采购人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将货物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除发生客观不可抗力的情况外,不得延误。对于临时性釆购订单,中标人需要积极配合,按照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按量 将货品配送到指定地点。
2、采购人有权拒收投标人超出计划釆购的食材,投标人不得以食材品质优而提高单价, 如需求的食材市场确实出现断货,投标人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后,按照采购人的要求改送其他品牌同类同价位食材。
3、需要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运载工具,要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运输车厢的内仓应为抗腐蚀、防潮、防虫、防鼠的设计,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送货车辆应保持清洁,堆放科学合理,避免造成食材的交叉污染;如对温度有要求的应确定食材的温度,记录送货车辆温度,并记录存档。
4、生鲜、冷鲜及冷冻产品运输中需要有保温措施,保证冷链不中断,到达目的地时生鲜、冷鲜类产品外包装箱干爽,冷冻类产品无解冻现象。
5、容器要求清洁、干燥、牢固、透气,无污染、无异味、无霉变现象。
6、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更货物品种及产地、包装、规格和重量等,严格按采购人要求供应,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对不易购买、暂时短缺或产品厂家包装升级的品种,经采购人同意,可由投标人通过其它途径采购或使用指定替代品替换。
7、采购人根据自身的需求,有权终止或变更某类中的某些商品的采购。
四、配送人员
配送人员:配送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投标人需根据采购人特殊布局合理安排验收及搬运人员。
五、验收
投标人须同时提供货物清单、食材价格明细表、食材的参考价明细表、进货渠道凭证等。
投标人所供应的货品需要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行业标准、安全质量标准、卫生标准等,同时符合采购人的使用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所列的产品要求。投标人在接受订单时需要确认采购人对货品的使用要求,对于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货品,采购人有权拒收或要求更换。
1、在货物送达需方时,在采购人、投标人及食堂供餐服务单位三方均有人在场的情况下,由采购人与食堂供餐服务单位及投标人三方共同对货物进行检查并验收,验收之后出具货物清单,由三方签字确认,三方签字确认后的货物清单一式三份,每方各执一份。投标人货物的数量、质量均符合要求的,采购人不得拒收;反之,采购人有权退货。投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在 4小时内无条件更换,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因退货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2、 质量抽查
(1)抽查数量:20件以下的随机抽查不少于2件,21件以上的随机抽查不少于最小包装数的10%,不足1件的按1件抽查。
(2)按货物质量标准对货物质量进行抽查。
3、 如在使用当中发现商品存在非储藏保管不善而引起的质量问题时,投标人应无偿进行退换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4、 如果采购人与投标人双方在质量问题上有分歧时,可共同到采购单位所属地检疫部门进行鉴定。
5、 验收完成后需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卫生清扫。
六、食品溯源
食品供应链必须明确,所有食品的来源必须清晰,来源应当是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监管的流通市场或具有相关资质的厂家生产,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获得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明,生产食品的源头与供应商要有固定的合法的供应关系。投标人应保存以下资料:
1、供应商与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
2、生产企业的送货单和销售发票;
3、供应商与釆购方的釆购合同及送货单据、销售发票。
七、供货价格
1、供货价格应为交货价。主要包含:产品成本、包装配送运输、保险、装卸、标识、 退换、人员费用、质保期售后服务、增值税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
2、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投标人需要充分考虑在本项目实施期间的一切可能产生的风险和相关费用,招标人将拒绝支付合同约定货款之外的任何费用和补偿。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