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专项结余资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招标公告
中央专项结余资金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中央专项结余资金采购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项目 | ||
项目编号: | 0611-BZ160*****0177A-2 | ||
采购计划编号: | 15A6585 | ||
采购目录: | 货物类 |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合格投标人应首先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根据该项目特点设置的特定资格条件。 (一)基本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特定资格条件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国产仪器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进口仪器都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 2、投标人须为投标产品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是经销商投标,须具备所投标产品制造商或制造商中国境内代表机构认可的经销资格。 | ||
获取招标文件的地 点、方式、招标文 件公告期限及招标文 件售价 | (一)凡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补遗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招标文件购买费在各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缴纳。 (二)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2016年06月03日)起五个工作日。 (三)招标文件购买费:招标文件购买费为300元/分包(售后不退),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在投标(开标)地点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若投标人为微型企业且所投标产品为微型企业生产的,评标时由评标委员会核实认定后,可在本项目采购结果公告后持招标文件购买费发票原件至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退还手续(微型企业的认定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投标人须提供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四)供应商须满足以下两种要件,其投标才被接受: 1、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 2、按时报名签到。 | ||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 2016年06月24日北京时间09:30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2016年06月24日北京时间10:00 | ||
投标文件递交地址: | 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开标厅(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栋,见当日一楼大厅指示牌) | ||
开标时间: | 2016年06月24日北京时间10:00 | ||
开标地址: | 重庆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开标厅(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A栋,见当日一楼大厅指示牌) | ||
采购人名称: | 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 ||
采购人地址: | 重庆市北部新区春兰二路1号 | ||
联系人: | 曾晓莉 | ||
电话: | (023)******** | ||
传真: | (023)******** |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 ||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 | 重庆市江北五里店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幢503室 | ||
联系人: | 肖友东王迪 | ||
电话: | (023)**************** | ||
传真: | (023)******** | ||
投标保证金退还联系电话: | (023)******** | ||
采购内容: | 分包号及分包名称 | 采购预算 (万元) | 数量及简要技术要求、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
分包1: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微波消解仪、微波消解罐、气相色谱仪 | 272 | 详细内容见招标文件 | |
分包4: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菌落计数仪 | 350 | ||
分包11: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仪 | 175 | ||
分包12:自动溶出仪、崩解仪、脱气机、恒温干燥箱、鼓风干燥箱、马弗炉、双锁冰箱、红外制膜仪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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