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窑厂遗址珠山南麓保护房改建工程招标公告
御窑厂遗址珠山南麓保护房改建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投标格式文本十一
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适用报价承诺法)
赣建 景 招字[2016]第12号
招标项目:景德镇御窑厂遗址珠山南麓保护房改建工程
招 标 人:景德镇市御窑遗址管理处(章)
法定代表人:熊辉(章)
联 系 人:江先生电话:189*****129
编制时间:2016年06月01日
江西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印制
二○一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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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48
1.总则48
1.1招标项目概况48
1.2招标项目立项和设计48
1.3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49
1.4招标范围、质量要求和计划工期49
1.5投标人资格要求50
1.6招标文件的发售及投标文件的递交52
1.7开标会时间、地点和投标有效期52
1.8资格后审要求(本条内容不适用资格预审)53
2.招标文件的编制、修改与报送、检查53
2.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和编制责任53
2.2现场踏勘54
2.3招标答疑与澄清54
2.4招标文件的修改55
2.5招标文件的报送和检查55
3.投标报价55
3.1投标报价55
3.2工程计费标准和施工要求60
3.3工程结算和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60
4.投标文件的编制61
4.1投标文件的组成61
4.2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修改62
4.3投标保证金62
5.投标文件的递交63
5.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63
5.2投标截止期63
5.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64
6.开标64
6.1开标64
6.2开标会程序65
7.评标71
7.1评标71
7.2投标文件澄清77
8.授予合同77
8.1中标77
8.2合同签订及工程担保78
9.合同主要内容81
9.1施工合同的采用81
9.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81
9.3工程工期81
9.4工期延误82
9.5工期延误的赔偿82
9.6工期提前82
9.7工程质量83
9.8工程安全83
9.9合同价款与支付84
9.10工程款支付85
9.11材料设备供应85
9.12竣工结算85
9.13保修86
9.14其它86
10.技术规范86
10.1技术规范86
10.2材料质量和试验要求86
10.3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87
11.图纸和技术资料87
11.1施工图纸87
11.2 技术资料87
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87
12.1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87
附表一:49
附表二:64
第一部分 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审查内容汇总)
条款号条款名称条款内容
1.1.2招 标 人名称:景德镇市御窑遗址管理处
地址: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珠山中路187号
联系人:江先生
电话:189*****129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景德镇市大地建设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四季春晖19栋1001室
联系人:曹先生
电话:135*****258
1.1.4招投标监管机构景德镇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1.1.5工程名称景德镇御窑厂遗址珠山南麓保护房改建工程
1.1.6标段划分一标段:景德镇御窑厂遗址珠山南麓保护房改建工程
二标段:
1.1.7建设地点景德镇明清御窑厂遗址区内
1.1.8建筑面积1218.70㎡
1.1.9结构类型及层数钢结构+砖混/一层
1.1.10现场施工条件用地面积:/
场地情况:已具备
施工水电:已完成
勘探资料:齐全
1.2.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文物保函【2015】357号
1.2.2设计单位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2.3施工图审查备案情况已备案
1.3.1工程总投资1197万元
1.3.2本项目投资724.58万元
1.3.3资金来源专项补助
1.3.4资金到位情况已到位
1.4.1招标范围设计图纸范围土建、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工程(报价以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为准)
1.4.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1.4.3质量要求合格
1.4.4承包方式专业施工承包
1.4.5计划工期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06月30日
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2月27日
1.5.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一级资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投标申请人还应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资质(2015新标准)或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资质(2001老标准)
1.5.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具有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以国家文物局网上公布的名单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从业资格证书为准)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
1.5.3开标时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文件 ? 营业执照;
? 资质证书;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 外省、市施工企业进赣投标备案通知;
? 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
? 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
? 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
? 提供投标企业为拟派本工程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理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为不少于连续6个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的社保凭证[社保凭证:社保手册或加盖社保局业务章的花名册(含姓名、社保查询号或身份证号、缴费基数
开标时,投标人未当场、当时、当众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
1.5.4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是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壹级资质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开标时提供联合协议书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1.5.7工程分包约定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分包
1.6.1购买(下载)
招标文件时间:2016年06月03日至2016年06月17日
网站: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德镇市(房屋及市政中招标公告、答疑澄清、文件下载栏目)(http://jdzggzy.jiangxi.gov.cn/jdzzbw/)
招标文件的费用:400元,开标时现场收取。
1.6.2投标文件份数 ? 纸质资格后审标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纸质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1.6.3投标文件的递交受理单位:景德镇市御窑遗址管理处
接收地点: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6.4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06月17日 09:30
1.7.1开标会时间及地点开标时间:2016年06月17日 09:30
地点: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1.7.2投标有效期60日历天
2.2.1现场踏勘招标人不组织,投标人自行前往踏勘。
2.3.1招标答疑会不召开[投标人若有疑问请发至QQ********68信箱;招标人回复(或网上)向所有投标人答复]
2.3.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收招标文件后3天内请发至QQ********68信箱
2.3.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 10 天前,回复(或网上)向所有投标人答复
2.4.1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在投标截止日期 10 天前, 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景德镇市(文件下载栏目)
(http://jdzggzy.jiangxi.gov.cn/jdzzbw/)网上发放
3.1.2招标控制价采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料单价(定额)计价
3.1.4要约价采用 ?工程量清单计价□工料单价(定额)计价
3.1.5合同履行期间因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中标人应承担的风险中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涨(跌)幅超过要约价格±5%
3.1.6要约价中取定的企业管理费、利润等费率企业管理费0.01%;
利润0.01%;
检验试验费等六项/%。
3.1.7要约价中的材料和设备价格详见本招标文件附表一。
3.1.9投标报价的方式报价承诺法。
3.1.10
计价时采用的计价
规范、计算规范
和费用定额 ? 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 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 采用2004年《江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江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及其《费用定额》
3.1.13信息价的采用江西省景德镇市造价管理部门2016年2期信息价
3.1.14信息价缺项
的材料价格土建:按市场价格执行
安装:按市场价格执行
装饰:按市场价格执行
园林:按市场价格执行
市政:按市场价格执行
3.1.15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有,见招标文件附表二□无
3.1.16招标代理费用 □ 由中标人支付
3.2.1工程计费标准
(有标段划分的,取费标准类别不一致时,应按标段明确)土建按三类标准计取工程费用;
安装按三类标准计取工程费用;
装修按/类标准计取工程费用;
园林按/类标准计取工程费用;
市政按/类标准计取工程费用。
3.2.2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中选用的施工方法模板采用九夹板;
脚手架采用钢管;
垂直运输机械采用机吊;
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骨料采用碎石。
3.3.1工程结算时
调整工程价款方式 ? 经招标人签证认可的市场材料价差;
? 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 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 省、市造价部门颁发的调价系数或有关文件规定;
□ 其它:
3.3.2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材料供应要求:由乙方自行购买,但质量应得到甲方确认
材料结算办法:甲方确认价格后,方可采购
设备供应要求:/
设备结算办法:/
4.1.3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十项材料。
4.1.4招投标文件采用的范本2014年《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要约价专用)格式文本》。
4.3.1投标保证金
(从投标人银行基本帐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 银行转账;
□ 银行汇票;
□ 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叁万元整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德镇豪德分理处
帐户:景德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帐号:****************0733
到账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天到账(投标截止时间有变动时,到账时间顺延)。
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须在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到账时间之前;采用银行汇票或者银行保函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银行汇票或者银行保函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
未按上述约定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按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5.1.1投标文件的密封方式 ? a(投标文件)
? b(资格标文件)
6.1.2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招投标监管相关单位
6.2.1开标会程序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在30个以上时,采用开标程序一;
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在15个及以下时,采用开标程序二。
7.1.2采用的评标办法报价承诺法。
7.1.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共设置5人。
其中:招标人代表人;
抽取评标专家的专业结构:
技术类专家3人,其中:
专业抽取首席评标专家人;
专业抽取资深评标专家人;
建筑类专业抽取评标专家3人。
经济类专家2人,其中:
专业抽取资深评标专家人;
建筑类专业抽取评标专家2人。
7.1.5中标人的确定方法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所推荐的中标排序人(共推荐三名)确定中标人
7.1.6定标原则 ?第一中标排序人即为中标人;□将得分高者的第一中标排序人,确定为中标人。
7.1.7中标排序人的推荐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3家中标排序人
8.2.2工程担保 □ 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金,担保金为合同价款﹪;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内提交;
? 实行履约保证金担保,履约保证金为合同价款10﹪;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提交;
□ 实行银行保函担保,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款﹪;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天内提交。
9.3.1工程工期国家定额工期日历天;
? 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工期180日历天;
□ 投标人自报施工工期。
9.5.1工期延误赔偿费赔偿金额1300元/日历天;
赔偿费限额为合同价格的5%;
赔偿费限额/元。
9.6.1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的奖励赶工措施费/;
提前竣工奖/。
9.6.2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的奖励奖励金额/元/日历天;
奖励限额合同价格的/%;
奖励限额/元。
9.7.2达到优良工程的奖励合同价格的/%;
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
9.7.3未达到优良等级的罚金合同价格的/%;
按建筑面积/元/平方米。
9.10.1工程预付款合同正式签署后/天内,向承包人预付合同价款/%工程预付款。
9.10.2预付款抵扣工程款时间当工程款付至/时,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
9.10.3工程款进度的支付
(分进度款支付和尾款返还办法) □ 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 按工程节点支付工程进度款:
详见施工合同条款
9.12.1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
10.1.1本项目采用的技术规范本工程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
10.2.1材料质量和试验要求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建筑材料质量标准
10.3.1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执行国家、省、市颁发的相关技术规范
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2.1.1说明事项1、要约价:*******.28元。
2、投标项目经理应当与投标申请时一致,如不一致,相关投标均无效,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3、2016年5月1日(含)后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2016年4月30日(含)前发布了招标文件且按照营业税模式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但尚未开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重新编制招标控制价。未按要求调整,造成无法开标或投标文件无法导入,各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4、开标时,投标人应进行现场签到,以证明其参加了本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未进行签到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5、投标单位递交招标资料费400元/家在开标会之前现场收取。
6、开标时,须携带本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5.3款资格后审材料原件交评委审查外,还须出示评标说明事项中开标要检查的新增证书、证件【介绍信(联系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并留下联系电话)、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由本工程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担任)身份证和劳动聘用合同、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具有国家文物局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以国家文物局网上公布的名单或省级文物行政部门颁发的项目负责人从业资格证书为准)或文物保护工程责任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本人身份证和劳动聘用合同、拟派技术负责人提供具有与拟招标项目专业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证书、投标保证金银行转账单据、外省投标企业在开标前须办理好江西省文化厅核准下发的外省具有相关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入赣备案书、提供投标企业为拟派本工程授权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理的社保证明,社保证明为不少于连续6个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的社保凭证[社保凭证:社保手册或加盖社保局业务章的花名册(含姓名、社保查询号或身份证号、缴费基数)]】原件并当场当众出示,否则视为无效标。
7、本工程不要求投标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中标后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招标人和监理批准后备案。依据赣建字(2012)5号文招标人将招标期限合理压缩5-10天。
8、本招标文件中6.1.3条款修改为“投标代表人【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担任)】在规定的开标会时间未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9、各投标人应在有限期限内随时关注网站上(http://jdzggzy.jiangxi.gov.cn/jdzzbw/bszn)本工程的补充文件、通知等文件下载通知,招标人不另行通知。
10、本工程招标采用纸质标书,投标人需提供纸质版(资格后审、投标文件)标书。
11、在开标过程中,投标人对重大偏差裁定有异议的,应当场书面提出申辩理由,经评标委员会裁定申辩理由成立,恢复其投标资格后,影响到有关数据或投标人排序时,应返回到相应的节点,调整数据或排序,并重新评审。
12、为便于景德镇市检察机关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标结束后,中标排序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如中标排序人的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排序资格并依次递补中标排序人。
13、投标保证金银行进账单(需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注明工程名称和标段);投标单位应自行考虑其投标保证金出账时间,如未在规定的到帐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招标人指定账户,则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无效。
14、开标时,法人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由本工程项目负责人担任)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场,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5、本项目为电子化招投标,已取消现场报名环节,介绍信日期只要在开标日期前的时间即可。
1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版本采用GF-2013-0201。
17、本招标文件中2.3.2条款“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收到招标文件后3天内网上提出疑问”。为保障招投标过程顺畅进行,不影响建设项目如期开展,修改为“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收到招标文件后3天内,同时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网上提出疑问。”在上述规定的时间之后提出的疑问,内容可能影响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编制的,不受此时间限制。此条款其他事项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18、投标保证金到账时间:2016年06月16日 16:00之前。
19、本工程不接受受到景德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文物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限制了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
20、2015年10月1 日以后注册或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的企业只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即可。
21、招投标文件采用2014年电子版《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要约价专用)格式文本》。
2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投标申请人还应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资质(2015新标准)或具有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叁级及以上资质(2001老标准)。
23、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投标申请人联合体投标的,必须是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壹级资质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开标时提供联合协议书及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25、若具有钢结构资质企业为外省投标企业需在开标前办理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
12.1.2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设置的重大偏差、废标、无效标、拒收内容及评判标准(注:只能选择上述内容之一设定一项)内容评判标准
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如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含有建设部令第89号所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和国家七部委局令第12号、第30号所规定的重大偏差内容时,应作废标处理。投标文件的重大偏差系指下列内容: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中投标人没有加盖单位公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承诺的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8)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9)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后审时不一致的;(10)根据《08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可竞争费应按规定的取费标准和费率进行计算,不得让利,否则按重大偏差处理;(11)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并告知的重大偏差的内容;约定不明确,未告知是重大偏差的,一律裁定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裁定为重大偏差);(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13)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和资审文件中要求提供证件和材料
废标(1)投标文件有《评标委员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内容的;(2)投标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第50条规定内容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无效标(1)投标文件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8条、第35条规定内容的;(2)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未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3)本次招标要求投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必须本人到达开标现场,并携带身份证,当场查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无效。投标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理人)未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到达开标现场或未现场提供身份证的(法定委托代理人还必须持有有效的企业劳动聘用合同原件),投标一律无效;(4)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有《招投标法》第49条至第64条规定的违法情形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行业管理规定的,由招标监管机构依法查处
拒收(1)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不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3)本工程不接受受到景德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文物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明确限制了投标人投标资格期限的投标企业参加投标。
注:1、本专用要约条款内容与招标文件中相关内容一致。
2、招标人在本文件自行设置的条件中,其约定内容表述不明确,执行有争议的,按有利于投标申请人的原则处理。
第二部分 招标文件
1.总则
1.1招标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工程施工进行招标。
1.1.2招标人: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2。
1.1.3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3。
1.1.4招投标监管机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4。
1.1.5工程名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5。
1.1.6标段划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6。
1.1.7建设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7。
1.1.8建筑面积: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8。
1.1.9结构类型及层数: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9。
1.1.10现场施工条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1.10。
1.1.11招标文件第二部分部分内容为通用要求条款,招标人擅自修改的,修改内容无效。
1.1.12本招标文件中除标题外的黑体字内容为重要内容,招标人和投标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1.2招标项目立项和设计
1.2.1立项批准文件: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
1.2.2设计单位: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2。
1.2.3施工图纸备案情况: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3。
1.3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3.1工程总投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1。
1.3.2本项目投资: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2。
1.3.3本项目资金来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3。
1.3.4本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3.4。
1.4招标范围、质量要求和计划工期
1.4.1招标范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1。
1.4.2招标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2。
1.4.3质量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3。
1.4.4承包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4。
1、依法进行施工分包的,应当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的规定。
2、专业工程分包: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根据“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分包专业工程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规定,招标人允许总承包企业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的,投标人应当将拟分包的专业工程内容、专业分包企业情况在投标资格送审文件中说明,中标后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招标人不得向总承包企业(投标人)指定专业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不得在一个招标项目中同时接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总承包企业(投标人)的专业分包。
招标工程项目中的暂列金额(指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暂估价(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或者设备暂估价),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禁止将达到招标规模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违法分包。
3、采用专业工程招标的,专业承包单位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
4、劳务作业分包:允许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1.4.5计划工期: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4.5。
1.5投标人资格要求
1.5.1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满足招标人的施工资质等级要求。
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1。
1.5.2投标人拟派的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为市政类注册建造师或园林绿化项目经理)担任,注册专业和资格等级: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2。
1.5.3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为此,所提交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原件。
(2)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书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
(4)建造师注册证书(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证书)原件。
(5)外埠来赣施工单位还应持有江西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的进赣投标备案通知手续材料原件。
(6)投标保证金转帐凭证。
开标时,投标人未当场、当时、当众按上述规定提交有关证书原件或材料原件的,作为自动弃权,不得参加开标会。
1.5.4两个以上法人可组成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开标时应出示有效的联合体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及承担本招标工程相应的资格条件。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工程招标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4。
1.5.5投标人的法定代表委托人应当由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招标项目应为市政类注册建造师或者园林绿化项目经理)担任。
1.5.6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组织结构【指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五大员)、主要技术人员】应当与《投标资格送审文件》中的组织结构人员一致。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无效标处理。
1.5.7采用总承包方式招标的,招标人对工程分包约定的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5.7。
1.5.8本工程项目招标,严格执行《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建市[2008]4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
1.6招标文件的发售及投标文件的递交
1.6.1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和网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1。
1.6.2投标文件的份数:投标人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的规定, 编制电子投标文件、资格后审标文件各一份(简称电子投标文件,下同),按电子招投标的要求进行打包、加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传输递交,开标时投标人应带电子钥匙(对该电子投标文件进行加密的CA锁)到开标现场对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按自动弃权处理,该投标人不得参加开标会;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或者无法读取,或者当所有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仍无法解密、或者未到场进行解密的,均按投标无效处理。
1.6.3接受投标文件的单位和网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3。
1.6.4投标截止时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4。
1.7开标会时间、地点和投标有效期
1.7.1开标会时间和地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7.1。
1.7.2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7.2。
1.7.3投标人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8资格后审要求(本条内容不适用资格预审)
1.8.1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的,招标人编制的资格审查文件应当与本招标文件同时发布。
1.8.2投标人应当按招标人发出的《资格审查文件》要求编制《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和提交资格审查资料,按本招标文件4.2.1和4.2.2要求签署和修改资格后审标。
1.8.3投标人应当将招标人要求提交的所有材料(指证件、证书)进行扫描,编制到《投标资格送审文件》内,并与投标文件同时上传递交。开标时,投标人应带好资格后审需审查的证件、证书原件,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
2.招标文件的编制、修改与报送、检查
2.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和编制责任
2.1.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
2.1.2招标文件的编制责任与组成:
(1)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者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其编制责任由招标人承担,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委托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负。
(3)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2.3条所述的招标答疑会记录和2.4条发出的补充(修改)通知。
2.2现场踏勘
2.2.1现场踏勘:招标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2.2.2现场踏勘的费用由投标人自理。
2.3招标答疑与澄清
2.3.1招标答疑会:不召开答疑会。投标人网上提出疑问,招标人网上向所有投标人答复。
2.3.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2中约定的时间前,网上向招标人提出疑问,以便招标人在答疑中澄清。
2.3.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3中规定的时间内,在网上公布投标人提出的所有问题(不得公布投标人的名称),并对投标人所提出的问题进行澄清,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采用电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投标人提出问题和招标人作出澄清均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投标人及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3.2、2.3.3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问题(资格后审招标,采用不记名方式提出质疑)和作出澄清。
2.3.5招标人答疑澄清内容应报送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接受其检查。
2.4招标文件的修改
2.4.1招标文件的修改时间: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2.4.1规定的时间内,招标人可能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2.4.2补充通知应报送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并接受其检查。
2.4.3补充通知应当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同等法律约束作用。
2.5招标文件的报送和检查
2.5.1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依法、依规、依照标准和规范及劳动定额和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文件,并承担编制责任。招标文件发出前,按《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报送至县级以上有直接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招投标监管机构在检查时如发现招标文件中有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内容,责令招标人改正。
3.投标报价
3.1投标报价
3.1.1投标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约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内容的价格体现。
3.1.2招标控制价采用: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2。
招标人应当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
3.1.3招标人确定要约价的原则:招标人依据招标控制价合理确定招标项目的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要约价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1、参考当地建筑市场实际价格水平,要约价不得盲目追求低价;
2、综合考虑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施工工期、施工环境、施工组织措施、技术难易程度,企业管理费用及利润的合理获得等因素;
3、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以及政策性文件中规定的人工费等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下浮。
3.1.4招标人要约价的计价方式:要约价的计价方式应当与招标控制价一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4。
3.1.5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和中标人各自应承担的计价风险: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1、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2、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双方签定的《施工合同》等相关规定执行。
4、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
本工程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需承担因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招标人应当在专用要约条款3.1.5中约定(招标人约定中标人承担材料价格的风险宜控制在5%以内),未超过要约条款约定涨(跌)风险的,由中标人承担(或者受益);超过要约条款约定涨(跌)风险的,由招标人承担(或者受益)。
招标人没有约定因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风险(即零风险)的,投标人不承担风险费用,工程施工阶段,因市场物价波动所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招标人承担或受益。
3.1.6要约价中取定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6。
3.1.7要约价中采用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格:招标人在确定要约价时,应当参考当地建筑市场材料和设备的实际价格,招标人不得采用整体下浮的方式确定要约价。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中采用的设备和材料价格填写在本招标文件附表一中。
3.1.8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要约价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要约价应当公布至综合单价分析表(含施工措施部分),未按要求公布的,招投标监管机构不予检查,由此造成的工程经济纠纷由招标人负责。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工作内容应当一致。
3.1.9招标人约定本工程的投标报价方式:采用报价承诺的方式。
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并结合市场实际情况确定要约价,要约价应当等于或者小于招标控制价(有最高限价规定的,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要约价进行认真地分析,在确保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生产、施工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结合自身技术水平、管理、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的变化及风险,做出是否有能力实现要约条件的判断,投标人不得盲目承诺报价。
未响应要约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能接受,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3.1.10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采用的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费用定额: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0。
3.1.11工程量清单编制误差(指工程量与施工图的计算误差)的调整,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1.12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或者要约价)有疑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以提出书面质疑或者网上无记名公开质疑。针对投标人合理的质疑,确属需调整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或者要约价),并在开标之日前五天告知所有投标人或者在网上公开所有的质疑问题(不得公布单位名称)和答疑,并将调整后的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重新同时公布,调整后重新公布的要约价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评审依据。
招标人或者编制机构对投标人在开标前,针对招标控制价(或者要约价)提出的误差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或者开标前未作答复的,视同默认。中标后,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存在编制误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按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江西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整误差,修正合同价,签订补充合同,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中标人在开标前未书面或者网上提出对招标控制价(或者要约价)的误差,或者签订施工合同后一个月内未提出对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或者要约价)的误差内容,视同无异议,招标范围内的价款不予调整。
3.1.13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信息价的采用:信息价的采用详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3。有多个信息价时,招标人应约定其中一个信息价。
3.1.14信息价缺项的采用: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4。
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信息价中缺项部分的材料,招标人可参考市场价格确定材料价格,招标人采集市场价格后应当按照《江西省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办法》(赣建字[2001]7号)文件的规定确定材料价格。
3.1.15招标控制价(含要约价)中涉及到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5。
3.1.16招标人约定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的,招标人应将招标代理费用列入招标控制价(含要约价)其他项目费中,招标代理费的计费基数为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代理费用是否由中标人支付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1.16。
3.2工程计费标准和施工要求
3.2.1工程计费标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1。
招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1中的计费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和计取工程费用。
3.2.2招标控制价(要约价)中选用的施工方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2。
招标人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2.3中的施工方法编制招标控制价和要约价。
3.3工程结算和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
3.3.1工程结算时调整工程价款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1,并在合同中约定。
工程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
3.3.2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2。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3.3.2中约定由招标人采购的材料与设备供应要求及结算办法,并体现在合同中。
(2)凡投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必须提供出厂合格证书及试验资料,钢材、水泥进场后均必须作二次试验并将试验报告送招标人,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否则,招标人有权制止使用并追究投标人的违约责任。
4.投标文件的编制
4.1投标文件的组成
4.1.1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书;
(2)投标书附录;
(3)江西省建设工程要约价响应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联合体投标各方共同投标联合体协议书;
(7)辅助资料表;
(8)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9)投标人提交投标资格预审表的复印件;
(10)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1.2本次招标项目招标人按上述内容确定投标文件的组成,招标人要求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的内容组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1.2。
4.1.3本招标项目招投标文件采用的范本: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1.3。
投标人在使用该招标投标示范格式文本时,如相关内容较多不够填写,由投标人自行添补。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带好相关证件(证书)、材料等原件,并提交(以备)评标委员会审查。
4.2投标文件的签署和修改
4.2.1电子投标文件均应当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并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加盖电子签名章。
4.2.2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和行间插字,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招标人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单位电子公章。
4.3投标保证金
4.3.1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3.1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基本帐户转入招标人指定帐户,不能提交现金。
4.3.2当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3.1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为多种方式时,投标人可任选其中一种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3.1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拒收,并按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4.3.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3.1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时,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的,其投标保证金应当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4.3.1中规定的时间之前到帐;采用银行汇票或者银行保函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银行汇票或者银行保函递交给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4.3.4未中标的投标人应在接到招标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退回图纸和有关招标资料,招标人同时如数无息退还其图纸押金。
4.3.5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5.1.1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按照电子招投标的要求对投标文件(指投标文件、资格标文件)进行打包、加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传输递交。
5.2投标截止期
5.2.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6.4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网络传输递交。
5.2.2招标人可以按本文件2.4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在上述情况下,招标人与投标人以前的投标截止期方面的全部权力﹑责任和义务,将适用于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期。
5.2.3超过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通过网络退还给投标人。
5.2.4招标人误收了按规定应当拒收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在查明情况后将重新退还投标人,已参加评标的将终止评标资格。
5.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5.3.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可通过网络撤回并对其进行修改,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再通过网络重新上传递交。
5.3.2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报有关监管部门按违约处理,给予不良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6.开标
6.1开标
6.1.1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及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会议,参加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准时出席开标会议。
6.1.2开标时,招投标监管机构派员到场进行监督。同时邀请出席开标会的单位有: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
6.1.3投标人代表[指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在规定的开标会时间 (即迟到15分钟以上)未到达或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将视为自动弃权。
6.2开标会程序
6.2.1开标会程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6.2.1。
公开招标项目,当递交投标文件在15家以上时,采用下列开标程序一;公开招标项目,当递交投标文件在15家及以下时,采用下列开标程序二。
开标时,招标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要约价的计算等,均按照四舍五入保留二位小数的计算原则执行。
开标程序一:采用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在15家以上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宣布本项目下载招标文件的数量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数量。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6)招标人使用计算机将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随机编号(该编号为投标人本次开标会的唯一编号)后,再采用摇号机随机抽取30个备选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超过30个的,所有投标人均作为备选投标人】,不排序;当投标单位超过摇号机一次摇号数量时,可采用人工摸球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备选投标人。
(7)随机抽取的30个备选投标人先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对电子资格标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备选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或者备选投标人解锁失败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
备选投标人解锁后,出现备选投标人少于30个时,招标人应在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补足30个备选投标人(如剩余的投标人不够补足30个时,则全部补入备选投标人),其他投标人退场;补足30个备选投标人的流程只限一次,补入备选投标人出现解锁失败时,不再补入备选投标人;补入备选投标人未到开标现场或者备选投标人解锁失败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
(8)开启备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布所有备选投标人的承诺报价;响应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响应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文件退回。
开标时,当有效投标报价的备选投标人不足3个时,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结合招投标实际情况选择重新开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9)招标人从已随机编号的有效投标报价备选投标人中随机抽取15个投标人(如有效投标报价备选投标人不足15个的,则全部入选),不排序。抽取方式采用摇号机摇号和人工摸球两种,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剩余的有效投标报价备选投标人作为侯补投标人。
(10)现场查验随机抽取产生的15个投标人的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园林绿化项目为市政类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者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证书)、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凭证等材料原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宣布牵头人,外省进赣投标人需提供进赣备案手续。电子化招标项目,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现场进行验证并比对,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原件备查。
当现场相关证件(证书)查验出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书)原件时,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再在剩余的侯补投标人中随机抽取补足15个投标人,并验证,以此类推。
(11)查验相关证件(证书)后,将15个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含资格标文件),全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①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认定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评审,资格审查结果待后与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同时宣布。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可结合招投标实际情况选择重新开标,或者重新组织招标。
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直接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2)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的内容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3)宣布经评审合格和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当出现投标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时,招标人应当在剩余的侯补投标人中再随机抽取并补足15个,经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将其投标文件(采用资格后审的项目,含资格标)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审查);当经评审的合格投标人达到15个时,剩余的侯补投标人退场。
当剩余的侯补投标人个数不足以补足15个时,则全部补充进入证件(证书)查验和评审程序。
(14)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招标人在开标现场按已确定的方式(摇号或摸球)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第一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或者第一中标侯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侯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侯选人。
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的排序结果进行确认。
(15)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16)开标会结束,投标人离场,招标转入定标阶段。
(17)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超过2天的,公示期顺延最少应有1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开标程序二:采用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递交投标文件在15家及以下时,按以下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
(1)宣布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计分人、记录人。
(2)宣布开标纪律和注意事项;宣布本项目下载招标文件的数量和递交电子投标文件的数量。
(3)介绍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不得介绍)。
(4)宣布评标原则,简述评标办法。
(5)介绍参加开标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6)招标人使用计算机将已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随机编号(该编号为投标人本次开标会的唯一编号),不排序。
(7)投标人先对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对电子资格标进行解锁),招标人再对所有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锁(含电子资格标)。
(8)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宣布所有投标人的承诺报价;响应要约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未响应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文件退回。
开标时,当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不足3个,招标失败,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9)现场查验已随机编号投标人的相关证件(证书)原件,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建造师注册证书(园林绿化项目为市政类建造师注册证书或者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证书)、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凭证等材料原件;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并宣布牵头人,外省进赣投标人需提供进赣备案手续。电子化招标项目,系统自动显示投标人的相关信息,现场进行验证并比对,投标人应当自带证书原件备查。
当现场相关证件(证书)查验出现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书)原件时,招标人应当按投标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其投标文件退回。
(10)将查验相关证件(证书)有效后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全部送评标委员会评审。
①采用资格后审的,评标委员会首先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经资格审查认定不合格的,其投标文件不再评审,资格审查结果待后与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同时宣布。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后,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时,评标委员会应认定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②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直接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1)评标委员会按评标办法规定内容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12)宣布经评审合格和存在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的投标人名单(采用资格后审的,同时宣布资格审查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名单)。
(13)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招标人在开标现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第一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或者第一中标侯选人,第二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二中标侯选人,第三次随机抽取的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为第三中标侯选人。抽取方式采用摇号机摇号和人工摸球两种,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随机抽取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人的排序结果进行确认。
(1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结果,当场宣布中标人或中标候选(排序)人。
(15)开标会结束,投标人离场,招标转入定标阶段。
(16)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将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本地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节假日超过2天的,公示期顺延最少应有1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人。
7.评标
7.1评标
7.1.1评标工作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经贸委、建设部等七部委第12号令之规定组成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在项目分管的招投标监督机构的监督下,并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由专家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
(1)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评标委员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5条规定内容的;
②投标文件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50条规定内容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废标情形。
(2)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处理: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34条、第37条、第38条规定内容的;
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情形。
(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①投标文件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28条、第35条规定内容的;
②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未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情形。
(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①投标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51条规定内容的;
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情形。
(5)委托代理人、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收或者退回投标文件: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36条规定内容的;
②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③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④外省进赣投标企业未办理进赣备案手续的;
⑤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未出具企业劳动聘用合同的。
(6)投标人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①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的;
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65条、第67条、第68条、第74条规定的;
③有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局令第30号)第69条、第71条、第74条、第75条、第76条、第80条规定的;
④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偏差。非重大偏差的其他偏差均属于细微偏差。
7.1.2评标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2,以下评标办法经招标人采用即为本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
采用《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赣建招[2014]4号)附件“报价承诺法”评标,本评标办法投标文件不设置施工组织设计,招标人要约价与招标控制价同时发出。
7.1.3开标前由招标人从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或设区市分库中按规定随机抽取不少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二的评标专家,与招标人派出的不大于成员总数三分之一的招标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
7.1.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4。
7.1.5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的方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5。
7.1.6定标原则: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6。
7.1.7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推荐中标排序人的数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7.1.7。
7.1.8评标程序
1、招标人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并推荐评标委员会组长;
3、采用资格后审的,在投标文件评审之前,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标进行资格审查验证。电子化招标项目主要与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应用信息数据库进行电子比对,按下列内容确定合格投标人名单:
(1)查验或者电子比对投标人企业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进赣备案、投标保证金提交凭证;
(2)查验或者电子比对委托代理人委托书和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单位是否与投标单位一致,不一致的投标资格无效;有在建项目的是否符合规定;
(3)查验或者电子比对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荣誉等情况(无该项要求的不查);
(4)查验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5)开标现场公布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和不合格名单(与投标文件评审结果同时公布)。
4、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的要求,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
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有不响应性内容时,属重大偏差被认定为废标的,按废标处理。
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当投标文件出现重大偏差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时,招标人将从剩余的已随机编号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并补足15个。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程序先对其资格标进行资格审查验证后,再对其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以此类推。
6、中标人或中标侯选(排序)人的确认。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达到15个时(或者所有有效投标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当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15个时),由招标人在开标现场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中标人或者中标侯选(排序)人,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即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或中标侯选(排序)人
7、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中标人或中标侯选(排序)人。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评委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与评标报告一并提交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并记录在案。
8、将评标结果和经评标委员会确认推荐的中标人或中标排序人在开标现场公布。
对在开标现场出示的证件原件有争议的,评审裁定废标、无效投标、否决投标、重大偏差等有异议的,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资格审查(送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的规定进行核验和裁决。
9、评标结束。
7.1.9招标文件有规定、有要求、有禁止的内容,但没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是废标或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不得判定为废标或重大偏差。
7.2投标文件澄清
7.2.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部分内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未出席开标会的,可由其授权委托的委托代理人进行澄清并签字,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对委托代理人在开标现场澄清的有关问题进行书面确认。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但不允许更改投标报价或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8.授予合同
8.1中标
8.1.1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报分管招投标监管机构签收,并于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8.1.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8.1.3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8.1.4不管中标结果如何,招标人都有权拒绝任何投标人要求对评标﹑定标情况和未中标原因的任何解释。
8.1.5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在办理招投标备案时,应将工程的中标情况及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在江西省建设招标投标网“江西省工程建设合同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注册建造师(园林绿化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负责人,具体要求详见《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资格审查监管办法》(赣建字[2013]1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建招[2009]9号)文件的规定。违反规定投标的,取消投标资格,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
8.1.6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三十天内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8.2合同签订及工程担保
8.2.1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2.2房地产开发、公开招标项目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本工程担保的方式: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8.2.2。
(1)本工程实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
①招标人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按照《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及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保函一般由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在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交同等数额的支付保函。
投标人履约保函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
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28天内一直有效。
②本工程超过1亿元人民币,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担保金额和滚动担保期限按年度划分。
③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手续费不列入投标报价,在投标附录中计取,并在合同中约定。
(2)本工程实行履约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
①中标人在同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依法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或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
本招标项目中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中要求的数额和时间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
②在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同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合同金额的的支付担保。
③投标人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一直有效;招标人支付担保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28天内一直有效。
8.2.3中标人逾期未同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未按时提交履约担保(保证金),招标人将没收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并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由于招标人的原因未同中标人签订合同,中标人有权依法要求招标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8.2.4招标人与中标人均应忠实履行合同,当发生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含招标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债权人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金额内的全部担保责任。
8.2.5设计变更所造成的工程量增减的合同价款调整在合同中约定。
8.2.6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项目分管的招标办备案。
8.2.7招标人支付担保函和承包商(中标人)履约担保函、低价施工风险担保函、承包商(中标人)供货保函等担保函均采用《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试行)》(建市[2005]74号)示范文本。
9.合同主要内容
9.1施工合同的采用
9.1.1施工合同应采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示范文本。
9.1.2装饰工程合同采用《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GF-96-0205)示范文本。
9.1.3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依法签订。以下为招标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容,涉及投标人的条款在投标文件中进行承诺。
9.2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9.2.1进度计划
(1)报价承诺法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标人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一周内,将具有工程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报招标人审核批准。
(2)乙方必须按批准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进度的监督、检查。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报甲方批准后实施。
9.3工程工期
9.3.1本招标项目的国家定额工期,以及招标人要求的施工工期或招标人要求投标人自报施工工期的约定: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3.1。
9.4工期延误
9.4.1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程或部分工程,甲方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9.5工期延误的赔偿
9.5.1非本招标文件9.4条款的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工期延误赔偿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5.1。
招标人可从应向承包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
9.6工期提前
9.6.1合同工期提前于国家定额工期,工期提前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6.1。
9.6.2实际施工工期提前于合同工期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6.2。
9.7工程质量
9.7.1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以上要求,乙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设计变更等技术文件为依据施工。
9.7.2乙方自报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同约定条件。如工程竣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条件,且质量等级达到承诺的优良工程奖者,甲方将根据有关规定支付优良工程奖奖金。
乙方达到优良工程奖的奖励: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7.2。
9.7.3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至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乙方承诺的优良工程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赔偿金。
乙方未达到优良等级的罚金: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7.3。
9.7.4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因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9.8工程安全
9.8.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9.9合同价款与支付
9.9.1合同价款的确定:投标人中标后,其响应要约价的承诺报价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属约定允许范围内的价格调整,由发、承包双方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协议条款中具体明确约定。
9.9.2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文件的规定。
9.9.3合同价款的调整:采用报价承诺法招标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按计价规范、设计变更、隐蔽签证和合同约定及本招标文件约定应调整的范围调整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不得以其他任何因素或理由调整合同价款。
9.9.4价格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机械台班、材料、工程设备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以下约定据实调整:
1、合同履行期间,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发生变化且符合国家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人工、机械使用费等调整文件规定的,应调整合同价格,但要约价中的人工费或人工单价(机械费或机械台班价格)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的涨(跌)幅超过招标人约定的主要材料要约价价格调整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3、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采购的主要材料的涨(跌) 幅在招标人约定的主要材料要约价价格调整幅度以内(含)的,由中标人承担或者受益。
9.10工程款支付
9.10.1招标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数额: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1。
工程开工后,招标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工程预付款。此费用仅用于乙方支付开始施工时与本工程有关的费用。如乙方滥用此款,甲方有权立即收回。
9.10.2预付款开始抵扣工程款的时间: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2。
9.10.3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分进度款支付办法和尾款返还办法):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9.10.3。
9.11材料设备供应
9.11.1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详见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
9.11.2除甲方供应材料、设备外均需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甲方确认。
9.12竣工结算
9.12.1竣工结算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必须按照招标控制价与要约价的下浮比例进行调整,计算下浮比例时应当扣除Z值(暂估价)。
9.13保修
9.13.1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规定依法对本工程进行保修。
9.13.2甲、乙双方在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签订保修书,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9.13.3保修期限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保修费用执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质[2005]7号)。按国家规定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具体明确。
9.14其它
9.14.1严格执行报价承诺法中的招投标人须知:详见《关于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中全面推行报价承诺法评标的通知》(赣建招[20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10.技术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
10.1技术规范
10.1.1本招标项目采用的技术规范: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1.1。
10.2材料质量和试验要求
10.2.1本招标项目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的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2.1。
10.3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
10.3.1本招标项目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0.3.1。
11.图纸和技术资料
11.1施工图纸
11.1.1本招标项目的施工图纸: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11.2技术资料
11.2.1本招标项目的技术资料:详见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
12.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2.1招标人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12.1.1招标人需要说明的事项: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1。
12.1.2招标人设定的重大偏差内容及废标、无效标、拒收及评判标准:见招标文件专用要约条款12.1.2。
招标控
制价编制单位
编制人:胡勇盛、曹健(注册执业章)
招标控制价:*******.47元;
其中:建筑:*******.54元;
装饰:0元;
安装:589454.93元;
市政:0元;
园林:0元。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总代理人:曹健
招标文件编制人: 郝珏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招
标
单
位
招标人:景德镇市御窑遗址管理处
(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招投标监管机构
招投标监管机构:
(单位章)
备案受理人:
负责人:
附表一:
招标控制价及要约价主要设备和材料用量、价格及差价明细表
序号设备、材料名称及规格进项税率(%)单位数量信息价或市场参考价(元)要约价(元)差价(元)差价小计(元)
注:1、本表中的主要设备和材料名称及规格、单位、数量和信息价或市场参考价、要约价由招标人填写。
2、招标控制价中主要设备和材料采用的信息价或市场参考价应填写在本表相应的栏目中,要约价中采用的主要设备价格和材料价格应填写在本表的要约价栏目中。
3、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制。
附表二:
招标人其他项目(暂列金额及暂估价)计价明细表
序号项目名称进项税率(%)单位数量金额(元)小计
1匣钵墙249228.00249228.00
2搭扣式无缝铝扣板天棚107397.00107397.00
3现有南麓保护房拆除100000.00100000.00
4现有遗址保护100000.00100000.00
5蓄水池200000.00200000.00
6蓄水池内陶瓷太湖石50000.0050000.00
7绿化项目300000.00300000.00
8室外排水200000.00200000.00
9其他子目0.000.00
10手孔井-1座300.00300.00
11室外阀门井-4座1200.001200.00
12集水坑600.00600.00
13其他子目0.000.00
合 计*******.00
注:1、招标人应当将本招标项目中的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暂估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总承包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内容全部填写在本表中。
2、此表不够可自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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