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和平街小学校章程
屏山县和平街小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屏山县和平街小学校
地址:屏山县屏山镇汇龙路66号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
建校时间:2017年8月
第三条学校在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教育工作,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学校面向县教育局划定的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学校设计规模为六个年级。
第五条学校实行在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六条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七条办学宗旨:立德树人,以和育人
第八条办学目标:以人为本,五育并举
第九条发展规划(规模)
在学校现有规模的基础上,不断改善办学条件,软件硬件齐抓,建成标准化的城区学校。
校风:求真、求善、求实、求新
教风:敬业、爱生、进取、奉献
学风:勤学、善思、好问、力行
第十一条校训:和人和众和天下,学古学今学圣贤
第十二条管理理念:和谐高效,精细有序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十三条学校按编制设置党支部书记、校长、副校长、党政中心主任、教学中心主任、教师中心主任、学生中心主任等干部,学校内设党政服务中心、教学管理中心、教师发展中心、安全保障中心、学生发展中心、后勤保障中心等工作机构,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
第十五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校长需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依法对学校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循教育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注重教职工队伍建设。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密切配合,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七条 校长的主要权限: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名或任免中层干部,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三)依据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实行教职工聘任制,人事分配制度的制定和改革及教育教学改革。(改革方案和措施在征求学校党支部意见后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由校长组织实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教职工考核、奖惩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奖惩。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政策,合理支配学校经费、校舍和仪器设备等。
(六)行使国家和政府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八条学校成立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副校长组成,集体议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人事、计财、课程、采购、考核、评价、分配等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行政办公会,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办公会成员是学校日常管理的主要力量,执行校长办公会的各项决定。行政办公会主要贯彻学校意志,安排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行政办公会也是对在学校进行日常管理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完善的议事团队。
第二十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和平街小学党支部,党支部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党章的有关规定开展组织活动。党支部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堡垒作用。具体任务如下:
(一)保证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基本路线在学校的贯彻执行。
(二)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充分发挥党员的模范作用。
(三)努力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学习,开展好活动,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觉悟和师德水平。
(四)做好积极分子入党的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壮大党组织。
(五)参与决策学校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六)领导教代会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教代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七)支持、领导学校工会、少先队等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并定期召开会议。其主要任务是:(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草案。
(二)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和措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学校对教师的考核,奖惩方案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四)审议决定教师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
(六)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动员教职工努力完成学校各项工作任务。教代会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第三章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二条校长根据编制和工作的需要聘任教师,学校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学校注意抓好教师继续教育,骨干教师的培训,采取措施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做好小学教师学历提高工作,改善教师工作生活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第二十三条学校做好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的考核,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职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教育原则和有关法规,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不改者。
(二)故意不完成学校交给的教育教学任务,给学校工作造成损失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者。
(四)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荣誉的其他行为者。
第二十五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一)学生有接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学生有权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学生有权获得学校提供的在当前情况下最好的教育。
(四)学生有权得到人格的尊严和公平的对待。
(五)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
(六)学生有权通过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见、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对全面发展的、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思想品德高尚的热爱集体、爱护公物典型的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学校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通知家长共同教育好学生。
第四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活动课程的整体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为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整体素质奠定基础。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务处组织全体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活动,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师实践活动,积极组织教师撰写教育科研论文,积极推广科研成果成功经验,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条坚持“立德树人,增智奠基”的办学宗旨,深入贯彻落实《中小学德育工作纲要》等德育方面的政策法规,成立以校长为主的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优化育人环境,发挥学校育人作用。
第三十一条班主任应加强与任课教师,家长的联系,了解掌握学生思想品德行为及学业等情况,做好学生素质评价。
第三十二条坚持面向全体,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注重巩固双基,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培养正确的学习习惯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坚持听评课制度,搞好每期全员教学竞赛活动和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三十四条学校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适当布置课后作业,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第三十五条学期末学生测评工作按上级要求进行。学校质量目标由教务处拟定、教代会讨论通过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德、智、体全面评估教育教学质量标准,合理评定教师教育教学质量,不断加强教师工作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体卫工作的法规,认真抓好体育课,增强学生体质,每年一次全面体检,每年一次大型运动会。
第三十七条学校抓好美育工作,以上好音乐、美术课为龙头,结合学科特点及学校学生实际,建立兴趣小组,联系实际,对学生进行美育教育,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三十八条组织开展好校外、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抓好学生卫生保健与安全教育,使学生身心得到全面发展。
第五章入学及学籍管理
第四十条入学:由学校负责招收本辖区内年满6周岁及以上的儿童入学,并按有关规定采取随班就读的方式招收辖区内智残儿童入学。
对不具备学习能力的儿童经学校核查,报上级主管部门和镇政府审批后可暂缓入学或免于入学。
第四十一条休学、复学:对因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批准其休学。复学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编入相应的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转学:对因故申请转学,经学校教务处核准符合条件者,准予转学。
第四十三条借读:对户籍不在招生区域内的而申请在我校读书的学生,经审核符合条件者准予就读。
第四十四条遇有学生辍学,报告镇(乡)政府,学校配合做好工作,依法使其复学。
第六章财产与经费管理
第四十五条办学条件及经费,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努力达到符合规定的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设备设施等。学校健全管理使用制度,努力提高使用率。
学校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净化、绿化、美化校园。搞好校园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和维护,发现危房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上报情况。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保护学校的校舍、场地和设备设施。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规定实行减免。
第四十九条学校健全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科学规范管理,合理使用,认真履行经费支出审批手续,提高使用效益。每年的经费预算和决算提交行政会议审议,并接受上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学校组织专人调研起草,于2023年9月1日,由学校教代会修正、审议通过。第五十一条本章程为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准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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