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章程

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章程


第一章序言


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位于屏山县最东端,区位优势凸显,距新县城30公里,40分钟全硬化路面车程;离宜宾市区36公里,50分钟全硬化路面车程,交通十分方便,是工作、生活的热土。

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初中部、小学部)隶属于屏山县屏山镇,学校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82平方米,绿化面积2700平方米,运动场地8485平方米。学校现有15个教学班,在校学生496人;共有专任教师50人,其中高级教师15人,中级教师19人,初级教师16人;专科学历19人,本科学历31人。

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下辖万福基点校、越红小学。

万福基点校占地面积2038平方米,建筑面积1613平方米,绿化面积220平方米,运动场地1308平方米。学校现有6个教学班,在校学生96人;共有专任教师9人,其中高级教师1人,中级教师3人,初级教师5人;专科学历4人,本科学历5人。

越红小学占地面积3996平方米,建筑面积1376平方米,绿化面积625平方米,运动场地2065平方米。学校现有6个教学班,在校学生76人;共有专任教师6人,其中高级教师0人,中级教师4人,初级教师2人;专科学历5人,本科学历1人。




第二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公办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精神,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坚持以创新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为基本途径,推动公办教育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激发学校办学活力,提升学校办学效益。

第三条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对分离、相互协调的原则,努力构建以公益目标为导向,内部决策规范、激励机制健全、外部监管有力的治理结构,统筹科学配置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

第四条统筹兼顾、协同推进,切实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等配套政策相衔接。

第五条本章程是屏山县屏山镇鸭池小学校校务委员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对校务委员会成员及学校教职工具有普遍约束力。

  1. 屏山县屏山镇鸭池小学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类事业单位,享受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同时接受社会捐助。屏山县人民政府为屏山县屏山镇鸭池小学校的举办机构(单位),屏山县教育体育局行使具体管理权力。
  2. 屏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为屏山县屏山镇鸭池小学校法定登记管理机关。
  3. 屏山县屏山镇鸭池小学校位于屏山县鸭池乡屏宜社区屏宜组。

第二章办学原则、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学校办学原则、宗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全面发展,培育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学校业务范围:小学六年制义务教育。

第三章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一节校务委员会的组成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全体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学校校务委员会成员为县主管局任命的学校管理人员、学校根据工作实际任命的相关管理人员。

第二节校务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校务委员会成员随工作地点变动而调整。

第十六条校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个人诚信和履职的相应知识技能,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热心公益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校务委员会成员不因成员资格领取薪酬,因履行职责发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在同级财政列支。

第十八条校务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校务委员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和被选举权;

2.监督、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对管理层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

本单位章程或决议的人员提出解聘建议;

4.视情提议召开临时校务委员会会议;

5.参与或独立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向校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议案;

6.校务委员会依法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校务委员会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本单位章程和工作纪律;

2.认真履行职责,执行校务委员会决议;

3.完成校务委员会委托的相关任务;

4.支持配合学校开展教学改革、社会调查、社区服务等教育实践活动;

5.配合协调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调动社会参与积极性,利用各种资源为学校发展和学生培养服务;

6.不得通过校务委员会任职获取任何非法利益;未经授权不擅自公开涉及学校、师生、家长等信息;

7.审议有关与自己或亲属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的议案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8.校务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校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基本职权:

1.审议学校章程;

2.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方案;

3.审议学校年度工作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4.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主要规章制度;

5.向举办方推荐校长、副校长、学校中层管理人员考察人选(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审议聘任或解聘教师及工作人员计划、方案;

7.审议学校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

8.审议学校管理层工作计划;

9.监督校务委员会决议执行情况、管理层履职情况,

考评管理层工作;

10.审议监督学校人事、薪酬、教学、资产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一条校务委员会会议议事程序:

1.提议召开校务委员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2.审议会议议题;

3.表决并形成决议;

4.形成会议纪要和记录。

5.出席会议的校务委员会成员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二条校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出席、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2.会议时间、地点;

3.主要议题及议程;

4.与会成员发言要点;

5.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6.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校务委员会与相关主体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的决策、监督机构,指导学校管理层行使对学校人、财、物等方面的具体管理职权。

第二十四条学校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制度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负责学校党的建设、纪检监察、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工会、少先队和其他群众组织按照有关章程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校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开展决策和监督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党组织对学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领导作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日常具体事务。校长、副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聘任。

第二十七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事项享有知情权、建议权、审议权和监督权。校务委员会在作出相关决策时应综合考虑教代会所通过的有关决定和意见;制定有关教职工福利、聘任、考核、奖惩、分配等重要事项的实施方案,应事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学校行政管理

第一节校长

第二十八条学校校长由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任命。

第二十九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三十条校长的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

2.制订学校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3.全面执行学校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育工作,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逐步提高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和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校长权利:

1.决策和指挥权。校长是学校最高领导者,学校重大问题须由校长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有决定权。

2.人事权。校长必须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校长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有关规定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三十二条中心校副校长、基点校校长、中心校教导主任、教科室主任、办公室主任、总务主任由中心校校长提名推荐,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教体文广局审批、行文任命;基点校教导主任,村小负责人由中心校校长任命,报主管局备案。

第二节学校职能部门

第三十三条学校副校长具体负责本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部分管工作,教导主任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教科室具体教学研究工作;后勤具体负责学校后勤管理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日常事务。

第三节行政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全体成员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少先队主要负责人。

第四节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五条认真贯彻《小学德育纲要》,学校根据《小学管理规程》进行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德育课程管理、班主任工作管理、团队工作管理和班队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1.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开办家长学校,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形成“三结合”德育工作网络。

3.注重校园的物质文化制度化、观念化,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导向功能,陶冶功能,辐射功能。

4.德育强调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和缺点,不得变相体罚甚至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更新教育教学观念,改进教育教学方法,优化教育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认真进行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组织教师参加教学改革实践,鼓励教师从事科研活动,坚持推广“评优课活动”和“随堂听课活动”,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三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课程计划编排课表,按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设置课程,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任何人不得擅自停课、调课。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的整体功能,落实图书室和实验室的开放计划,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可持续发展奠基。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照顾两头,因材施教,使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素质生动、活动、主动地得到发展。

第四十条建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信息平台,根据建设“数字化校园”的要求,整合教育信息资源,推进学校信息化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信息素养。探索信息技术与教学、管理的整合,努力形成“互联网+学科”教学管理模式,提高教育、教学、管理的效能。

第四十一条学校加快推进校园信息化进程,提高校园安全、学生管理、后勤服务、资源共享等信息化水平。持续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不断更新信息化设备,开展信息化学习和培训,全面提升师生信息素养。

第四十二条认真做好教学工作,进行教学质量的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

第四十三条严格考试制度,所有课程均按教育局要求实行。

第四十四条实行“等级加评语”的评价方式,采取“优秀、良好、合格、待合格”等分级评价,多用鼓励性评语,激励学生成长。

第四十五条确保学生每天有充足的自由活动时间,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学生活动课程和活动时间。

第四十六条学生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任何人不得征订规定外的教辅读物,也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用书,以保证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四十七条学校除在工作日内开设不收费的校级兴趣小组以外,不在休息日内收费开班或集体补课。教师也不得进行有偿家教。

第四十八条根据体育卫生工作要求和任务,抓好学校体卫工作,指导学生参加劳动、公益活动、科技、参观浏览等课外活动,充实学生生活,培养学生开拓精神和创造才能。

第四十九条学校教育以班级为单位,班主任是学生的组织者、指导者和教育者。明确班主任职责,协调与学科教师、家长的关系。

第五十条根据上级要求、学生年龄特点和身心要求,开展少先队活动。

第五节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后勤工作应为学校工作、师生生活服务。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明确指导思想,加强督促指导职能。

第五十条后勤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做到廉洁奉公,一尘不染。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学校收费一律屏山县物价局的收费项目和收费为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活动,管好用好学校经费,提高效益,正确执行预算,严格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监督,并接受上级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提高校产使用效率,延长使用期限,更新教学设备,反对各种侵害行为。

第五十四条提高教职工生活福利,保障师生健康,以提高师生积极性和办学效率。

第五十五条净化、绿化、美化校园,规划校园,保持环境卫生,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

第六节校园环境管理

第五十六条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育人环境。学校班级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五十七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制订校园建设的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文明校园。

第五十八条加强行政和教师护导工作,推广“小小监督员”值勤制度,培养学生文明习惯。

第五十九条教师车辆在校园内指定位置停放整齐,学生不得骑车到校。

第六十条教育学生不在校门口小摊上购买“三无”食物,以确保学生健康。严禁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设点。

第六十一条加强学校保卫工作,晚间安排值班人员。防火、防盗、防电,经常检查校舍设施,防患于未然。

第六十二条建立校园卫生和安全工作包干和检查评比制度,校园每天定人定时清扫,创建整洁、卫生、和谐、安全的学习工作环境。

第六章教师和职员

第六十三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其义务,并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第六十四条学校教师、职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第六十六条教师的任用采取聘任制,签订聘任书,学校根据教师能力和各方面表现进行高聘和低聘,教师必须履行聘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六十八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引导教师自觉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写好各类计划工作总结,专题小结。

第六十九条学校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工作中产生严重偏差的教师,予以教育、批评、处罚。教师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学校处罚不服的,可向上级提出申诉。

第七十条教师要注重职业道德修养,热爱并献身教育事业,热爱并尊重学生,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学而不厌,刻苦钻研,团结协作,互勉互进。

第七十一条教师不能参与黄、赌、毒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生活,由校长、工会、后勤具体负责退休教师工作。

第七章学生

第七十三条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掌握各科各年级教学大纲规定的知识和技能。

第七十四条学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教育的义务,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学校对成绩优良和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

第七十六条学校对有生活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并大力开展“手拉手互助”活动。

第七十七条少先队组织是学校教育事业中对学生进行教育、服务的重要力量,配合学校推进素质教育的深化。

第七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3.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第八章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十九条校务委员会及成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导致决策失误,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章信息公开制度

第八十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向教职工及社会公开学校章程、校务委员会成员名单、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及主要业务活动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学校内部和社会监督。

第八十一条学校党支部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参与讨论决策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大问题。对工会、少先队、妇女等组织的领导发挥其作用。

第八十二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八十三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八十四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学校根据需要召开青年教师和老教师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八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实施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有关法规,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教职工奖惩办法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参与学校干部的考核。学校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十六条学校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学校管理提出建议。教师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阻挠报复。

第八十七条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章程经屏山县鸭池乡中心学校2018年10月18日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020年12月学校更名为屏山县屏山镇鸭池小学校。2023年08月小学、初中合并为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屏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事项为准。

第九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屏山县屏山镇鸭池九年一贯制学校校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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