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颍泉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关于征求《颍泉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一、征集意见目的: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卫生服务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组织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现面向全区公开征求《颍泉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征集意见时间:

为尽快出台《颍泉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本次意见建议征集时间缩短为10日,即2024年4月25日到2024年5月5日。

三、征集意见方式:

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格式、形式不限。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阜阳市颍泉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政务服务中心五楼)基层卫生与疾病预防股,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颍泉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yqqwjwjcwsk@163.com。联系人:林亚楠,联系电话:0558-*******

(3)登录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yingquan.gov.cn/),点击“【社会公众意见征集】《颍泉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集意见公示”进行留言。

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

于印发《颍泉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区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颍泉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颍泉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为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中的积极性,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参保对象

1.全区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及村卫生室(村改居)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60周岁。

2.村卫生室在岗村医是指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含乡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和护士等具有执业资质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 参保原则

在岗村医按照自愿参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缴费标准及财政贴补方式

1.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职工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由在岗村医个人先行足额缴纳全年度保费,区政府按照当年度颍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的70%予以补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区政府给予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额。

2.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按照颍泉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自愿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标准缴费,由在岗村医个人先行全额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度保费,区政府给予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当年度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额。个人实际缴费金额的70%部分由政府承担,30%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缴费补贴办理。由在岗村医所在地镇办、园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收集、上报在岗村医参保缴费资料;经区卫生健康委审批后,办理缴费补贴资金发放。在岗村医人员发生变动时,按程序办理增减手续。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岗村医缴费补贴办理。当年度缴费完成后,区人社部门根据区卫生健康委提供的在岗村医人员信息,提供相应的当年度实际缴费证明资料,由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办理缴费补贴资金发放。

3.参保在岗村医按照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缴费补贴。

第五条 资金筹措

在岗村医参保所需的养老保险费补贴资金列入区卫生健康部门年度财政预算。对在岗村医的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待年度缴费结束后,由区卫健委按比例拨付到缴费的在岗村医指定个人银行帐户。

第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及衔接

1.在岗村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

2.在岗村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满60周岁,且按规定缴费的,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符合享受上级规定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到龄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并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办理申领手续。

3.村医离岗后,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区政府缴费补贴政策。离岗后的村医待遇参照省卫计委、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卫基层〔2015〕17号)文件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转移接续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参保对象同时具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记录的,由本人自主选择缴费险种,并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享受缴费补贴;如参保人同一年度缴纳了上述两个险种保费,只享受其中一个险种的缴费补贴。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监督职能,因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资金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缴费补贴资金的,责令退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附则

1.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调整时,随政策作相应调整。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颍泉区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泉政办[2020]21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由区卫健委、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标签: 乡村医生 养老保险 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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