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责任:一、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在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以下简称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追溯期是指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时起向前追溯的约定的期间。追溯期的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环节。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2、保险方案(1)保险时间:2024年 月 日00时-2025年 月 日24时(2)赔偿标准及限额(单位:万元)累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责任限额 累计法律费用限额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限额 每次事故每位患者精神损害责任限额
200 50 40 15 3 5
(3)免赔额: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元;
(4)追溯期:首年投保不设追溯期;连续投保本保险的,追溯期可以追溯至第一张保险单保险期间的起始日,且最长不超过3年。如果投保人断保后再次投保的,追溯期需重新计算;
(5)特别约定:兹经各方同意,特此明确以下内容:发生保险责任第一条范围内保险事故,参保医疗机构在保险事故中承担的责任大小按照2021年11月27日发布与实施的《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9905-
*****)规定中附录A(规范性)参与程度分级和判定规则约定的内容判定。
(6)我院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有及时有效的理赔方案和应对能力,经过充分的市场调研,采用比价方式,选择报价最低的保险公司为我院提供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预算金额为540,000元,该项目资金由我院自筹。
3、本项目引入保险经纪人
本项目委托保险经纪人,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方案的设计、风险管理、服务监督、案件调解及保险索赔等服务。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公司承担,佣金比例为保单保费(含税)的27%,签署三方协议。保险经纪人成立医疗责任保险调解赔偿处理中心,负责处理以下事项:
(1)受理所有本项目案件报案及接转、跟踪案件处理情况、分析医疗责任保险案件,为医疗风险防范提供相关数据;
(2)负责配合关于案件的定性、定责、定损、定赔的相关工作,及时完成案件处理;
(3)根据院内和解协议书、纠纷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人民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等,负责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和完成医疗纠纷保险案件的索赔工作。
4、理赔及售后服务
(1)保险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本项目的理赔事宜,全力配合经纪人医疗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心的工作,按时就各类案件赔偿处理意见进行会商。保险公司认可并执行经纪人赔处中心出具的《赔款支付通知书》,将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医患双方自行和解协议书、赔处中心主持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行政调解书、人民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作为赔偿的依据。
(2)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在接到赔处中心出具的《赔款支付通知书》及按照协议约定收集相关索赔材料后,按照以下时限向医疗机构或患者支付赔款:
序号 赔款金额 赔付时效
1 赔款金额≤RMB5000元 3个工作日内支付
2 RMB5000元<赔款金额≤RMB
*****元 5个工作日内支付
3 RMB
*****元<赔款金额 10个工作日内支付
(3)保险公司每月初的前5个工作日与经纪人核对本项目案件处理情况,就具体案件数量、已决赔款金额、未决金额、索赔材料等内容进行沟通,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
(4)售后服务:根据要求,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应负责举办保险知识和风险管理培训,以提高参保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技能,具体培训举办时间和地点协商确定。保险公司日常联系人应当按时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保险经纪人、保险公司及医疗机构共同参与,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落实各项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