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新市中学校章程

四川省屏山县新市中学校章程


序 言

四川省屏山县新市中学校建校于1958年,属三类高完中建制。原坐落在新市镇新市街五组(椒子坪),受向家坝库区蓄水影响,曾于2013年2月临时避险搬迁到屏山县职业技术学校和屏山县金江中学过渡办学,2016年3月回迁至新市镇先锋村五组(现校址),距场镇约3公里。学校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绿化面积7407平方米。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5908.62平方米,体育运动场地面积8150平方米,藏书*****册。

学校秉承“革故鼎新.自强不息”的办学思路,以“书香校园.乐创天地”为办学追求,建设勤学乐学、乐读善读、书香满校、求新求变、乐于变革、自强不息的高质量中学,学校浓厚的文化底蕴熏陶着求知学子不断进步。学校一手抓质量,一手抓特色,坚定不移地走特色办学之路。管理中,重视教师师德教育和青年教师专业成长,鼓励教师更新观念,着力创建一支德才兼备,业务精湛的教师队伍;德育工作中推行精细化管理,强化行为习惯养成,逐步使德育工作走上了目标层次化、内容系列化、方法科学化,形成“崇尚进步.乐于创造”的良好校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构建现代化生态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省屏山县新市中学校

第三条 学校地址:屏山县新市镇先锋村五组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全民所有制性质完全中学

第五条 办学目标:求变立新 奋发图强

第六条 校风:崇尚进步乐于创造

校 训:革故鼎新 自强不息

校 徽:


第七条 教风:爱生育人 敬业乐群

学 风:和谐共进 乐知乐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九条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校长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确立学校办学目标,制定近、远期学校发展规划。  

(二)主持学校全面工作,确定全校性工作措施,主持校务会议。  

(三)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工作,接受上级党政及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根据学校发展规模、编制标准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在征得学校党组织同意下,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和任命学校中层干部。  

(五)主管和批准学校教职员工的聘任、调配、考核、奖惩和其他管理工作。采取一定的措施,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和身体素质,形成以一支骨干教师为中心的、结构合理的教职工队伍和干部队伍。  

(六)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坚持德育为首的指导思想,以教学为中心安排好各项工作,以科研带教研,以教研促科研,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实践活动。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出自己学校的特色。  

(七)贯彻勤俭办学、勤工俭学的方针,管好用好学校的经费、校舍设备。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增加学校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八)建立健全学校的行政指挥系统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统一领导学校内部的各项改革,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九)规范学校管理,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行政班子的智慧和力量,定期向学校支部通报学校情况,重大事情事先和党组织商定,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保障工会行使职权,定期向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 校长的权利: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重大事务有最后决策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向县教育局推荐副校长人选,按规定程序任免校级中层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岗位设置进行调整或聘任。

(三)财务经费管理权: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除重大基建项目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基础建设的立项与实施。

(四)师生功过奖惩权:对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学生提出奖励,对犯有重大错误和出现严重事故者实行处罚。

(五)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权:按照国家、省、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全面管理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按计划招生,并经教育有关部门审批依法收取有关教育费用。

(六)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第十一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充分发挥领导班子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六)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七)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九)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  

(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十一)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   

第十二条 学校按党章建立党基层支部委员会,学校党支部的职责:

(一)对学校实施政治领导,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的党、政、工、团、队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和战斗堡垒作用。

(二)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参与学校教育理念、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重大经费开支和基建项目等方向性、政策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支持和协助校长依法开展工作,保证学校全面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委员会,学校工会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领导,工会设主席一人,按章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做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教职工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

(三)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工作,民主评议党员、干部。

(五)收集、审议、讨论教职工提案,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定期召开1—2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副校长由上级相关部门任免;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育、教学与科研、后勤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设校长办公室、政教处、教导处、教科室、总务处等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由校长聘任;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一)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学校人事、学校计划的制定、档案管理工作及调研等工作,谋划学校的总体规划、发展方向,为校长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二)教导处、教科室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协调校长做好教师业务培训、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负责教育教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协调校长做好教师科研能力、水平和成果的考核、评价工作;具体负责学校教育信息化工作及现代教育技术装备的使用、管理与维护工作,协助校长做好教师信息技术培训工作。

(三)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食堂、后勤等工作,全方位为教学服务。政教处具体负责对班级的管理、学生的一日常规和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安全办主要负责全校的各种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学校按共青团章程建立基层委员会。学校团委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委领导。设团委设书记1人,具体负责学校共青团工作,指导学生会工作,协助政教处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分别设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和教研组在教科室组织下开展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等方面工作。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行依法治校。  

第十九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课程教学、班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形成我校的课堂教学模式,使我校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走在全县乃至全市的前列,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二十二条 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二十三条 学校执行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执行上级部门教育考试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十五条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定期召开家长会,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二十七条 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三十一条 严格履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三十二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管理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三十三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三十四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第三十七条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自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 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事事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工人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主动发展,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一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第三十九条学校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四十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二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每学年根据《屏山县新市中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和《屏山县新市中学教职工劳动纪律》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公平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保证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待遇,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四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五条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有权将予以辞退。 

第五章德育管理

第四十六条坚持德育为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积极创建德育特色。通过学科教学、各种教育活动、以及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等方式,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思想道德教育,法律纪律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

第四十七条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职责部门负责人有班主任代表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德育工作办公室(设在政教处),由政教办公室主任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

第四十八条以教会学生做人、求真为宗旨,认真贯彻《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初中学生一日常规》,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己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道,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四十九条学校贯彻实施《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五十条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校园突发事件预警机制,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班主任负责班级日常管理,指导和支持班委会、班级团支部开展工作,培养学生干部,提高学生的自治、自理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团结向上、奋发进取的优秀集体。班主任选配实行竞聘上岗或择优聘任制,由政教处提名推荐,校长聘任。

第五十二条学校加强与家庭和社会的联系,建立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德育网络体系,有效发挥“三结合”教育功能,增强教育合力。

第五十三条学校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全员育人意识,培养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和班风。

第六章学生管理

第五十四条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录入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五十六条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十七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四川省屏山县新市中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六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七章财务与后勤管理

第六十一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2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学校坚持资源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六十三条 坚决执行国家的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并规范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六十四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十五条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六十六条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交通安全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六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八条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职工大会、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十九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七十条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七十一条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它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会由工会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七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七十四条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七十五条成立家长委员会,每届家长委员会任期三年,成员由5-10名家长组成。所有成员必须是来自各方面有代表性的并在社会上有威望的热心教育事业的家长,家长委员会要定期研究学校教育工作和家长工作。  

第七十六条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申诉制度,设立调解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九章 安全与卫生管理

第七十七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做到校园的净化、绿化和美化,最终建成符合学校特点的数字化、人文化和生态化的和谐校园。  

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学生生活氛围。  

第七十八条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渍。  

第七十九条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十条 校内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安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八十二条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像厅、溜冰场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报县教育局批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八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属四川省屏山县新市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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