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清平乡民族中心学校章程

屏山县清平乡民族中心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屏山县清平乡民族中心学校 ;地址:屏山县清平彝族乡马鞍社区。

第三条本校由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制(初中和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办学理念:为幸福的人生奠基,为成功的人生铺路。

办学目标:育素质全面特长显著的人才,办质量一流特色鲜明的学校。

第六条学校办学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现代教育的基本规律,学校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思想,全心全意依靠教师办好学校,全力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治校,遵照学校办学章程办学,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培养目标和办学方向:学校坚持朝着"师生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育人的校园,绿化美化成为优美的花园,健康快乐成为成长的乐园,温馨和谐成为温暖的家园"的办学愿景,坚持"文化引领,内涵发展,科研创新;依法治校、以德育校、和谐荣校、科研兴校、特色立校、质量强校、环境优校"的发展策略。努力建好二支队伍(教师队伍、管理队伍)。发扬学校办学传统,不断探索,敢于实践,大力实施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人才为培养目标的素质教育,为每一个学生全面、健康、和谐而有个性的发展提供优质教育和周全服务,培育品德优良、人格健全、基础厚实,善学奋进、体魄强健、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学生。

学校定位:树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教育理念,坚持正确的教育观、课程观、人才观、质量观,在八师石河子教育局的领导下,通过全体师生员工共同的努力,把学校建成在实施素质教育中起到示范性作用的现代化学校,使学校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摇篮。

第七条学校以“明礼尚学、蓄德修能”为校训,“千教万教教人求真,千学万学学做真人”为校风,“敬业、爱生、严谨、创新”为教风,“勤学、求真、尊师、守纪”为学风,“德美、干实、业精、法理”为领导作风,以“以师生发展为本、面向全体、注重个性、开发潜能、发展特长、综合提高”为教育理念,以“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素质全面、个性鲜明、特长突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能主动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学生”为培养目标。

办学特色:以人为本,着眼整体,注重个性,发展潜能,开放式教学,立体化育人,和谐性发展。

第八条学校开展升旗仪式、每周二次少年宫兴趣小组活动、春季冬季学生运动会、县级学生运动会、“五·四”歌咏比赛、“5·12和11·9”防震减灾逃生演练、“六一”儿童节、彝族新年活动、“12·9”艺术节等丰富多彩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乡工作人员协助校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上级指示精神,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组织制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学年学期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依据编委文件,决定学校中层管理机构的组建或撤并。提议副校长人选,负责选拔干部,聘任教师,决定人事变动,维护学校秩序。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五)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六)负责师资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师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构建学习型团队,促进教职工专业发展,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七)负责规定范围内学校财务、校产及设备、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八)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九)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行校务公开,接受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和全体教职员工的智慧和力量,同心协力,合作互补,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关系,创造良好育人环境

(十一)坚持“依法治校”,依照法律保护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十二)勤政廉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开拓进取,接受社会的监督,协调好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

(十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执行上级指示,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任务,并主动向上级请示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党支部、校长办 、总务处 、行政办、教导处、工会、安全办、团支部和 资助中心等职能部门,分别由负责全乡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贯彻执行国家教学计划,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按照教育规律办学,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实施素质教育,特长教育、开齐、上足、上好各门学科,确保“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六)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会,团队活动.劳动与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道德理想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教育等,为学生的做人打好基础。

(七)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安全工作、教育教学工作、体艺卫生工作和财务后勤工作等,并定期向教代会作报告,积极听取教师意见,加强管理,不断完善学校工作。

(八)定期召开教育教学管理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的意见和要求,规范学校管理。

(九)定期开展教学质量分析,建立基于过程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机制,统筹课程、教材、教学、评价等环节,主动收集学生反馈意见,及时改进教学管理模式和方法

(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施、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网络化建设。

(十一)定期召开体育艺术卫生工作会议,研究部署体育艺术卫生工作方案,扎实、有效开展体育艺术卫生教学,贯彻、落实国家艺术标准的实施。

(十二)抓好学校安全维稳,开展安全维稳教育和安全隐患排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校按照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减免保教费、减免学费、提供生活补助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96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八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学校规章制度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订由行政办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备案后公布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4年4月1日由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起施行。
















主题词:学校 章程

抄送:县教体局办公室

屏山县清平乡民族中心学校2024年4月1日印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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