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吉安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2024年吉安市农业农村局“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

  为做好2024年度“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根据《江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指导意见》赣市监明电[2023]32号文件精神和《江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文件相关要求,经局领导同意,从现在开始开展“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方案制定如下:

  一、检查时间

  5月6日至11月30日结束。

  二、联合随机抽查计划和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无特殊情况,“双随机、一公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工作将严格按《2024年吉安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详见附件1)和《2024年吉安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详见附件2)进行。

  三、部门联合抽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

  部门联合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均由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随机抽取。

  四、有关要求

  (一)携带检查项目相关文件资料、执法证件、执法记录仪等物品。

  (二)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对象场所时,应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打印出来),告知行政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人员名单等。

  现场检查情况,包括发现问题、处置措施及整改情况等,记录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登记表》(附件4)。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相应检查表的当事人栏目中签字盖章确认。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所有检查人员签字确认。

  (三)在检查结束后2日内,检查人员登录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填报相关检查信息并上传照片;并形成检查报告,在吉安市农业农村局信息网进行公示公开。

  (四)各检查组要合理安排时间及路线。检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

  附件:1.2024年吉安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2.2024年吉安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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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3日


附件1

2024年吉安市农业农村局联合随机抽查计划

序号

抽查领域

检查对象

抽查部门

抽查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对象数

关联信用规则要求

抽查时间

任务执行要求

1

肥料生产经营者联合抽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4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0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2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联合抽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3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3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企业联合抽查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2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查

4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联合抽查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3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行为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5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

2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6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质量安全规范检查

现场检查

3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7

对水产苗种生产养殖基地联合检查

水产苗种养殖基地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管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现场检查

3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8

对水域滩涂养殖基地的联合检查

水域滩涂养殖基地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现场检查

2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9

对生鲜乳生产企业联合检查

生鲜乳生产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非法添加、无证收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现场检查

1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10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联合检查

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2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0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11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牵头

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现场检查

3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12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联合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现场检查

1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对进口兽药的监管

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新兽药注册、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活动的监管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13

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联合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场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3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12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生态环保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4

对农药生产经营联合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现场检查

3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8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15

对种子(种苗)质量、生产、经营的联合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现场检查

1家

对诚信经营者无事不扰

5月-8月

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联合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开展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检查


附件2

2024年吉安市农业农村局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联合事

项名称

联合抽查对象

抽查部门

抽查类别

江西省“互联网+监管”系统检查事项名称

1

肥料生产经营者联合抽查

肥料生产经营者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肥料监督检查

对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的行政检查(市、县级)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检查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2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联合抽查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

对种畜禽(蜂种、蚕种)品种质量、生产、销售、使用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检查

公示信息检查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经营(驻在)期限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3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企业联合抽查

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

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检查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4

兽药监督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监督检查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5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检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饲料质量安全规范检查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6

对水产苗种生产养殖基地联合检查

水产苗种养殖基地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管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对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检查

对水产苗种生产的监管

对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监管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7

对生鲜乳生产企业联合检查

生鲜乳生产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生鲜乳收购过程中非法添加、无证收购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不含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8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联合检查

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9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合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牵头

市农业农村局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

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10

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联合检查

兽药生产经营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兽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对进口兽药的监管

对批准进口的兽药进行的行政检查

对研制新兽药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新兽用生物制品临床试验、新兽药注册、兽医微生物菌(毒、虫)种进出口和使用活动的监管

对新兽药研制活动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11

对生猪定点屠宰场联合检查

生猪定点屠宰场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立的行政检查

对养殖场、屠宰场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参与

生态环保部门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12

对农药生产经营联合检查

农药生产企业、经营者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对农药经营者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公示信息检查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13

对水域滩涂养殖的联合检查

水域滩涂养殖基地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对水域滩涂养殖证的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14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联合抽查

国有粮食企业和基层粮库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地方事权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行政检查

对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收购粮食者收购时未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测,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单独储存的行政检查

对粮食收购者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情况的行政检查

对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的行政检查

对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检查

对粮食收购者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行政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价格行为检查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监督检查(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15

对种子(种苗)质量、生产、经营的联合检查

种子生产、经营企业

牵头

农业农村部门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检查)

参与

市场监管部门

登记事项检查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双随机 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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