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IC卡招标公告
医保IC卡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CG(Z)2007-0041
招标项目名称:沈阳医保IC卡采购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受沈阳市财政局委托,就沈阳医保IC卡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招标文件资质要求的制造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及评标方法等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招标项目名称:沈阳医保IC卡采购
2.招标文件的获取:北京时间2007年3月17日起。
3.投标备案登记地点:投标人必须于2007年4月5日16:00 时前,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到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进行投标备案登记。没有进行投标备案登记的投标人将被拒绝参加投标。
4.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4月6日上午10:00时整。
4.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5.开标时间:2007年4月6日上午10:00时整。
6.开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7.联系人:丁庶君;电话/传真 ********/********
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7年3月
第1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前 附 表
说明:本前附表是对投标人须知的修改、补充和摘要,其内容与投标人须知不一致时,以本前附表为准。
项号 内容规定
1 项目名称:沈阳医保IC卡采购
2 集中采购机构: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3 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
5 投标有效期为90天(日历日)。
6 投标报价: 此价格含完成本项目并将货物递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相关费用。
7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份数为4份。
8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及地点:2007年4月6日北京时间10:00时前递交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9 招标文件的标题:沈阳医保IC卡采购 招标编号:CG(Z)2007-0041
10 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4月6日北京时间10:00时整 投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59号二楼(总统大厦北行300米) 邮编:110003
11 开标日期及时间:2007年4月6日北京时间10:00时整 开标地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12 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投 标 人 须 知
一、总 则
1. 资金来源
采购人将由财政拨付资金,支付公开招标后所签订的沈阳医保IC卡采购项目合同下款项。
2. 合格的投标人、合格的货物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2.1 投标人不应与为本次招标项目中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任何直接和间接的联系。
2.2"来源地"系指货物生产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来源地。
2.3 "货物"系指"货物需求"中所列的印刷品及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2.4 "附带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承担货物??标人须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供货、财务、技术服务能力。
2.6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条例。
2.7投标人应具有本招标项目所需相应的资质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3. 问题提出的形式
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有关的任何问题须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集中采购机构。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不论投标结果如何。
二、招 标 文 件
5. 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
招标公告
第 1 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第 2 章 合同条款
第 3 章 合同格式
第 4 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
第 5 章 投标文件格式
5.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技术规范等要求。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或传真等通知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对收到的澄清要求视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传真给每个已备案登记的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提出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集中采购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备案登记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该通知后立即以传真的形式予以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8.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8.2 度量衡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统一格式)须包括下列内容,并按其顺序装订成册,加盖投标人公章: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2006年己年检且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4、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5、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必须有)
7、售后服务承诺书(必须填写)
8、投标货物其他相关资料(业绩等)
9.2投标人必须具备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9. 投标人必须为合法注册(注册金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其它社会组织;
10.必须取得IC卡生产许可证。
11.必须取得集成电路卡注册证书。
12.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13.必须自己拥有高度安全的IC卡生产线。
14.必须具有成熟的大型医保项目实施经验。
15.必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较高的信誉。
16.必须符合国密办商用密码的生产和销售许可证
17.必须符合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栽体复印许可证》
18.符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并通过其检测及认证。
19.应标人必须按照沈阳劳动和社会保障IC卡项目需求提供详细的IC卡技术参数。
10. 投标函格式
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及其附表,说明所提供的货物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
11. 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表上填写投标货物的投标总价(此价格为货物递送到交货地点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含税价)。每个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提供一个方案,该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方案或报价将不被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11.2 投标报价表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开填写:
(1)投标报价表
(2)分项价格表
(3)投标人按照上述第11.2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委员会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定合同的权利。
12. 投标货币
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按照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
13.3 投标人提交的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应使评标委员会满意。
13.4 投标人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的"资格证明文件"。
13.5 投标人应提供已完成的有一定影响的业绩证明。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按照第9条规定,投标人应提交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的所有货物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的合格性以及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报价表中对货物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来源地"的声明。
14.3 证明货物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数据、图纸等(必须是公开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检验报告等,并明确指出提供的产品的规格、型号以及在样本中的位置)。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2万元整。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
15.2 投标保证金也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在北京时间2007年04月05日下午16:00时前汇入以下指定账户:
收款单位: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沈阳市商业银行太原支行
银行账号:****************475
15.3 在开标时,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或未按规定时间要求将投标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的,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15.4 特别说明,在开标当日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转账支票。
15.5 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间,投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中标人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所投的标应从第22条规定的招标之日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所规定的以日历天计算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规定短的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6.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可征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电传、传真等。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第9条的要求,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是正本的复印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委托代理人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7.3 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要修改外,投标文件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用单独的包封密封,且在包封上标明"正 本""副本"字样,这些包封再封装一个外包封中。
18.2 内外层包封均应:
(1)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注明的地址发至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项注明的标志字样,以及注明"2007年4月6日10:00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同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鉴。
18.3如果外层包封未按第18.1、18.2条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集中采购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集中采购机构将予以拒绝,并退回投标人。
19. 投标截止日期
19.1 集中采购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规定的截止时间。
19.2 集中采购机构可以按第 7 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按照第19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收在其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递交的任何投标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但集中采购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书面通知,该通知须有经正式授权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21.4根据第15.7条规定,在投标截止期(第19条)至集中采购机构在第16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集中采购机构与前附表10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均应在场并签名报到。
22.2开标会议在招标管理机构和监察部门的监督下,由集中采购机构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1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主持举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参加开标会议,参加会议代表应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3 按照第21条规定,提交了可接受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将不予开封。
2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密封的;
(2)投标文件未按规定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的;
(3) 投标文件未加盖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4)有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价,且未注明何者有效的;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6)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7)交货期超过规定交货期的;
(8)付款条件有偏离的。
22.5集中采购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2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3.2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3.3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必须退出。
24.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4.1公开开标后,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评审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4.2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评标委员会、买方及集中采购机构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5.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或允许对投标价格或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
26.对投标文件的审查和响应性的确定
26.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是否大体编排有序。评标委员会将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用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当单价金额与数量的乘积和总价金额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为准,并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调整后的价格应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6.2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程度。完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的投标。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影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范围、供货时间、质量和性能或限制了买方的权利和投标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投标的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地位。
26.3 被确定为非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26.4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投标文件本身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26.5 评标委员会将允许修正投标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差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相应的名次排列。
27. 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和中标人的确定
27.1评标委员会将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情况进行评价和比较。
27.2本次评标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六、授 予 合 同
28. 合同授予标准
28.1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且合理报价最低的,能够履行合同义务的投标人。
29. 采购人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利
29.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货物以及货物供应的附带服务予以增加和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0. 中标通知书
30.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集中采购机构将书面通知中标人中标。
30.2该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30.3中标人在按照第31条规定签订合同后,集中采购机构将迅速通知其它未中标的投标人。
31. 签订合同
31.1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尽快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2. 集中采购机构的服务费
无
第2章 合同条款
合 同 条 款 前 附 表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10.2 付款应按下列条件进行: 供货方将产品运至交货地点并调试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在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合同全部价款的百分之九十(90%);余额转为质量保证金,待质量保证期满且产品无质量问题后,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给供货方。 本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十二(12)个月。
合 同 条 款
1. 定义
1.1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⑴"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⑵"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⑶"产品"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材料、机械、仪器仪表、备件、工具和其它材料。
⑷"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⑸"买方"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购买产品和服务的单位。
⑹"卖方"系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⑺"天"指日历天数(如无特别说明)
2. 来源地
2.1 本条所述的"来源地"系指产品生产地及提供服务的来源地。
2.2 产品和服务的来源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3. 技术规格
3.1 交付的产品的技术规格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表(如果有的话)相一致。
4. 专利权
4.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产品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 包装要求
5.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证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腐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
5.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
6. 装运条件
6.1 卖方应负责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运费,以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和交货地点交货。
6.2 卖方装运的产品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种类和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交种类、数量和重量而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卖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将按"合同条款前附表"中的付款条件付款;
1. 装箱单;
2.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3. 发票。
8. 附带服务
8.1 除合同条款前附表中另有规定外,只应要求卖方提交所供贷物的技术文件。
8.2附带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地进行支付。
9. 质量保证
9.1 卖方应保证所供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检测标准以及该产品的出厂标准,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9.2 产品在正确使用验收合格后的质量保证期内,非买方人为因素出现的质量问题,卖方负责包换。
10. 检验
10.1 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产品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产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要的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10.2 产品到达项目现场后,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将被退回,一切费用和损失由卖方承担。
10.3 卖方所交的产品必须具有一切合法手续及相关文件。
11. 索赔
11.1 买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1.2 在合同第9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⑴ 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产品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⑵ 根据产品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产品价格。
11.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五(15)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第11.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买方同意,买方将从质量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2. 卖方履约延误
12.1 卖方应按照"技术规格"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2.2 如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加收误期赔偿和违约终止合同。
1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可能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3. 不可抗力
13.1 尽管有合同条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3.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卖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卖方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买方。除买方书面另行要求外,卖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持续超过一百二十六(126)天,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 税费
14.1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
14.2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15. 争议的解决
15.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将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 违约终止合同
16.1 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7. 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18.转让和分包
18.1 卖方不得转让或分包其合同。
19.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2 本合同发生争议产生的诉讼,由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20. 合同生效
20.1 本合同应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加盖投标人公章后生效。
21. 主导语言
21.1 本合同一式三份,以中文书就。
22. 合同修改
22.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3.合同格式
第3章 合 同 格 式
合 同 格 式
(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辽宁省沈阳市
买方:
卖方:
买卖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信守。
1、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技术规格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产地
1
2
3
4
合计
注:合同价格中已含安装调试费、运费等相关费用。
2、合同金额
2.1 本合同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3、交货地点、时间及有关费用
序号 货物名称及型号规格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1
注:与交货有关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4、质量标准
4.1 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按优先顺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标准、行业质量标准和制造商的企业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及规范。
5、专利权
5.1 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 著作权、商标权、??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6、履约保证金
6.1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和期限:本项目无履约保证金。
7、包装
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本行业通用的方式进行包装,且该包装应符合国家有关包装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措施,从而保证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而安全无损。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善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7.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8、验收
8.1 本合同的验收期为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 日内。
8.2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文件。该文件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8.3 在货物送达交货地点后,根据货物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出厂检验标准,由买方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卖方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等等。
8.4 验收合格以后,买方出具签署有验收意见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卖方开具货物发票。
8.5 买方有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员监造的权利, 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行使该权利提供方便。在制造厂商对本合同所指定的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卖方有提前通知买方的义务。
9、伴随服务
9.1 卖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⑴ 实施或监督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⑵ 提供货物组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⑶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中文版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⑷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⑸ 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或修理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培训;
⑹ 应提供二十四(24)小时热线服务、召修服务电话。
9.2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买方不再另行支付。
9.3 更详细的售后服务承诺,请详见附件。
10、质量保证
10.1 卖方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积压性质的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 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等,卖方应在接到使用单位通知后七(7)天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 卖方对所担供货物提供 个月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内非因买方的人为因素而出现货物的质量问题,由卖方负责。卖方保证负责包修、包换或者包退,并承担因修理、调换或退货而发生的实际费用。
11、付款
11.1 本合同以人民币计价并付款。
11.2 在卖方根据本合同规定将全部货物交付,按照本合同第8条规定验收合格后,卖方将发票(付款单位处应填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及其复印件和经买方签字盖章的《沈阳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提交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九十五(90%),余款在三(3)个月后,卖方持买方签字盖章的《政府采购项目使用情况反馈报告》提交给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由沈阳市财政局支付给卖方。
12、卖方履约延误
12.1 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
12.2 如果卖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买方有权提出违约损失赔偿或解除合同。
12.3 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13、误期赔偿
13.1 除本合同第14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格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7)天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2 卖方延期交货的,应相应延长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可在下列情况下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⑴ 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的。
⑵ 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的。
⑶ 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履行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的。为此,定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的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失去竞争性,损害采购人员所能获得的权益。
14.2 在买方根据上述第14.1条款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之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的方式购买与未交付的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部分解除合同的,卖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解除的部分。
15、索赔
15.1 如果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等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0.3条款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存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有权根据具有资质的、权威的国家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5.2 在根据合同第8条和第10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⑴ 在法定的退货期内,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如已超过退货期,但卖方同意退货,可比照上述办法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处理。
⑵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由有权的部门评估,以降低后的价格或评估价格为准。
⑶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2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5.3 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日内卖方未作答复,则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二十(20)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5.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合同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6、不可抗力
16.1 合同签约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等。
16.2 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使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十五(15)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方式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一百二十(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破产终止合同
17.1 如果卖方破产或失去清偿能力,那么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予卖方任何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18、合同转让或分包
18.1 除非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否则卖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或分包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18.2 合同转让或分包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19、合同争议的解决
19.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来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果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提请调解或向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
19.2 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⑴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⑵ 依法向买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9.3 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的仲裁或诉讼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适用法律
20.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21、税费
21.1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22、合同生效
22.1 本合同在买卖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2.2 本合同一式三(3)份,以中文书就,签字盖章各方各执一(1)份,沈阳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执一(1)份。
23、合同附件
23.1 本合同附件共计 页。
23.2 本合同所附之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3.3 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的相关文件。
24、合同修改
24.1 除非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使之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的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以下无正文)
签约方:
买方: 卖方:
(公 章) (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或住所: 地址或住所:
经 办 人: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鉴证方: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
(公 章)
采购中心主任:
经 办 人:
年 月 日
第4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范
一、项目基本需求
沈阳基本医疗保险IC卡具体项目内容如下:
(1)符合国家劳动保障部及沈阳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建设的有关要求;
(2)数量:20万张;
(3)选型:采用接触式IC卡;
(4)卡面的版式与基本文字内容按现有医保卡样制作;
(5)对原有卡片应用系统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泄密机制;
(6)对整个卡片应用系统提供长期免费的系统运行维护及应用软件的再次开发;
(7)能够提供读写卡机具及长期的技术服务。
二、卡片要求及规范
沈阳社保卡的技术要求
1、 本项目所采用的COS为GemGold COS,符合沈阳医保原有的发卡系统和应用系统的要求。卡片操作系统的指令集合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管理类命令
编号 命 令 类别 操作码 功能描述
1 APPEND RECORD 00/04 E2 在记录文件的末尾添加新记录
2 APPLICATION BLOCK 84 1E 使当前选择的应用失效
3 APPLICATION UNBLOCK 84 18 恢复当前选择的应用
4 CARD BLOCK 84 16 使卡片中的所有应用永久失效
5 CHANGE PIN 80 5E 将当前PIN 改成新的PIN
6 CREATE FILE 80/84 E0 创建DF 或者EF
7 EXTERNAL AUTHENTICATE 00 82 由IC 卡来认证外部设备
8 GET CHALLENGE 00 84 从IC 卡中读取一个随机数
9 Get Data 00 CA 读取IC 卡内部的特定数据
10 Get Response 00 C0 从IC 卡中读取已执行命令的响应数据
11 Internal Authentication 00 88 由外部设备来认证IC 卡
12 Lock Access Conditions 80 76 锁定文件的访问条件不可逆
13 PIN Unblock 对持卡人的PIN 进行解锁
14 Read Binary 00/04 B0 从透明文件中读取数据
15 Read Record 00/04 B2 读取记录文件中的内容
16 Reload PIN 80 5E 重新设置PIN
17 Select 00 A4 根据选择方式将某个新文件DF 或EF 设置为当前文件
18 Set Communication Parameters 80 14 指定IC 卡的通讯速率和通讯协议
19 Set Locks 00 DA 对IC 卡的生命周期进行不可逆的更新操作
20 Update Binary 00/04 D6 更新透明文件中的数据
21 Update Record 00/04 DC 更新记录文件的内容
22 Verify 00 20 验证密码
支付类命令
1 AWARD 80/84 4E 在计数器中增加积分点数
2 Credit for Load 80 52 实现圈存交易
3 Debit for Purchase / CashWithdraw 80 54 实现消费/取现交易
4 Debit for Unload 80 54 实现圈提交易
6 Get Balance 80 5C 读取ED/EP/EP+中的余额
7 Get Transaction Proof 80 5A 读取交易认证
8 Initialize for Cash Withdraw 80 50 初始化取现交易
9 Initialize for Load 80 50 初始化圈存交易
10 Initialize for Purchase 80 50 初始化消费交易
11 Initialize for Unload 80 50 初始化圈提交易
12 Initialize for Update 80 50 初始化更新透支限额交易
13 Redeem 80/84 4E 从计数器中扣除积分点数
14 Select Purse / Loyalty 80 4C 为后续的交易选择相应的钱包/忠诚计数器
15 Update Overdraw Limit 80 58 更新透支限额
2、灌注初始密钥。根据沈阳医保卡项目原有的需求,灌注原始密钥;为了保证与沈阳医保卡原有系统的顺利对接,供应商必须提供的5张GemGold操作系统的样卡,在沈阳医保发卡系统中应可以顺利地完成发卡,完成发卡的卡片可以顺利地在应用系统中读写。
2、卡片内EEPROM擦写寿命不低于50万次,卡片使用寿命和数据保存期大于10年,芯片为硬掩膜。
3、卡片封装:必须为正规生产线封装卡片。片基:符合ISO7816-1&2的参考标准,片基长度为85.6+-0.1mm,宽度为53.98+-0.1mm ,厚度为0.76+-0.08mm。
4、卡片的物理尺寸、机械特性、电气特性、耐化学性能应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
卡规格尺寸应符合国际标准尺寸:
矩形宽度:85.47mm-85.72mm;
矩形高度::54.03mm-53.92mm;
矩形厚度: 0.83mm;
卡四角圆角半径: 3.18mm
(1)功能测试必须符合ISO/IEC7816-3标准中的规定。
(2)触点位置应符合ISO/IEC7816-2标准中的规定。
(3)湿度条件卡尺寸的稳定性:应符合ISO7810标准中的规定。
(4)耐化学性:应不呈现任何有害影响。
(5)动态弯曲应力:在1000次弯曲后,卡基保持其功能完好,且不应有任何破裂。
(6)紫外线:按规定的辐照度和曝光时间、卡片具有可测试的功能。
(7)粘连和并块:在规定的时间及环境下;5张样卡堆积在一起,应不呈现有害影响,并且易于用手分开。
(8)静磁场:暴露在标准规定的静磁场中,卡应具有可测试的功能。
(9)卡片质料:PVC(POLYVINYL CHLOPIDE)及PVCA(POLYVINYL CHORIDE ACETATE)所制成。
(10)贴合性须紧密,不能产生圆角开口,及透明表层剥落。
(11)卡片边缘毛边(齿锯状毛边)凸起高度不得超过平面0.08mm,不影响IC卡芯片表面接触读写器。
(12)卡片弯曲度:
①裁制完成之卡必须平直,其曲度、垂直间隙必须在1.27mm以下。
②凸字后其曲度垂直间隙必须在2.03mm以下,叠公层不得剥离或脱落。
(13)所提供的IC卡芯片或生产的IC卡必须具有符合国际国家标准的质量检验证明,符合社会保障卡设计原则。
三、服务承诺
(1)卡基材质、质量等情况的承诺。
(2)印刷技术方面的承诺。
(3)芯片、封装技术等方面的承诺。
(4)插卡最高次数、使用最长年限和正常坏损率的承诺。
(5)防磁、防水、耐温、耐潮湿等方面的承诺。
(6)系统运行免费技术服务承诺。
(7)送货地点:沈阳市医疗保险中心。
(8)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10天。
第5章 投标文件格式
5.1 投 标 函 格 式
致:
根据贵方(CG(Z)2007-0041)招标文件,投标单位 (投标单位的名称)正式授权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投标单位,提交下述文件正本1份,副本4份。
1. 投标函格式
2. 投标报价表
3. 资格证明文件
4. 投标单位须知第1条要求投标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签字宣布同意如下:
⑴ 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交付的印刷品采购项目的投标总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⑵ 我们承担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完成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⑶ 我们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修改书(如果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⑷ 我们同意在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第8条和第10条规定的时间与地点递交本投标文件,在投标单位须知前附表第5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成交。
⑸ 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要求的与本投标有关任何证据或资料。
⑹ 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与本投标有关的正式通讯地址为:
投标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电报、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投标单位代表姓名:
地址:
开户银行名称及地址:
银行帐号: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5.2 投 标 报 价 表(唱标用)
单位:元(人民币)
货物名称 投标总价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沈阳医保IC卡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5.3 分 项 价 格 表
项目名称: 单位:元(人民币)
序号 项目 规格 用料 数量 单价 总价
1
2
3
4
5
6
7
8
… … … … … … …
总计
交货期(投标人所认为的最短交货期)
投标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nbsp; 年 月 日
5.4 明细报价表
单位:元(人民币)
类型 材质 重量(g) 产地 厂商 单价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名称(公章):
2007年 月 日
5.5 规格响应表
5.5.1 投标货物与招标文件货物技术规格响应表
序号 货物名称 招标文件货物 主要参数 投标货物主要参数 其它说明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年 月 日
5.5.2 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商务部分条件差异表
序号 招标文件 投标文件
条目 简要内容 条目 简要内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标人(公章):
2007年 月 日
5.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2006年已年检)
5.7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加盖公章的副本复印件)
5.8 印刷经营许可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9 售后服务承诺书(必须填写)
5.10投标货物其他相关资料
----------------------------------------------------------
5.1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非法定代表人投标时必须有)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单位)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 项目的合同投标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保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代理人(被授权人)签字盖章:
见证人签字盖章:
被授权人职务:
被授权人单位名称、电话:
被授权人单位地址:
5.12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本人系 的法定代表人。就 项目,签署上述项目的投标文件及合同的执行、完成和保修,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单位:(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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