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山县金江初级中学校章程

屏山县金江初级中学校章程


序言

屏山县金江初级中学校创办于2003年9月,是经宜宾市人民政府函〔2003〕41号文件批准,由屏山县人民政府举办,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直接领导的全民事业单位,位于屏山县锦屏镇五桂街,2012年3月因移民迁建迁址至屏山县屏山镇民生东路2号。学校现为首批屏山县义务教示范学校、宜宾市阳光体育示范校、宜宾市书香校园、宜宾市信息技术示范校、宜宾市文明单位、宜宾市教育宣传先进单位、四川省应急示范校、四川省校园足球特色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改革,扎实开展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保障师生员工及举办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通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屏山县金江初级中学校,英文表述为JINJIANGMIDDLESCHOOLPINGSHAN;住所地址为屏山县屏山镇民生东路2号,邮政编码:******,电话:0831—**************);官方网址为http://www.psjjzx.com,微信公众号:psjjzx

第三条学校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由屏山县人民政府举办,学校为事业法人,登记管理机关为屏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部门为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制为初中三年。

第四条 学校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招生规模以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本章程作为指导学校办学的纲领性文件,一旦不能适应时代进步和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时,必须及时作出修改,并经学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和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本章程中所涉内容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制度不符合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为准。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七条学校办学宗旨:培养个性全面和谐发展的人。即学校着眼于每一个学生的长远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使学生的身心健康得到舒展,个性特长得到张扬,发展潜能得到激发,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显著增强,终身学习意识和能力明显提升,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培养大量高素质的建设者。

第八条学校以“和谐教育”为办学理念,以“和谐家园、乐雅学府”为办学追求,以“雅正立人、和美施教”为育人理念,以“活乐雅慧、知行合一”为育人目标。

第九条学校以“和谐、文雅、诚朴、自信”为校训,以“自强不息、兼济天下”为校风,以“业精乐勤、学高为正”为教风,以“乐学进取、包容共生”为学风,以“积极进取、追求卓越”为学校精神,以“和谐金江、美丽人生”为文化主题。

第十条 校徽、校歌、校报








校徽。校徽由“金江”(JINJIANG)的两个声母“J”组成象征师生团结的外形图,绿色代表积极健康的校园环境与文化,黄色寓含处于金色年华的教育对象。小写字母头上红色的点似一轮初升的太阳,图案整体富有动感和向上感,大写“J”环抱小写“j”形如襁褓中的孩子正在教师母亲般的精心哺育下迎着初升的太阳茁壮成长,寓示全体师生和谐进步,共创美好未来的信念。

校歌。《金江中学我成长的摇篮》。(曲在征集中)歌词初稿:(1)鲜花开满了春天,映红了我们的校园,诞生在金沙江畔,奋进岷江河边。金江中学是我们学习的地方,金江中学是我们成长的摇篮,牢记校训,努力拼搏,正人立身,和谐发展。金中明天更辉煌。(2)鲜花开满春天,映红了我们的笑脸,金江中学是我们生活的地方,金江中学是我们远航的港湾,牢记校训,勤奋学习,放飞理想,再创辉煌。金中明天更辉煌。

校报《弘毅》。“弘毅”出自《论语》,曾子说:“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远。”“弘”是宽广之意,“毅”是强忍之意,“弘毅”指的是宽广、坚忍的品质、态度,这是完成学业必须具有的精神状态。意在弘扬我校优秀品质和精神面貌,以及全校师生和睦相处,共同进步的愿望。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对重大经费支出或采购,须按照“三重一大”的要求经行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采购按上级相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党、政、工、团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金江中学支部委员会。中国共产党金江中学支部领导学校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设支部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3至5人。书记、副书记、委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由上级任命或由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支部下设若干党小组。组长由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建立健全群团组织

1.建立金江中学工会委员会,下设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受学校党支部和县教育工会双重领导。设主席1人,委员3至5人。主席、委员由全体会员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2.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金江中学委员会,接受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团组织的双重领导。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3至5人,由党支部任命或提名候选人经校共青团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3.建立金江中学学生委员会。接受学校政教处和团委领导。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委员5至9人。学生会下设主席团、组织部、文明督察部、文艺体育部、宣传部、学习部、记者站、青年志愿者协会、国旗班等部门。由学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竞选产生。

4.建立金江中学少年先锋队。接受学校团委领导。设大队长1人、大队委员3至5人,大队辅导员1人。由校少代会民主选举或竞选产生。

第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设置行政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教科室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分块管理、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正副主任由校长室和党支部联合提名或通过教职工推荐或自荐竞选产生候选人,经教育局党委考察后,由校长聘任。

(1)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含校长交办或校长离校期间受校长委托临时负责人交办的相关事宜)。履行相应职责,综合协调安排完成日常行政工作。

(2)政教处下设三个年级组、学生科。年级组组长、学生科科长由分管副校长征求政教处和教导处意见后提名或竞选产生,由校长聘任。年级组管理实行组长负责制。

门卫保安室、心理咨询室、校园广播站、学生会隶属政教处,门卫保安室同时接受总务处的培训和管理,心理咨询室同时接受教务处的培训和管理,校园广播站、学生会同时接受学校团委的培训和管理。

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坚持“安全第一、育人第一”的指导思想,依据学校总体工作安排,遵循未成年人身心成长的规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依据,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以学校为主阵地,争取家长、社会各界支持配合,通过丰富的内容和活动形式;构建有效的德育教育网络,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教务处、教科室下设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体育、艺术等教研组和信息中心。组长由分管副校长征求教务处和教科室意见后提名或竞选产生,由校长聘任。各教研组按年级设立备课组,根据教育形势的发展,可以调整有关教研组。

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美术室、音乐室、体育馆、语音室、多媒体专用教室隶属教务处。

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职能部门,要紧紧围绕“质量兴校”制定教务计划,安排教学工作,组织教学活动,制订教学规范,实施教学质量评估,具体落实学校教学目标任务。

教科室根据上级的文件精神和学校自身发展的需要制定教师培训制度(方案、计划)等,组织好课题研究、教师各类赛课、经典诵读等活动的开展。

(4)总务处下设财务室、保管室、文印室、食堂管理、数字校园监控室。

总务处是学校后勤管理的职能部门,要以“搞好服务,保障运行、确保安全”为第一要务,严格财务纪律,健全财物管理制度,为教育教学和学校工作的正常运行提供高效、有效、有力保障。

第十六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校本课程,形成学校特色课程体系。

(四)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深化义务教育课程改革的指导意见》,严格按课程标准开齐课时,开足课时。

(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纸质和电子文档)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学校建立校史室,重视教育历史物证遗存保护,发掘和弘扬校本优秀文化传统。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一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取得学籍的受教育者,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二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接受平等的教育,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按照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五条学校为每一位学生建立成长档案,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综合素质评定工作,有效地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其评价结果作为教师绩效考核的部分依据。

第二十八条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条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任职岗位先由教师个人填写双向选择意向书,后由校务会根据教师个人意向和学校实际讨论决定。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一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承担履职期间对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义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经常与家长联系,主动与社区等沟通,努力创造有利于学生成长的成长环境。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五条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我县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学年和每年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八条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法制校长。

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条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靠、社区、公安、城管、交警、消防等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身心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四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三条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校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学校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场地、体育器材室、图书室、实验室、音美教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七条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关财务预决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教育和体育局核算中心办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并经屏山县教育和体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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