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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校字〔2022〕8 号
吉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学校的人文关怀,践行“以学生为中心”的教
育理念,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更好地走向社会,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等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减免学费经费来源于我校从学费收入中按比例提取
的学生资助经费。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减免标准
第三条 申请学生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二年级以上(含二
年级),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含第二年)以上,且
必须为本学年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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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具有良好的品德;
(二)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和学校举办的各项义务劳动
和公益活动;
(三)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学习勤奋,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无重修记
录;
(五)诚实守信,不弄虚作假;
(六)生活俭朴,无吸烟、酗酒、怪染发等不良习惯或行为;
(七)课余时间积极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
(八)主动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五条 在同等条件下,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优先考虑减免:
(一)获得过国家或校级奖学金;
(二)获得校级以上各类实践活动及专业技能比赛奖励。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予减免学费: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
(二)违犯校规校纪,受过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上一学年内所开课程中有考试不及格科目;
(四)生活铺张浪费,有抽烟或酗酒现象;或将资助金用于
不正当消费的;或经调查确认,有其它不良表现;
(五)在申请各类资助项目中有不诚信记录。
第七条 凡当年度内已经享受过学校和社会其他资助的,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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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降低标准或不予减免。
第八条 学费减免最高限额原则上不高于本专业应缴学费
40%,其中:
(一)上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专业内排名
5%以内的,减免金额不高于 40%;
(二)上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专业内排名
10%以内的,减免金额不高于 30%;
(三)上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专业内排名
15%以内的,减免金额不高于 20%;
(四)上学年度校考(包括选修课)平均成绩专业内排名
20%以内的,减免金额不高于 10%;
(五)具体减免额度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困难、在校综合表现
及获得奖励审核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学费减免程序
(一)申请。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者,向学院提出学费
减免的申请,填写《吉利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并提交其他
相关材料。特殊灾害受灾家庭学生,依国家有关规定,还应提
交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等机构的证明。
(二)评审。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校、院两级资助
评审机构分别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1. 班级民主评议小组不少于 7 人。由辅导员召集班干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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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以上)、申请人同寝室学生(1 人以上)等组成,对申请人提
交的各类信息进行民主评议,并向学院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2. 学院评审工作小组不少于 5 人。学院评审工作小组结合
申请人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对各班级上报的所有申
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由学院公示 3 个工作日后,向学校提交申
请人相关材料;
3. 学生工作部负责对所有上报材料进行集中复核,无异议
后上报学校评审委员会;
4. 学校评审委员会对学生学费减免申请进行终审。
(三)公示。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费减免终审名单,公示时
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学生学费减免初审名单与学校公布的终审名单均应
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内,学生有异议的,可根据评审权限提出申
诉,学院评审小组或学生工作部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学院应对已减免学费的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学生
工作部不定期进行抽查。凡发现受资助学生发生本实施办法第七
条所列各项行为之一者,除须全额退交已减免的学费外,还将视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当学年中途退学或转学者,
须补交减免金额后,方可办理退学或转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费减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体现了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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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各学院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
则,广泛听取师生的意见,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考
察。对在学费减免工作中协助或默许学生弄虚作假者,学校将视
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学校倡导学生积极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通过努
力学习获得奖学金、通过诚实劳动获得勤工助学补贴等方式积极
自助,减免学费为最终辅助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如有未尽事宜或特殊情况,报校级评审委员会研
究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 2022 年 1 月修订,原 2021 年 7 月发布
的京吉学字〔2021〕6 号《北京吉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减免实施办法(试行)》和 2021 年 8 月发布的吉成学字〔2021〕
28 号《吉利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试行)》
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
释与实施。
吉利学院学生工作部
2022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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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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